04.30 《快递暂行条例》——快递行业的首次立法

近十年来快递行业获得了迅猛的发展,但是因为制度的确实,也产生了许多的问题。为了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保护快递用户的合法权益,国务院于2018年2月7日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快递暂行条例》,该条例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在《快递暂行条例》中,主要有以下几个与大家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变革:

《快递暂行条例》——快递行业的首次立法

一、快递网点的设立与停止经营

相较于以前随意设立快递网点,市场竞争混乱的情况,《快递暂行条例》对开办与停止快递网点提出了要求:

(1)开设网点需要向网点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2)停止经营快递网点,应提前10日向社会公告,并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交回邮政管理部门。

未遵守快递网点设立与停止经营制度的,将被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快递暂行条例》——快递行业的首次立法

二、保障快递物品安全

针对新闻中出现的快递物品各种被损坏的现状,《快递暂行条例》也进行了规范:

(1)就个人(包括快递员)而言,有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或者非法检查他人快件的,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2)就企业而言,如果违反前款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快递暂行条例》——快递行业的首次立法

三、用户信息

在《快递暂行条例》出台之前,快递的邮寄可以随便使用名称,快递员也未查验用户的信息真实性,对于快递企业掌握的用户信息也未规定如何处理。该条例都进行了相应的规定:

(1)收寄件必须查验寄件人的身份并登记身份信息,寄件人身份不实的不予寄件;

(2)严禁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递服务中知悉的用户信息;

(3)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信息泄露的情况,应立即采取措施,并根据情况及时向邮政主管部门报备。

违反以上规定的,根据情节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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