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李某華涉嫌非法行醫,他已經構成犯罪,還是多個

這兩天,李某(躍)華因非法行醫被湖北省相關部門查處,之前湖北省前司法廳副廳長陳某洋因耍官威向大眾致歉,在致歉信中談到了自己一直由李某華醫治,這個李某華是一名號稱能治癒肺炎的神醫。結果,經過官方一查,原來這個李某華並不是醫生,從未取得過《醫師執業證書》。據悉,李某華在為前廳長陳某洋治療的過程中,私自注射自己研發的“疫苗”,還收取2200元的費用。

在本文中,我們分析一下李某華的行為,是否有可能構成犯罪?

李某華涉嫌非法行醫,他已經構成犯罪,還是多個


非法行醫罪的立案標準

很明顯,李某華的行為涉嫌非法行醫罪。《刑法》第336條,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最高處3年有期徒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3至10年;造成就診人死亡的,10年以上。

非法行醫,怎麼樣會刑事立案呢?根據《立案標準》下列情形之一的,就要立案追訴:

1、造成就診人輕度殘疾……

2、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或有傳播危險的;

3、使用假藥、劣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4、非法行醫行政處罰兩次,再非法行醫的;

據悉,李某華為前副廳長一家注射的藥物,是自己配製的材料,未取得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許可,也就是說,他的行為,符合立案標準第3點

,至於是否會嚴重危害人體健康,這個需要鑑定部門進行查證。

李某華涉嫌非法行醫,他已經構成犯罪,還是多個


非法行醫罪的處罰

根據最高法的司法解釋,基本上符合立案標準,就屬於情節嚴重,最高可處3年有期徒刑。如果造成就診人中度以上殘疾,或者造成3名以上就診人輕度殘疾的,就屬於嚴重損害就診人健康,處3至10年。

李某華的行為,可能涉嫌以下犯罪:

1、非法行醫罪:前面已經講了,沒有醫師執業證而非法行醫,涉嫌構成該罪。

2、生產、銷售假藥罪:李某華對就診人注射自制的藥物,該藥物沒有經過監督管理部門許可,已經涉嫌觸犯《刑法》第141條的生產、銷售假藥罪。

3、詐騙罪:李某華並不是醫生,而對外宣稱他是醫生,在治療過程中,收取一定的報酬,陳某洋在治療肺炎的過程中,向其支付2200元報酬,李某華的行為又涉嫌詐騙。

4、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李某華手上涉嫌持有偽造的醫師執業證,執業證中會有相關部門的印章,他的行為涉嫌觸犯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

根據最高法的司法解釋,如果在非法行醫的同時,又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劣藥罪,詐騙罪等其他犯罪的,擇一重罪進行定罪處罰

李某華涉嫌非法行醫,他已經構成犯罪,還是多個


如果真的療效,是否可以免責

有些媒體認為,陳某華的治療方案確有效果,而且效果還不錯,如果這是真的話,陳某華的行為依然屬於非法行醫,但是,並不會構成犯罪,因為沒有達到立案標準。

話說回來,雖然不會構成非法行醫罪,但是,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生產銷售假藥罪,筆者認為,這兩個是跑不掉的,也就是說,他依然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筆者最後講下自己的意見,有些媒體認為,我們更多應該以道德的眼光去對待這些人,說不定他的治療方法可以救很多人,但是,連具有強制性的法律規律都不遵守,你還想這些人能遵守道德規範?法律是最基本的道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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