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你所在的單位是否存在違反《勞動法》的行為呢?

宇宙的塵埃27551


我相信大部分的公司其實都有違反勞動法的行為。比如,以下幾種可能比較常見:

1、試用期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有些公司,,會出現這種情況:在試用期內,不跟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只跟員工簽訂試用期合同,等過了試用期之後,再簽訂正式合同。造成這種違法的原因,一方面是企業不規範,另一方面是企業hr不專業。其實,勞動合同法規定:企業在跟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之日起一個月之內,就要跟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而且,試用期是包含在合同期限裡面的,不能單獨訂立。


2、加班違法

有一些公司,存在著嚴重的加班違法。比如,有一個朋友,他們公司是基本上上7天班,只不過一個月可以休息1天,而且晚上要加班到9點。這麼高強度的加班,其實是違法的。這樣也不利於員工的身體健康。國家有規定,正常的上班時間,是一天8個小時,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0個小時。而加班時間,一個月不能超過36個小時。像一個月只休息1天,那一個月光是週末就加班了7天,再加上晚上加班3個多小時,那一個月加班了將近七八十個小時,這麼大的加班頻率,這是嚴重違法的。而且很多公司,加班了不說,還不給加班費。國家有規定,平時加班,要按照公司的1.5倍來支付加班費;週末加班,要按照2倍來支付加班費;節假日加班,要按照3倍來支付加班費。也許很多公司確實會因為趕生產的原因,需要加班,但是,加班費,我覺得還是要嚴格按照勞動合同法來支付的。


3、違法和員工解除勞動關係

很多公司,只要覺得公司不合適,就會和員工解除勞動關係。一般來說,企業和員工解除勞動關係,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第一,用人單位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第二,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提前30日通知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的;第三,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提前30日通知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的;第四,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用人單位提前30日通知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的;第五,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依法裁減人員的;第六,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依法裁減人員的;第七,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現在勞動合同法是保護勞動者和企業共同的利益的,勞動者應該要敢於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其實每個企業都有違反勞動法的情形,無論國企還是私企、民企、外企。我在國有企業工作,也有很多地方是違反勞動法的,比如:1.讓員工加班,開很多會,搞很多培訓,每天工作時間超過10小時。2.讓員工每週只休息一天,並且還在單位大幅度提倡和推廣。3.員工午飯被無限制拖延,只為了更好服務客戶。4.僱傭勞務派遣公司員工,工作時間超過10年。5.僱傭小時工和大學生作為臨時工。。。。。。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