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22 業主家中失竊,物業公司是否擔責?

【導讀】

如果自家遭賊了,相信大多數人的第一反應是報警,然後祈禱警方能夠儘快破案,找回失竊的財物。然而,有部分業主則認為,家中失竊 ,很大程度上是因為物業公司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故物業公司應當承擔過錯賠償責任。那麼物業公司是否要為業主家中失竊擔責?我們先來看下面一則案例:

【案情簡介】

2015年,原告與被告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一份,合同約定:原告為被告告提供物業服務,小區內住房的物業服務費按業主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1.6元/㎡/月標準收取,合同還針對物業服務內容及質量、雙方權利義務等內容進行了相關約定。合同簽訂後,原告為涉案小區提供物業服務至今。

2016年,被告房屋發生過被盜事件,被告當場報警,被告稱盜賊系用鑰匙打開防盜門進入房間行竊的,損失大約在六萬元左右。

自被告房屋發生被盜事件後,被告遂不再支付原告物業服務費至今。為此,原告依法提起訴訟。

被告辯稱:原告未按照物業管理相關規定履行義務,安全防範工作不到位,未盡到安全管理責任,被告家中被盜,原告也一直未派人妥善處理,應由原告承擔30%的責任。

【法院認為】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均具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誠實信用原則全面履行合同義務。本案中,原告與被告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其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原告作為物業服務管理企業應依約全面履行提供物業服務和管理義務,被告作為業主應履行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的合同義務。原告主張被告拖欠物業服務費的事實,被告並不否認,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以自己的房屋曾被盜為由拒絕交納物業服務費,對此,本院認為,防火、防盜等安全防範義務是包括物業服務管理企業在內的小區生活各方的共同義務。但物業服務管理企業的防範義務表現在宏觀方面,比如具體體現在對出入小區的人員規範管理、常規巡察、建立監控系統等。物業服務管理企業沒有對具體的被盜案件承擔損失賠償的義務。業主應該自己承擔防盜的高度妥善注意義務並承擔失竊的後果。

【律師說法】

本案中,法院之所以未採納被告的抗辯理由,主要系因原被告雙方在合同中未約定物業公司應對業主家中的貴重物品承擔保管義務。且在實際生活中,物業公司一般也不會將業主家中的財產保管列入合同義務範圍,否則物業公司的責任將加大,同時也可能造成虛假失竊的現象。

正如判決所述,物業服務管理企業的防範義務系表現在宏觀方面,比如物業公司有沒有在小區裡進行安全巡邏,安全防範工作有沒有疏忽,相關的技術防範措施有沒有到位,有沒有安裝攝像頭,設備是否能夠正常使用,是不是因設備的損壞才讓盜則賊有機可乘等因物業公司的行為導致的失竊發生,業主才可以主張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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