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11 重磅|《檢察官法(修訂草案)》全文公佈

重磅|《檢察官法(修訂草案)》全文公佈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修訂草案)》修改情況的說明

一、修改檢察官法的重要意義

現行檢察官法於1995年2月28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2001年6月30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修正。檢察官法的立法、修改與施行,對於加強和規範檢察官管理,促進檢察官隊伍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提升檢察隊伍素質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隨著全面依法治國的深入推進,檢察工作和檢察官隊伍建設面臨新的形勢,對檢察官隊伍建設和管理體制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修改完善檢察官法十分必要。

第一,修改完善檢察官法,是貫徹落實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鞏固深化司法體制改革成果的必然要求。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對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和保障司法公正作出一系列重大決策部署,檢察人員分類管理、員額制、檢察官辦案責任制等司法改革取得重大成果。修改檢察官法,對於及時鞏固改革成果,提高司法質量效率和公信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第二,修改完善檢察官法,是推進檢察官隊伍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的客觀需要。黨中央對政法隊伍建設提出了新的要求。修改檢察官法,對於提高檢察官隊伍專業素養、職業保障和規範化管理水平,保障依法履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第三,修改完善檢察官法,是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重要內容。近年來,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相繼修改完善,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修訂已取得階段性成果。各項法律的修改緊密關聯,相輔相成。檢察官法的修改作為其中重要的一環,對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檢察官法修改過程、指導思想及基本原則

(一)修改過程。自檢察官法修訂列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以來,最高人民檢察院黨組高度重視,專門成立了修改小組。修改小組深入各省區市調研,組織召開法學專家論證會,反覆徵求各省級檢察院意見,並委託部分專家、部分省級院起草專家意見稿和地方建議稿,廣泛徵求中組部、中央編辦、公安部、司法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務院法制辦等中央有關部門意見,並多次與中央政法委、全國人大內司委、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和最高法院溝通協商,反覆推敲、修改完善。最高人民檢察院黨組5次專題研究,形成了目前的檢察官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

(二)指導思想。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十八屆歷次中央全會和黨的十九大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以憲法為依據,以現行檢察官法為基礎,以推進檢察官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為目標,以確保檢察權依法獨立公正行使為核心,以強化檢察官職責、管理和保障為重點,充分吸收司法體制改革成果,借鑑參考有關國家和地區檢察官管理經驗,力爭將檢察官法修改成為與黨中央要求相適應、與形勢相符合、體現檢察官職業特點規律的法律制度,為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提供法律保障。

(三)基本原則。一是堅持一般性與特殊性相結合。檢察官性質上仍屬於公務員,具有普通公務員管理的共性,在修改中注意吸收《公務員法》一般性規定。檢察官作為行使檢察權的特殊公務員,又不同於普通公務員。因此《修訂草案》又注意遵循司法人員管理和司法權運行一般性規律,體現檢察屬性特點和檢察權運行的特殊性。二是堅持總結吸收司法體制改革經驗與推進改革成果法律化相結合。注意總結吸收近年來檢察隊伍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的成功經驗,充分吸收本輪司法體制改革成果。三是注重與憲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等相銜接。堅持在現行憲法框架範圍內進行修改,並注意與正在修改的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同步對接。四是堅持立足我國國情與借鑑域外經驗相結合。始終堅持立足中國實際,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堅持從我國基本國情出發,同時又注重研究借鑑域外檢察官管理有益經驗。

三、需要重點說明的問題

(一)關於總體框架和體例。現行檢察官法共17章56條,《修訂草案》調整為8章76條,減少了9章,增加了20條。減少章節的主要考慮是,現行檢察官法章多條文少,有些章甚至只有兩三個法條,導致內容較散,很難突出檢察官管理的重點。增加條文主要是把司法體制改革成果吸收進來。目前,《修訂草案》按照檢察官管理的職責義務和權利、遴選、任免、管理、考核獎勵和懲戒、保障等順序進行,章節更加精簡,更加符合司法規律,更具科學性與操作性。

(二)關於檢察官的範圍及稱謂。現行檢察官包括“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和助理檢察員”。《修訂草案》取消“檢察員”和“助理檢察員”的稱謂,並根據正在修訂的《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修訂草案)》,修改為“其他檢察官”。(草案第二條、十八條)

(三)關於檢察長統一領導權。根據現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規定,檢察長統一領導檢察院的工作。《修訂草案》明確了檢察長的統一領導權,規定“檢察官在檢察長領導下開展工作,檢察長對所屬檢察官辦理案件進行指揮監督,重大辦案事項由檢察長決定”。(草案第九條)

(四)關於檢察官任職條件

1 關於學歷條件。《修訂草案》明確檢察官需具備全日制法學類本科以上學歷,原則上不再放寬學歷條件。主要考慮是隨著我國法學教育不斷髮展,具備大學本科學歷的學生,尤其是政法院校畢業生不斷增加,提高初任檢察官學歷條件有了很好的基礎,且目前檢察官隊伍中法學類本科以上學歷人員佔絕大多數。明確這一規定也與《關於完善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制度的意見》中有關取得法律職業資格的學歷要求相符。(草案第十二條)

2 關於年齡條件。《修訂草案》保留了目前關於擔任檢察官須年滿二十三歲的規定。主要考慮是:年齡條件只是擔任檢察官的條件之一,任職還必須滿足能力、經歷、學歷等其他條件。《公務員法》明確公務員任職年齡為“年滿十八週歲”,工作滿五年後為二十三歲,符合人才成長規律和實際情況。規定年齡過高,不利於吸收優秀人才充實檢察官隊伍。特別是,《修訂草案》規定檢察官需“具有五年以上的法律工作經歷”,實際上已經通過工作經歷的限制來達到提高任職年齡的目的。(草案第十二條)

3 關於法律經歷條件。根據《法官、檢察官單獨職務序列改革試點方案》(中組發〔2015〕19號),初任檢察官須任檢察官助理滿五年。《修訂草案》吸收了檢察官任職法律工作年限條件,明確“從事法律工作滿五年”。(草案第十二條)

4 關於檢察長、副檢察長和檢察委員會委員的任職條件。根據《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修訂草案)》的修改內容,規定為“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應當具有法學專業知識和法律職業經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應當從檢察官中產生”。(草案第十四條)

(五)關於檢察官免除職務、降職的情形。根據《關於嚴格執行法官檢察官遴選標準和程序的通知》(中政委〔2017〕9號)精神,《修訂草案》增加“辦案質量效率連續兩年不達標,不能勝任檢察官職務的”作為免除檢察官職務的法定情形。同時,根據公務員法的相關規定,“一次年度考核不稱職”屬於公務員降職而非免職的情形。為此,增設檢察官降職的規定,即“檢察官在年度考核中被確定為不稱職的,應予降職。檢察官降職,應當降低一個檢察官等級”。(草案第二十一、四十一、四十二條)

(六)關於檢察官兼職禁止和任職迴避

1 關於檢察官兼職禁止。《修訂草案》增加檢察官不得在“其他營利性組織”兼職、不得兼任“仲裁員和公證員”情形。同時,為貫徹落實中央關於加強法學高等學校和法律實務部門之間相互交流的精神,《修訂草案》規定“檢察官經過批准可以在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兼職從事教學、研究工作”。(草案第二十五條)

2 關於被開除公職的檢察官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和辯護人。這是根據從嚴管理司法隊伍要求作出的規定。(草案第二十七條)

3 關於檢察官任職迴避。《修訂草案》規定:“檢察官的配偶、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檢察官應當實行任職迴避:(一)擔任該檢察官所任職人民檢察院轄區內律師事務所的合夥人或者設立人;(二)在該檢察官所任職人民檢察院轄區內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者為訴訟案件當事人提供其他有償法律服務的。”(草案第二十八條)

(七)關於檢察官員額制。參照《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修訂草案)》,目前規定“檢察官員額根據人民檢察院層級、案件數量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情況、人口數量等因素確定。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員額,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內實行總量控制,動態管理”。(草案第二十九條)

(八)關於檢察官單獨職務序列等級。為體現檢察官單獨職務與行政職級脫鉤的性質和特點,《修訂草案》明確“檢察官實行單獨職務序列管理”。按照《法官、檢察官單獨職務序列改革試點方案》(中組發〔2015〕19號)要求,明確檢察官單獨職務序列等級設置“四等十二級”。檢察官等級採取按期晉升、擇優選升和特別選升的方式晉升。(草案第三十條至三十三條)

(九)關於檢察官懲戒制度。考慮到檢察官實行單獨職務序列後,與行政職級脫鉤,《修定草案》取消了現行檢察官法“降級”處分種類。同時,根據中央改革精神和《公務員法》關於懲戒的規定,《修訂草案》規定了延期晉升和暫停履行職務的情況。(草案第五十三、五十四、五十六條)

(十)關於檢察官的職業保障。根據公務員法和《保護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規定》(中辦發〔2016〕51號),《修訂草案》規定了檢察官履職保障、工資待遇、撫卹優待、退休等制度。(草案第五十八條至六十九條)

草案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修訂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推進檢察官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加強對檢察官的管理,保障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檢察權,保障檢察官依法履行職責,保障司法公正,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檢察官是依法行使檢察權的國家公職人員。

第三條 檢察官必須忠實執行憲法和法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第四條 檢察官應當勤勉盡責,清正廉潔,恪守職業道德。

第五條 檢察官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

第六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第二章 檢察官的職責、義務和權利

第七條 檢察官的職責:

(一)依法進行法律監督工作;

(二)代表國家進行公訴;

(三)對法律規定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進行偵查;

(四)依法辦理案件並對所辦理案件負責;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除履行檢察職責外,還應當履行與其職務相適應的職責。

第九條 檢察官在檢察長領導下開展工作,檢察長對所屬檢察官辦理案件進行指揮監督,重大辦案事項由檢察長決定。檢察長可以根據辦案需要和保障公正的要求,把所屬檢察官正在辦理的案件收取自行辦理,或者移交其他所屬檢察官辦理。

第十條 檢察官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履行職責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秉公司法;

(二)依法保障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

(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維護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四)保守國家秘密和檢察工作秘密;

(五)依法接受法律監督和人民群眾監督;

(六)以案釋法,增強全民法治觀念,推進法治社會建設;

(七)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 檢察官享有下列權利:

(一)履行檢察官職責應當具有的職權和工作條件;

(二)依法履行檢察職責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三)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被調離、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處分;

(四)獲得勞動報酬,享受保險、福利待遇;

(五)人身、財產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護;

(六)參加培訓;

(七)提出申訴或者控告;

(八)休息和休假;

(九)辭職;

(十)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章 檢察官的遴選

第十二條 擔任檢察官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年滿二十三週歲;

(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六)具備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法學類本科以上學歷並獲得學士及以上學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非法學類本科及以上學歷,並獲得法律碩士、法學碩士及以上學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非法學類本科及以上學歷,獲得其他相應學位,並具有法律專業知識;

(七)從事法律工作滿五年。

適用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學歷條件確有困難的地方,經最高人民檢察院審核確定,在一定期限內,可以將擔任檢察官的學歷條件放寬為高等學校本科畢業。

第十三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檢察官: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三)曾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

(四)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四條 初任檢察官採用考試、考核的辦法,按照德才兼備的標準,從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並且具備檢察官條件的人員中擇優提出人選。

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應當具有法學專業知識和法律職業經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應當從檢察官中產生。

第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可以從律師、法學專家等從事法律職業的人員中公開選拔檢察官。

除應當具備檢察官任職條件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外,參加公開選拔的律師應當實際執業不少於五年,從業聲譽良好;參加公開選拔的法學專家應具有講師及以上職稱,從事教學或者科研五年以上,有突出研究能力和優秀研究成果。

第十六條 設立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官遴選委員會,負責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官人選專業能力的審核。

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檢察官遴選委員會,負責初任檢察官人選專業能力的審核。

省級檢察官遴選委員會的組成人員應當包括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官代表和社會有關代表,其中檢察官代表不少於三分之一。

省級檢察官遴選委員會在省級人民檢察院設立辦公機構,負責檢察官遴選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十七條 初任檢察官一般在基層人民檢察院任職。市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檢察官,一般通過逐級遴選方式產生。最高人民檢察院和省級人民檢察院可以在下兩級人民檢察院範圍內遴選檢察官。

市級人民檢察院和省級人民檢察院遴選檢察官人選一般在下級人民檢察院擔任檢察官五年以上,並具有遴選職位三年以上相關工作經歷;最高人民檢察院遴選檢察官人選一般在下級人民檢察院擔任檢察官八年以上,並具有遴選職位五年以上相關工作經歷。

第四章 檢察官的任免

第十八條 檢察官職務的任免,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的任免權限和程序辦理。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和其他檢察官,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由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和其他檢察官,由檢察長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須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分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和其他檢察官,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生產建設兵團各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和其他檢察官,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有關規定任免。

專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和其他檢察官,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有關規定任免。

第十九條 檢察官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後,在就職時應當公開進行憲法宣誓。

第二十條 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任期與產生它的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一條 檢察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提請免除其檢察官職務:

(一)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

(二)調出本檢察院的;

(三)職務變動不需要保留原檢察官職務的;

(四)辦案質量效率連續兩年不達標,不能勝任檢察官職務的;

(五)因健康原因長期不能履行職務的;

(六)退休的;

(七)辭職或者被辭退的;

(八)因違紀、違法犯罪不能繼續任職的。

第二十二條 對於不具備本法規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被選舉為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有權提請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批准。

第二十三條 對於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任命檢察官的,一經發現,做出該項任命的機關應當撤銷該項任命;上級人民檢察院發現下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官的任命有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的,應當要求下級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撤銷該項任命。

第二十四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本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建議,可以撤換下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

第五章 檢察官的管理

第二十五條 檢察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兼任行政機關、審判機關以及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營利性組織的職務,不得兼任律師、仲裁員和公證員。

檢察官經過批准可以在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兼職從事教學、研究工作。

第二十六條 檢察官之間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係的,不得同時擔任下列職務:

(一)同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

(二)同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和其他檢察官;

(三)同一業務部門的檢察官;

(四)上下相鄰兩級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

第二十七條 檢察官從人民檢察院離任兩年內,不得以律師的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檢察官從人民檢察院離任後,不得擔任原任職檢察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但是作為當事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代理訴訟或者進行辯護的除外。

檢察官被開除後,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但是作為當事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代理訴訟或者進行辯護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 檢察官的配偶、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檢察官應當實行任職迴避:

(一)擔任該檢察官所任職人民檢察院轄區內律師事務所的合夥人或者設立人;

(二)在該檢察官所任職人民檢察院轄區內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者為訴訟案件當事人提供其他有償法律服務的。

第二十九條 檢察官員額根據人民檢察院層級、案件數量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情況、人口數量等因素確定。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員額,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內實行總量控制,動態管理。

第三十條 檢察官實行單獨職務序列管理。

檢察官等級分為十二級,依次為首席大檢察官、一級大檢察官、二級大檢察官、一級高級檢察官、二級高級檢察官、三級高級檢察官、四級高級檢察官、一級檢察官、二級檢察官、三級檢察官、四級檢察官、五級檢察官。

第三十一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為首席大檢察官。

第三十二條 檢察官等級的確定,以檢察官德才表現、業務水平、檢察工作實績和工作年限等為依據。

檢察官等級晉升採取按期晉升和擇優選升相結合的方式,特別優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檢察官可以特別選升。

第三十三條 檢察官的等級設置、確定和晉升辦法另行規定。

第三十四條 初任檢察官實行統一職前培訓制度。

第三十五條 對檢察官應當有計劃地進行理論培訓和業務培訓。

檢察官的培訓,貫徹理論聯繫實際、按需施教、講求實效的原則。

第三十六條 檢察官的培訓情況,作為檢察官任職、等級晉升的依據之一。

第三十七條 各級檢察官培訓機構按照有關規定承擔培訓檢察官的任務。

第三十八條 檢察官申請辭職,應當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

第三十九條 檢察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辭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確定為不稱職的;

(二)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機關調整、撤銷、合併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

(四)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

(五)不履行檢察官義務,經教育仍不改正的。

第四十條 辭退檢察官應當按照管理權限作出決定。辭退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被辭退的檢察官。

第四十一條 檢察官在年度考核中被確定為不稱職的,應予降職。

第四十二條 檢察官降職,應當降低一個檢察官等級。

降職的檢察官,工作一年以上,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突出,經考察符合晉升職務條件的,可晉升職務。

第六章 檢察官的考核、獎勵和懲戒

第四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設檢察官考評委員會,負責對本院檢察官的考核工作。

第四十四條 檢察官考評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為五至九人。

檢察官考評委員會主任由本院檢察長擔任。

第四十五條 對檢察官的考核,應當全面、客觀、公正,實行平時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結合。

第四十六條 對檢察官考核的內容包括:檢察工作實績、職業道德、專業水平、工作能力、工作作風。重點考核檢察工作實績。

第四十七條 年度考核的結果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和不稱職四個等次。

考核結果作為調整檢察官等級、工資以及對檢察官獎懲、培訓、免職、降職、辭退的依據。

第四十八條 考核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檢察官本人。檢察官對考核結果如果有異議,可以申請複核。

第四十九條 檢察官在檢察工作中有顯著成績和貢獻的,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蹟的,應當予以獎勵。

對檢察官的獎勵,實行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十條 檢察官有下列表現之一的,應當給予獎勵:

(一)公正司法,成績顯著的;

(二)總結檢察實踐經驗成果突出,對檢察工作有指導作用的;

(三)對檢察工作提出改革建議被採納,效果顯著的;

(四)在辦理重大案件、處理突發事件和承擔專項重要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

(五)提出檢察建議被採納或者開展法制宣傳、解決各類糾紛,效果顯著的;

(六)有其他功績的。

第五十一條 獎勵分為:嘉獎,記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榮譽稱號。

獎勵的權限和程序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二條 檢察官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散佈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罷工;

(二)貪汙受賄、徇私枉法;

(三)隱瞞、偽造、變造或者故意損毀證據;

(四)洩露國家秘密或者檢察工作秘密;

(五)故意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因重大過失導致案件錯誤並造成嚴重後果;

(六)拖延辦案,貽誤工作;

(七)利用職權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八)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職;

(九)私自會見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不正當利益輸送;

(十)其他違紀違法的行為。

第五十三條 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撤職、開除。

第五十四條 檢察官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處分期間不計入職務晉升年限。

檢察官受記過、記大過、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處分期間不計入工資檔次晉升年限。

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六個月;記過,十二個月;記大過,十八個月;撤職,二十四個月。

第五十五條 處分應當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進行,處分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被處分的檢察官,並列明作出決定的理由和依據。

第五十六條 檢察官違法違紀,已經被立案調查,不宜繼續履行職責的,可以按照規定的程序和管理權限暫停其履行職務。

第五十七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檢察官懲戒委員會,負責審查認定檢察官是否存在違反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檢察職責的行為,提出構成故意違反職責、存在重大過失、存在一般過失或者沒有違反職責的意見,人民檢察院依照有關規定作出懲戒決定,並給予相應處理。

檢察官懲戒委員會由檢察官代表和社會其他代表組成,其中檢察官代表不少於半數。

省級檢察官懲戒委員會在省級人民檢察院設立辦公機構,負責檢察官懲戒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七章 檢察官的保障

第五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設立檢察官權益保障委員會,保障檢察官依法履職。

第五十九條 除下列情形外,檢察官不得被調離檢察業務崗位:

(一)按規定需要任職迴避的;

(二)按規定實行幹部交流的;

(三)因機構調整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的;

(四)因違法違紀不適合在檢察業務崗位工作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條 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干涉檢察官依法辦理案件,不得要求檢察官從事違反法定職責的活動。對干涉檢察官辦理案件的行為,檢察官有權拒絕,並應當予以記錄,並由有關機關根據情節輕重追究行為人的責任。

第六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檢察官及其近親屬打擊報復。

對報復陷害、侮辱誹謗、暴力侵害檢察官及其近親屬的違法犯罪行為,應當依法從嚴懲處。

第六十二條 檢察官因依法履職遭受不實舉報、誣告陷害、侮辱誹謗,致使名譽受到損害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及時澄清事實,消除不良影響,並依法追究相關單位或者個人的責任。

第六十三條 在辦理案件中,檢察官及其近親屬面臨人身危險的,應當對檢察官及其近親屬採取人身保護、禁止特定人員接觸等必要保護措施。

第六十四條 檢察官實行與其職責相適應的工資制度,按照檢察官等級享有國家規定的工資福利待遇,並建立與公務員工資同步增長機制。

檢察官的工資制度和工資標準,根據檢察工作特點,由國家另行規定。

第六十五條 檢察官實行定期增資制度。

在年度考核中被確定為優秀、稱職的,可以按照規定晉升工資檔次;有特殊貢獻的,可以按照規定提前晉升工資檔次。

第六十六條 檢察官享受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獎金、保險和福利待遇。

第六十七條 檢察官因公致殘的,享受國家規定的傷殘待遇。檢察官因公犧牲、因公死亡或者病故的,其親屬享受國家規定的撫卹和優待。

第六十八條 檢察官的退休制度,根據檢察工作特點,由國家另行規定。

第六十九條 檢察官退休後,享受國家規定的養老保險金和其他待遇。

第七十條 檢察官對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處理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該人事處理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處理機關申請複核;對複核結果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複核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規定向作出該人事處理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提出申訴:

(一)處分;

(二)辭退;

(三)降職;

(四)年度考核定為不稱職;

(五)免職;

(六)申請辭職、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七)未按規定確定或者扣減工資、福利、保險待遇;

(八)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申訴的其他情形。

原處理機關應當自接到複核申請書後的三十日內作出複核決定。受理檢察官申訴的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的,可以適當延長,但是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複核、申訴期間不停止人事處理決定的執行。

第七十一條 對於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侵犯本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檢察官權利的行為,檢察官有權提出控告。

行政機關、社會團體或者個人干涉檢察官依法履行檢察職責的,應當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七十二條 檢察官提出申訴和控告,應當實事求是。對捏造事實、誣告陷害的,應當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七十三條 對檢察官處分或者處理錯誤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造成名譽損害的,應當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賠償。對打擊報復的直接責任人員,應當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七十四條 國家對初任檢察官實行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製度,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商最高人民檢察院等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第七十五條 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公務員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

第七十六條 本法自 年 月 日施行。

北京1月2日電(記者郭洪平)日前,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關於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深入推進檢察改革的工作意見》(下稱《意見》),要求全國檢察機關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緊緊圍繞黨中央明確的全面深化改革的總目標和全面依法治國的總目標,深化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健全檢察監督體系,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制度,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意見》指出,全國檢察機關要把思想統一到黨的十九大關於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決策部署上來,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自覺把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全面深化改革的認識論、方法論和關於司法體制改革、司法責任制改革的重要思想作為謀劃改革、推進改革、落實改革的根本遵循和行動指南,切實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牢牢把握檢察改革的正確方向。

《意見》指出,全國檢察機關要充分認識黨的十八大以來司法體制改革取得的重要成就,進一步堅定深入推進檢察改革的決心和信心。結合學習黨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認識、深刻把握、積極宣傳五年來司法體制改革和檢察改革取得的重大理論創新、制度創新、實踐創新成果,總結運用已有經驗,砥礪奮進、攻堅克難,堅定不移將檢察改革推向深入。

《意見》強調,全國檢察機關要統籌黨的十八大、十九大關於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目標任務,準確把握當前工作重點。一要全面落實《關於加強法官檢察官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的意見》,打造一支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的檢察官隊伍。二要全面推行檢察官辦案責任制,落實“誰辦案誰負責,誰決定誰負責”。三要深化訴訟制度改革,在更高層次上實現司法公正。四要全力配合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探索建立與監察委員會相適應的檢察工作體制和機制。五要推進改革成果法律化制度化,推動加快人民檢察院組織法、檢察官法等相關法律的修改步伐。六要深入調查研究,謀劃好進一步深化檢察改革的思路和舉措。

《意見》要求,全國檢察機關要真抓實幹,狠抓已經出臺改革措施的落地落實。一是加強領導,切實履行主體責任。二是加強改革督察工作,完善改革督察機制,創新督察方式。三是健全改革評估體系,充分發揮改革考核的“指揮棒”和“風向標”作用。四是嚴肅改革紀律,對黨中央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已經有明確政策和具體要求的改革事項,要不折不扣地抓好落實。五是加強思想政治工作,引導檢察人員理解改革、支持改革、參與改革。同時,及時宣傳改革進展和成效、改革創新和先進典型,講好檢察改革故事,增強人民群眾和全體檢察人員的改革獲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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