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7 堅持黨對一切工作的領導根本在於完善體制機制

中共北京市委黨校(北京行政學院)常務副校(院)長 王民忠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旗幟鮮明加強對黨和國家事業各個領域的領導,統攬偉大斗爭、偉大工程、偉大事業、偉大夢想,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佈局,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佈局,真正發揮了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推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黨和國家事業取得的歷史性成就,發生的歷史性變革,充分證明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是非常正確的。離開黨的領導,中國的一切現代化目標都不可能實現。堅持黨的領導是當代中國最高政治原則,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關鍵所在。新的長征路上還會有“臘子口”、“婁山關”,我們黨自身也面臨各種風險和考驗,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就成為我們的必然選擇。沒有中國共產黨堅強有力的領導,中華民族必將是一盤散沙。

怎樣才能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早在1980年鄧小平同志就明確指出:“為了堅持黨的領導,必須努力改善黨的領導。”“領導制度、組織制度問題更帶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和長期性。”進入新時代,要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不斷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更好推動經濟社會發展,根本性的舉措還在於不斷完善黨的領導體制機制。為此,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舉起改革大旗,進行全面深化改革,破除了影響黨的全面領導的各種體制機制障礙,做出了一系列有效的制度性安排,把黨的全面領導不折不扣地貫徹落實到治國理政的方方面面,實現了黨的堅強領導、國家治理的高效有序,充分發揮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強大制度優勢,確保了黨的長期執政和國家的長治久安。

今後,要不斷完善法律法規。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關鍵靠完善的法律法規作為制度支撐,在於落實依規治黨和依法治國。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要以憲法和黨章為統領和根本遵循,以準則、條例等中央黨內法規和國家相關法律為主幹,不斷健全和完善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制度體系。推進依規治黨和依法治國,依據黨內法規特別是黨章管黨治黨,依據法律法規特別是憲法治國理政,通過一系列的法律法規制度創新,將黨的全面領導徹底納入制度性的良性軌道上,確保黨的全面領導常態化、長效化和制度化。

要堅持貫徹黨的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黨的根本組織原則,中國共產黨是根據自己的綱領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組織起來的堅強有力的整體。黨的各級組織和黨員個人在黨的領導中發揮著不同的作用,但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黨的中央委員會則發揮著決定性的作用。因此,堅持黨對一切工作的領導,關鍵在於堅持黨中央的集中統一領導,發揮“定海神針”的作用。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還要不斷完善和落實黨的民主集中制的各項具體制度,堅持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導下的民主相結合,堅持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既堅持紀律又保持活力,努力在全黨形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紀律又有自由、又有統一意志又有個人心情舒暢的生動活潑的政治局面。

要建立健全黨對重大工作的領導體制機制。不斷優化黨的組織機構設置,強化黨的組織在同級組織中的領導地位。確保黨的領導全覆蓋,不斷增強黨的領導力。一是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書記處、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黨組定期向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委會報告工作,這是保證黨的全面領導和集中統一領導的一項重要制度安排。二是將地方黨委常委會聽取人大、政府、政協、法院、檢察院黨組工作情況彙報作為一項重要制度安排,注重發揮這些組織中黨組的領導核心作用,善於通過這些黨組織和黨員幹部來貫徹實施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實施黨委的重大決策和工作部署。三是對部門和企事業單位黨委、黨組和基層組織的功能定位進行動態調整,賦予黨的組織相應的職權,使加強黨的全面領導體制性安排向縱深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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