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02 行政機關應當對拆除房屋行為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

案例前言

行政機關應當對拆除房屋行為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

近一二十年,由於城鎮化大規模推進,我國進入了徵地拆遷高峰期,也進入了各種矛盾的爆發期。在這場聲勢浩大的利益對決、博弈中,法的啟蒙,如春風細雨,播撒在每一個維權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衛著大多數維權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這個風雨兼程的時代,四處征戰,只為被拆遷人維權。歷經十年,盛廷律所這艘航母軍團,依然時刻護航。十年,作為徵地拆遷行業內的黃埔軍校,我們不吝於培養精英,積累了深厚經驗,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給最需要的人,帶來庇護。也希望,能與各界大拿進行誠懇、廣泛的經驗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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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應當對拆除房屋行為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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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應當對拆除房屋行為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

——行政機關未在法定期間內提供證據及依據,也未申請延期舉證,應認定其房屋行政強制拆除行為沒有證據、依據。

標籤:行政強制拆除 | 證據| 依據

案情簡介:2013年12月5日,漳州市龍文區步文鎮人民政府以嚴某位於漳州市龍文區步文鎮後坂村的一幢三層房屋系違章建築為由,組織人員予以強制拆除。嚴某向漳州市龍文區人民政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申請依法確認漳州市龍文區步文鎮人民政府的強拆行為違法。漳州市龍文區人民政府作出複議決定,駁回嚴某的複議申請。嚴某不服該行政複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請求依法確認漳州市龍文區步文鎮人民政府的房屋強拆行為違法。

法院認為:原告提供的漳州市公安局的行政複議決定書系上一級公安機關對下級公安機關是否存在行政不作為所作出的一種認定,尚不足以作為認定本案強制拆除主體的依據。因此,原告主張的被告漳州市龍文區人民政府、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有組織或參與實施本案所訴的強制拆除行為不成立。且本案被告漳州市龍文區步文鎮人民政府已確認其是本案房屋強制拆除的組織者,與原告向漳州市龍文區人民政府申請複議及向本院起訴時所主張的拆除主體為漳州市龍文區步文鎮人民政府相印證。因此,判決確認被告漳州市龍文區步文鎮人民政府強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為違法。

實務要點:行政機關依法應對其作出的房屋行政強制拆除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若其未在法定期間內提供證據及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也未申請延期舉證,依法應認定其房屋行政強制拆除行為沒有證據、依據。

案例索引:漳州市龍文區人民法院(2014)文行初字第3號“嚴某不服漳州市龍文區步文鎮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強制拆除一案”,見《嚴波池不服漳州市龍文區步文鎮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強制拆除一案行政判決書》(審判長歐陽江華,審判員林長江,人民陪審員陳家富,載《中國裁判文書網》(2015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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