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14 不服法官判決,內蒙古一男子竟網上發帖侮辱、詆譭法官

1月9日,通遼市開魯縣法院對一名經常在網絡平臺上發帖侮辱、詆譭法官的當事人依法作出拘留十五日、罰款四萬元的決定。

不服法官判决,内蒙古一男子竟网上发帖侮辱、诋毁法官

王某系大榆樹中學的一名人民教師,閒暇時喜歡在微博、貼吧等網絡平臺留言發帖。開魯縣法院在審理原告大榆樹某家電傢俱城訴開魯縣某傢俱及開魯縣某貨站合同糾紛一案中,查明原告的委託代理人王某收到該案件判決書後,利用新浪微博、微信朋友圈等網絡平臺發表“怪哉,開魯縣人民法院,梁法官竟然隨意更改被告人姓名,情何以堪?真理何在?正義何在?”“先是有斷子絕孫的缺德人家從貨站搶走我家的貨物,後來又有人為虎作倀,那裡能體現依法治國大政方針?”等侮辱、誹謗司法機關和司法工作人員的言辭。

不服法官判决,内蒙古一男子竟网上发帖侮辱、诋毁法官

另查明,從2017年至今,王某曾連續多次用“潢水悠悠”和“向東飛去”的微博名字在天涯社區、新浪微博、貼吧等網絡平臺發帖,用低俗且與事實嚴重不符的語言詛咒、侮辱、誹謗案件當事人和承辦法官,製造社會群眾輿論,進而向開魯縣人民法院施壓,影響干擾法院公正審判和執行。使開魯縣法院和法官的形象在一些不明真相的群眾中大打折扣,造成極為嚴重的負面影響。

法院認為,人民法院作為審判機關,肩負定分止爭的神聖職責,人民法官依法行使法律所賦予的審判權。當事人對人民法院作出裁決不服,應合法合理表達訴求,王某作為一名老黨員、老教師,利用網絡肆意侮辱誹謗、洩私憤,其行為已構成妨害民事訴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作出上述處罰。

不服法官判决,内蒙古一男子竟网上发帖侮辱、诋毁法官

開魯縣法院法官提醒:網絡並非法外之地,以侮辱性的語言或謠言對個人或特定的群體進行人身攻擊,或捏造、散佈虛偽事實,將受到法律嚴懲。

校對:屈加曼

審核:陳煥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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