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7 與360相比 小米VIE境外上市結構有何不同?

上月初,小米集團(開曼)遞交IPO申請在香港上市,如不出意外將會在7月掛牌交易。和很多互聯網公司一樣,小米集團也採用了VIE

境外上市的結構,整體上看,該結構與360公司曾經的VIE結構大有不同,且因為CDR通道,不僅可以少很多後顧之憂,還減輕了未來持續經營的稅務風險。

與360相比 小米VIE境外上市結構有何不同?

具體來看,兩種結構的區別有哪?本文圍繞這兩種有代表性的VIE結構,來看一看其中存在的不同稅收問題,為將來想通過CDR迴歸A股的境外上市公司們提供一些建議。為便於理解,這裡把小米的VIE結構稱為“分散型VIE”,把360的VIE結構稱為“樹型VIE”。

小米的“分散型VIE”

小米集團的VIE結構從小米公司2010年成立之初就有雛形,根據2018年5月披露的IPO資料,小米集團2010年1月5日在開曼成立為豁免有限公司。作為VIE結構中重要的WOFE(境內外商獨資企業,Wholly Owned ForeignEnterprise)之一,小米集團選用的是成立於2015年後的小米金融集團。

與360相比 小米VIE境外上市結構有何不同?

360曾經的“樹型VIE”

與360相比 小米VIE境外上市結構有何不同?

該VIE結構隨著360公司2017年迴歸A股,已經拆除。

兩種VIE結構在稅務管理上的區別

一、實際控制人持有開曼公司的方式不同。

在小米集團的分散型結構裡,實際控制人雷軍等股東通過持有多個境外持股公司來直接持有開曼上市的股權;在360的樹型結構裡,實際控制人周鴻禕等股東通過持有一個境內公司奇信通達集中持有境外公司股權。

這兩個不同結構在稅務上主要是影響對未來採用不同的VIE拆除方式時,會有不同的稅務處理。小米集團採用這樣的持股結構的優勢是股東未來退出便捷,可以直接在上市公司層面退出,不利的地方是未來如果要解除境外中間層比較複雜。

二、境內WOFE公司功能設置不同。

在小米集團的分散型結構裡,WOFE的設置主要是按照實體功能進行劃分的,例如把小米金融集團的WOFE結構與北京小米電子軟件這樣的主要實體企業進行合約安排在一起。在360的樹型結構裡,我們看不出天津奇思這樣的WOFE除了持股以外還有什麼特別重要的功能與境內實體企業進行搭配。

所以,這裡小米的境內協議安排結構是由於原360的境內協議安排結構的,我們可以把原360的境內協議結構稱為第一代VIE結構,把小米的境內協議結構稱為第二代VIE結構。那麼第二代VIE結構有什麼特點,有什麼優勢呢?主要在於它能夠有效應對跨境關聯交易中涉及的稅務風險。

三、兩種VIE結構未來拆除方式不同。

360公司拆除VIE的大致做法是:第一步,非居民直接股權轉讓。2016年6月,境外公司Qiji International轉讓境內WOFE天津奇思的100%股份給境內公司奇信通達;第二步,境內個人股權轉讓。2016年7月奇虎科技的股東把奇虎科技的全部股權轉讓給天津奇思;第三步,吸收合併。2016年11月-2017年2月,奇信通達對天津奇思進行增資,再吸收合併天津奇思,改名為三六零。以上拆除VIE的過程體現了樹型VIE結構的優勢,即有利於以較小的代價和較高的效率解除境外中間層。

如果未來小米集團要拆除VIE結構則難以採用這樣的方式,因為小米集團境內外的控股結構比較分散,處理難度較大,只能考慮採用直接回購境外股東股權的方式進行,這就需要開曼等境外中間層裡有足夠多的資金才能做到,如果境外沒有足夠資金則無法實施。

在稅收上,360公司的回購方式涉及的稅務問題較多,包括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併購重組等多個複雜問題。而小米集團如果實施境外直接回購,涉稅問題將比360公司要少很多。

VIE架構誕生背景

出於主權或意識形態管制的考慮,國內主管部門禁止或限制境外投資者投資很多領域,比如電信、媒體和科技(TMT)產業的很多項目,但這些領域企業的發展需要外國的資本、技術、管理經驗。

於是,這些領域的創業者、風險投資家和專業服務人員(財會、律師等)共同開拓了一種並行的企業結構規避政府管制,其具體操作步驟如下:

1、資本先在中國國內找到可信賴的中國公民,以其為股東成立一家內資企業(也可以收購),這家企業可經營外資不被獲准進入的領域,比如互聯網經營領域、辦理互聯網出版許可證、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等都要求內資企業。

2、同步地,資本在開曼或者英屬維爾京群島等地註冊設立母公司,母公司在香港設立全資子公司,香港子公司再在中國國內設立一家外商獨資公司(香港公司設立這個環節主要為了稅收優惠考慮)。

3、獨資公司和內資公司及其股東簽訂一組協議,具體包括:《股權質押協議》、《業務經營協議》、《股權處置協議》、《獨家諮詢和服務協議》、《借款協議》、《配偶聲明》。

4、通過這些協議,註冊在開曼或者英屬維爾京群島的母公司最終了控制中國的內資公司及其股東,使其可以按照外資母公司的意志經營內資企業、分配、轉移利潤,最終在完稅後將經營利潤轉移至境外母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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