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老賴的車己被查封,在執行過程中他把車隱藏起來無法找到,能追究他的刑事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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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他隱藏車輛(可供執行的財產)的證據能被採信,就能追究他的刑事責任!

他隱藏已查封車輛的行為,涉嫌構成“拒執罪”,是需要承擔刑事後果的。

刑法第312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這個就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我們一般叫【拒執罪】。

拒執罪上所指的“情節嚴重的”行為,就包含你說的他隱藏被查封車子。

司法解釋中明確規定的——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為情節嚴重之一。

具體法規可以參考我下面提供的司法解釋條文。

《最高法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1998)第6號),其中第三條,“負有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義務的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行為情‘情節嚴重’”。具體條文我就不打了,需要的朋友可以去查找相關的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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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會計右法律的牛老實


先看看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一款、第二款:

第三條 負有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義務的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行為“情節嚴重”:

(一)在人民法院發出執行通知以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在執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13條: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根據上述規定,這個老lai顯然是已經達到了拒執罪的立案條件。

如果申請執行人發現這一行為,應當及時和法院執行局負責本案的法官或者法院執行指揮中心聯繫,法院會及時處置。

如果其他群眾發現被執行人這一行為,可以及時和法院指揮中心聯繫,及時反映舉報一般是有獎勵的。

如果執行法官發現這一行為,那當然可以立即對被執行人實施拘留罰款,並將其帶回法院進行進一步的處置。


淮北日月升


司法實踐中,隱匿被查封財產的一般會被司法拘留

在民事、行政訴訟或法院執行過程中,通過隱匿、轉移被查封、扣押的財產來妨害訴訟活動進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或《行政訴訟法》對涉事人員直接作出拘留決定,最高期限為十五日。被拘留人由法院交公安機關看管,不服的可向法院申請複議。




司法拘留後仍對抗執行的,仍拒絕交出法院查封的財產的,涉嫌“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法院可以將有關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對當事人刑事拘留。


潑魔哪裡走


你所謂的他把車隱藏起來無法找到,也只是你一廂情願的想法,如果你把他告到法院,任何情況都是需要證據來支撐的,如果他說他在很久以前就已經把他的車質押給別人借錢花了,或者說他也欠了別人的錢,直接把車抵給他了,按照審判過程中的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一旦你不能證明你的主張,那對方是不需要證明自己沒有錯的,只能是你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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