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1 哪幾種情況屬於“他處有房”?


哪幾種情況屬於“他處有房”?


(1)“他處有房”總的原則是福利性質取得的房屋,所謂福利性質取得的房屋就是非對價取得的房屋所有權和使用權。舉個例子,張三持有的公房是單位分配,李四持有的公房是市場價購買的,雖然兩人持有的都是公房,但是張三的是福利性質的,而李四持有的就是非福利性質的。同樣的道理市場價購買的商品房也不屬於福利性質的。

(2)“自己部分出資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單位的補貼所購買的商品房”,有些單位的福利房是單位和個人共同出資的,比如聯建公助性質的房屋,而有些單位在90年代以後雖然不再分房了,但是會發放一筆數額不菲的購房補貼,企業將這筆購房補貼直接支付給出售人,假如這部分購房補貼超出了總價房價的一半了,這樣的商品房也會被認為是“他處有房”。

(3)“公房拆遷後的安置房”,這裡強調的是公房拆遷,不包括私房拆遷,公房一般情況下本身具有福利性質,該房屋在拆遷之後可能分得是產權房不再是公房,但是這樣的產權房實際上是原有公房價值的轉化形式,實際上與原有公房沒有太大的差別,所以公房拆遷後的安置房也屬於“他處有房”

(4)售後公房。售後公房是公房按照公有住房出售政策轉成的產權房,但是考慮到公房的取得是福利性質的,而公轉私過程中購房人也只是支付象徵性的購房款,所以此類性質的房屋仍然屬於福利性質的房屋,應該屬於“他處有房”。

(5)經濟適用房不屬於他處有房。關於經濟適用房的問題,上海市高院的規定沒有列明,但是實踐中經濟適用房並不被法院認定為“他處有房”的範疇,所以即便部分同住人申請了經濟適用房,也不妨礙其享有動遷款分割的權利,但有可能會適當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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