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7 暴力放貸僅訴輕罪,“打傘破網”還得法律監督較真

該案表明,重罪查不透,背後往往有“保護傘”“關係網”作怪,這就需要充分激活法律監督,以更好地“打傘破網”。

暴力放贷仅诉轻罪,“打伞破网”还得法律监督较真 | 新京报快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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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歐陽晨雨

有受害者借了10萬塊錢,賣車賣房都還不完、有家不能回;還有受害者借了200萬、還了400萬還被不停騷擾,最後幾千萬血本無歸……作惡至此,犯罪嫌疑人一度卻只被起訴輕罪,幾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毫無進展,但當地檢方“不依不饒”。據中國之聲報道,最高檢近日在四川調研時發現,當地檢察機關的檢察長們帶頭辦案,推動一批涉黑案件快速、規範偵辦,該案就是其中的典型。

據報道,該案事發四川南充市西充縣。西充縣檢察院起初發現案件有疑點,兩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都無果,故研判此案背後可能有“保護傘”,建議提級偵辦。最後該案由南充市公安局直接偵辦,南充市檢察院指定蓬安縣檢察院異地審查起訴,這才讓真相逐漸浮出水面。經查證,西充縣公安局原副局長、刑偵大隊原大隊長以及個別派出所民警,都是放貸者背後的“保護傘”和“關係網”。

這起案件已經辦結,但披露後仍在輿論場引發廣泛關注,很多人認為,從高利貸套路貸到保護傘若隱若現,再到檢方較真,該案很有典型意義。

回看這起涉黑惡案件,這確實是只“值得解剖的麻雀”。若只看表象,這似乎就是個非法放貸案件,但很多時候,那些普通的非法放貸背後並不普通。現實中,太多高利貸都非孤立行為,順著高利貸的藤能摸到某些“以黑蝕權、以權護黑”的瓜。而在除惡務盡的背景下,查處類似案件時,不宜只看到表層的“高利貸”,卻看不到底下的深層次鏈條。“掃黑與打傘並舉”,要的也是對某些線索深挖徹查。

在該案中,犯罪嫌疑人除了非法拘禁他人,還有“毆打受害人”“天天來騷擾”等行為,並造成對方“賣車賣房都還不完、有家不能回”等嚴重後果,另涉嫌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等犯罪,理應數罪併罰予以嚴懲。但事實上,犯罪嫌疑人僅以非法拘禁單一罪名立案追究。與所犯罪名相比,這可以說是不折不扣的“輕罪”。

按說這起案件的案情並不複雜,但在“保護傘”的精心運作下,差點就“瞞天過海”。如果不是檢方較真,充分發揮法律監督作用,這起案件很可能會“睜一隻眼閉一隻眼”過去,犯罪嫌疑人也就輕罪輕訴輕判被“放一馬”。值得欣慰的是,涉案當地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發現案件有疑點後,“不依不饒”,建議提級偵辦,推動市公安局直接偵辦、異地審查起訴,方才成功打破了“保護傘”的設障添堵。

該案的辦案過程與最終結果,對查辦同類案件也不乏啟示:許多套路連著套路的高利貸都並不簡單,背後都有涉黑惡的影子,而涉黑惡的背後又有保護傘的影子,這也是此類案件“骨頭難啃”的真正原因所在。打破這個“環環相扣”的硬結,不能把全部希望放在辦案機關的“自律”上,最為關鍵的,還得依靠外部監督,特別是拿起法律監督這把利器。

從制度設計上看,檢察機關肩負著法律監督的職能,偵查辦案並不是“免檢產品”,更要做到“把好事實關、證據關、程序關和法律適用關”。對可疑案件“既不放過,也不湊數”,就沒有看不出來的“蛛絲馬跡”,打不掉的“保護傘”。

從這類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實踐看,加強法律監督還離不開創新,需要更多得心應手的“尚方寶劍”。除了退回補充偵查等法定措施,異地管轄、建議提級偵辦、指定異地審查起訴等“非常”手段,也應納入建章立制的視線,以更好地“打傘破網”,遏制暴力放貸等亂象。

希望更多的檢察機關都能充分激活法律監督,在“高利貸”被輕描淡寫化處理的案件中,都能該較真就較真,對可能存在的“傘”絕不輕縱。

□歐陽晨雨(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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