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6 運用監督執紀“第一種形態”,應避免這五個誤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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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应避免这五个误区

監督執紀“第一種形態”,是全面從嚴治黨的重要舉措,通過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注重預防,實現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目的。筆者在工作中發現,一些紀檢監察干部在實踐“第一種形態”過程中,易出現五個誤區,應引起注意。

誤區一

與談話函詢相混淆

將運用“第一種形態”簡單等同於談話函詢。從內涵上看,依據《紀檢監察機關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統計指標體系(試行)》(以下簡稱《指標體系》)規定,以問題線索處理結果作為劃分“四種形態”的依據,“第一種形態”是線索處置的結果之一。依據監督執紀工作規則,談話函詢是線索處置方式之一。由此可見,“第一種形態”是線索處置結果,談話函詢是線索處置方式,二者概念及內涵不同。

從範圍來看,“第一種形態”指標共14項,包括:談話函詢了結、“面對面”初步核實了結等2種情形,以及經紀律審查後僅給予提醒談話、警示談話、批評教育等12項組織措施。由此,談話函詢只是“第一種形態”涉及的處置方式之一。談話函詢後根據不同情形,其處理結果有三種走向:第一種予以了結澄清,屬於“第一種形態”;第二種採取談話提醒、誡勉談話等方式處理,要根據採取的組織措施種類計入相應的形態,如採取的是批評教育類措施則計入“第一種形態”;第三種再次談話函詢或者進行初步核實,要根據其具體結果計入相應形態。由此,“第一種形態”是談話函詢後的處理結果之一。

誤區二:

隨意擴大統計範圍

將黨委或紀檢監察機關沒有問題線索反映而開展的一般性任職談話、廉政談話、警示教育等納入“第一種形態”統計範圍。由於不基於問題線索反映而開展的工作不需要履行審批手續,無法保證統計結果的準確性、及時性,因此,不應將其納入紀檢監察機關“第一種形態”統計範圍。依據《指標體系》規定,“四種形態”以問題線索為起點,只統計對有問題線索反映的黨員幹部開展監督執紀的情形。

誤區三

實施主體過於單一

認為“第一種形態”僅能由負責處置該問題線索的紀檢監察機關具體實施,而忽略了黨委(黨組)主體責任的落實。實踐中,談話函詢可採取以下方式:一是函詢;二是紀檢機關相關負責人或承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談話;三是經批准委託被談話人所在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談話;四是委託下級紀檢監察機關進行談話。採用上述第三、四種談話後了結或給予提醒談話、警示談話、批評教育等12項組織措施的,也納入“第一種形態”統計範圍。適時委託被談話人所在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或委託下級紀檢監察機關開展談話,不僅能夠提升“紅臉出汗”的實際效果,更是壓實“兩個責任”的有效抓手。

誤區四

審批程序過於寬鬆

認為派駐紀檢監察機構只有立案才需要履行審批手續,而運用“第一種形態”處置的問題線索則不需要報批。實踐中,為提高派駐紀檢監察機構問題線索處置的準確性和規範性,有的地區積極發揮執紀監督室對派駐紀檢監察機構的業務指導和審核把關作用,值得借鑑。如,派駐紀檢監察機構收到、發現其監督範圍內的問題線索,提出處置方式後,填寫《問題線索處置方式呈批表》,由對口聯繫的執紀監督室審核後,呈報該執紀監督室的分管領導審批;其中,擬運用“第一種形態”處理的,填寫《運用“第一種形態”監督審核表》,由對口聯繫的執紀監督室進行審核。

誤區五

後續跟進措施缺乏

將“第一種形態”當成消化問題線索的一種方式,而忽略了其結果的充分運用。實踐中,運用“第一種形態”後,應從拓展“紅臉出汗”的實際效果出發,注重完善後續跟進措施,督促落實整改,進一步擴大結果運用的範圍,做到組織處理有“下文”,落實整改有“迴音”,切實避免“見好就收”情況出現。如,將“第一種形態”運用情況記入幹部廉政檔案,作為廉政考核、績效考評、幹部使用的參考條件;將“第一種形態”運用情況在民主生活會、組織生活會等一定範圍內公開,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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