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剛提的新車就被撞了,新車變事故車這個損失誰賠,有何依據?

東友律師團


事故來了時,不會在乎你是新車還是舊車,我記得大約在5年前,有輛東風的車,剛從汽貿店開出來,還沒開到家就發生了碰撞事故,車門變形嚴重。車主買的保險是交強險,車損險沒買,事故責任判定各一半責任。

這位車主於是又把車子開回了汽貿店的維修車間。因為沒有買車損險,所以修車的損失無法從保險公司獲得,只能自己承受。至於這輛車的折損費,更是沒有。


剛提沒幾天的新車,可能還沒掛牌,保險是可以買,如果來不及買保險,車主自己承擔損失。當然,也看事故責任劃分。不過就算這輛車回去修好了,它也是事故車了,貶值損失是沒有人賠的,只能自己承擔。

如果是剛提沒多久的車,牌也上了,保險也買了,出了事故自然有保險公司承擔,但是貶值損失仍然自己承擔。比如10萬元的車子,一出事故,修好了再賣可能8萬元都不好賣,這2萬元的貶值損失是沒有人會賠的,也不可能由肇事者賠。


新車只要交了錢簽完字開出來,想賣掉,它就是二手車了,再加上變成事故車,這個損失就比較大。所以車主想賠付汽車折損費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哪怕新車也沒辦法,這確實讓遇到這事的人很鬱悶。

總結:新車或者舊車或者試駕車,在遇到交通事故後,可以根據責任索賠維修損失,但是沒有折損費這個錢。


CMC車主俱樂部


首先我想說的是針對於這種情況保險公司是不會賠償車輛的貶值損失的,與車輛的貶值損失屬於一個間接損失,關於這個間接損失保險公司是從來不會理會的,因為保險公司的責任就是把你的車修好。

無論對於誰來說剛買回來的新車就被人給撞了,自然心理上是非常難受的,除此之外剛買回來的新車就被撞成了事故車,那麼車輛的價值自然就會大大貶值,而且這也是赤裸裸的經濟損失,如果不是自己的責任導致的事故,那麼自己自然不可能會認這個損失。

但是從法律的角度來說,目前關於這個車輛被撞以後間接導致的貶值損失還沒有明確的說法,但是通過以往的類似案例來看,交通事故中像責任方索要車輛貶值損失的做法一般是不予支持的,除非是類似那種新車直接被撞報廢了,那麼保險公司只會按裸車價來折算,那麼購置稅等間歇損失就可以找責任方賠償。

其實我覺的目前法院的這種做法是不人性化的,因為車輛被撞以後導致的貶值是客觀存在的損失,如果撞擊的比較嚴重,那麼修好了,那麼將來賣二手車的時候輕則少賣幾千塊,重則少賣幾萬塊,這樣的損失不應該讓無責方來承擔。


所以我得想法是這樣的,如果你的新車被別人撞了導致貶值嚴重,而對方又不願支付這個車輛貶值的賠償,既然法院不支持,那麼就只有用其他的不恰當手段來達到目的了,當然要在不違法的前提下,不然可就得不償失了、


大師哥評車


今年2月,鄭先生剛買了新車特別興奮,週末帶著全家一起去郊外旅遊,在路過一條狹窄的街道時,突然迎面開過一輛轎車,因為無處避讓兩車發生碰撞,鄭先生的車前蓋嚴重變形,大燈全部撞碎,所幸雙方沒有人員傷亡。

事故發生後,交警認定對方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雙方車輛都上了全險,在對方不同意私了後,保險公司進行了理賠。但是鄭先生並不接受這樣的理賠,他覺得自己的車才剛買的,這一撞就成了事故車,不但招了晦氣而且還貶值了,就想跟對方多要車輛貶損費用,但是對方並不想賠償,那麼這樣的要求會得到法律支持嗎?接下來就和小律一起連看看吧!

這個事件是屬於在交通事故中車輛貶值損失費是否得到賠償的問題,但是這方面法律還沒有相關的賠償規定。

我們先來看看保險公司賠償的範圍:是限於保險標的的直接損失,如維修費用、重置費用等,不包括間接損失。

目前在整個保險行業,都還沒有把貶值費納入第三者責任險的賠償範圍。

但最高人民法院作出過回覆稱,貶值損失的賠償傾向於原則上不予支持,但是在少數特殊、極端情形下,也可以考慮予以適當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被損車輛停運損失問題的批覆》規定:

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損車輛正用於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予以賠償。

因此,一般情況下很難爭取到這種間接損失,除非有特殊情況並且有證據證明損失的,才有機會獲得法院支持,最終獲得車輛貶損費用。


出行律師說


2018年1月,趙先生駕駛自己的愛車去郊區旅遊時,路過一條狹窄的街道,突然迎面開過一輛轎車,兩車發生碰撞,趙先生的愛車散熱氣格柵及大燈全部撞碎,雙方沒有人員傷亡。

事故發生後,交警認定對方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經查雙方車輛都上了全險,對方不同意私了後,保險公司進行了理賠。但是趙先生認為車輛是剛剛買的,車輛出事故後,價值有貶損的,想跟對方要車輛貶損費用,究竟是否能夠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關於在交通事故中車輛貶值損失費是否得到賠償的問題,法律還沒有相關的賠償規定。目前在整個保險行業,還都沒有把貶值費納入第三者責任險的賠償範圍。保險公司賠償的範圍僅限於保險標的的直接損失,如維修費用、重置費用等,不包括間接損失。但最高人民法院作出過回覆稱,貶值損失的賠償傾向於原則上不予支持,但是在少數特殊、極端情形下,也可以考慮予以適當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被損車輛停運損失問題的批覆》規定: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損車輛正用於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予以賠償。

因此,如果沒有極特殊情況,要想主張車輛貶損費用是不能夠得到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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