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不調崗,降百分之三十的工資,公司違法嗎?

LJK亦真亦假


公司對員工不調崗卻降薪30%,公司的做法確鑿無疑是違法的。主要的依據就是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從這上面可以判定公司降薪是違法的。

首先可以確定的是公司不調崗只降薪是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可以這麼說,勞動合同上面寫的工資是多少,沒有特殊情況出現的話,公司必須按照合同約定的工資執行,絕對不能少發,更不用說一下子降薪30%了。所以,公司如果對員工單方面降薪,首先是屬於違反勞動合同的行為。而合法有效的勞動合同是受法律保護的,所以可以說公司降薪就是違法行為。

再一個,公司降薪嚴重違反《勞動合同法》。我們都知道,《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了公司必須“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現在公司擅自降薪30%,就是明顯的“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因此是明顯的違法行為。

既然公司降薪的做法是違法的,那麼員工就可以依法維權。

通常來說,一旦員工發現公司對自己降薪了,並且實質性的表現在工資發放上少了30%,那麼員工就必須立刻開啟勞動維權,不可拖延。

員工可以持勞動合同、工資條、銀行工資發放流水、考勤等證據資料到公司所在地的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要求公司恢復原工資待遇,並且補發被降的30%工資。

此外,員工也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員工可以單方面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且要求公司補發被降部分的30%工資,同時還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的規則按照員工在公司工作了多少年就補償多少個月計發,補償的標準是員工正常勞動情況下的近12個月的平均工資。比如A員工在沒有被扣30%的工資之前,近12個月的平均工資為5500,A員工在公司一共工作了2年3個月,那麼公司就要一次性支付A員工2.5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共計13750元。這只是舉得一個例子,你可以這樣對照計算。

總之,公司對員工不調崗,只降低30%的工資,這種做法是顯然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也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行為,公司降薪30%的做法是無效的,必須補發30%的工資給員工。如果公司不給補發,員工就要去勞動局投訴,甚至可以以此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追索經濟補償。


Sir聊HR


無論調崗不調崗,公司都不可以降低員工的薪資,除非是雙方約定協商好的,所以你有權力投訴以及不同意。

但在生活中遇到這種事,不同意,恐怕也會被公司尋找理由辭退吧,當然這種辭退根據合同也是應該給與一定補償的。

所以遇到這種情況,如果公司沒有和你協商,你可以提出異議,同時做好尋找下家的提前準備,當然如果你很在乎這份工作,可以和領導開誠佈公的聊一聊

另外,如果時全部員工降低薪資還好,如果時單獨給你一個人降薪,有時也需要找找自己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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