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28 “以租代徵”違法!“租”出去的土地該如何要回來?

“以租代徵”違法!“租”出去的土地該如何要回來?

一、“以租代徵”違法!“租”出去的土地該如何要回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併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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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為無效。

因此,如果地方政府或其他用地單位違法租用農民土地,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例外情形,那麼農民朋友們應當明確,這樣的“租地合同”是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可以主張合同無效,要回自己的土地。

二、農村土地“以租代徵”常見的6種形式

1、用地單位或個人直接與村委會簽訂協議租賃土地;

2、基層政府直接租賃農村集體土地;

3、基層政府轉租農村集體土地;

4、基層政府作為土地租賃中介人促成租地行為;

5、村自行出租自己的承包地;

6、村委會租用農戶的承包地搞非農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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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土地徵用具有下列特徵

根據憲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土地徵用具有下列特徵:

1、國家建設徵用土地的主體必須是國家,只有國家在行使公權力時,才能享有因國家建設之需要依法徵用集體所有土地的權力。

2、國家建設徵用土地是國家公共利益的需要,即國家建設需要或是公共利益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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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國家建設徵用土地是國家行政行為,具有強制性,徵用土地的法律關係的主體——國家與土地被徵用的集體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地位不平等,國家做出的徵用土地的行政命令,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

4、國家建設徵用土地必須以土地補償為必備條件。為公共利益或實施城市規劃需要收回該土地使用權時,應當為原土地使用人提供新的用地或者按照徵用土地的補償標準給予適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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