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一般殺了人的死刑犯會關押在哪裡?

蘭桂同芳



在看守所裡死刑犯會跟一般的在押犯人關在一起的,一個監舍只能安排一個死刑犯,有其他犯人監視著防止他自殺,還要戴腳鐐,甚至給死刑犯擦屁股一個人殺了人.

當地公安機關自然會偵查破案。破案後,犯罪嫌疑人會被依法逮捕,在當地看守所羈押。然後公安機關繼續查證,待偵查終結後,會連同案卷、有關物證等,移送檢察機關預審起訴,檢察機關預審複核無誤後,會以故意殺人罪向人民法院起訴,並連同案卷材料、有關證據移送法院。人民法院接到移送的案件後,則會按照刑訴法的規定,審閱案卷,核對證人證據、口供,組成合議庭,依法公開審理等程序辦理。最後根據犯罪事實,定罪量刑,依法判處。並經過一審、二審,並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才會被執行死刑。這個過程,有時一年多二年,有時案情複雜,時間會更長。不管時間長短,犯罪嫌疑人都會被羈押在當地看守所,直至執行死刑。當然,如果被告最後沒有被判死刑,而是判了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則要送到監獄,進行勞動改造。那時,被告也就要離開看守所,到他該去的地方一監獄。


可悲的是當那一天真正來臨的時候,他們並不清楚具體是在哪一天,也許前一分鐘他還在跟別的死刑犯談天說地,吹自己牛逼的過往雲煙,後一分鐘之後就會進來幾個武警對他五花大綁押赴刑場,雖然在腦子裡對這一天有過無數次的預演,但這一刻也許他們會頃刻間變得麻木或者死寂一般的任人擺佈,本能反應之後一聲清脆的啪……一個生命就此煙消雲散。


頭頭嗨翻天


一般殺了人的死刑犯會關押在哪裡?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一般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所以,死刑犯在審判羈押期間一般被羈押在市看守所。各地看守所羈押人犯的情況有差別,有的地方死刑犯較少,實行單獨羈押,而死刑犯較多的地區,死刑犯就與普通在押人犯羈押在一起。單獨羈押的死刑犯,都採取了一定的措施,防止死刑犯自傷自殘,甚至是自殺。戴戒具,如手銬、腳鐐等,必要時定鐐,把手腳固定,限制活動範圍,目的只有一個,確保監管安全。單獨關押的死刑犯在最後等死的日子那是相當難熬的。

與普通人犯一起關押的死刑犯比單獨關押的死刑犯要好得多,有人聊天,有人照顧日常生活,只要遵規守紀,一般只戴腳鐐。對重大案情的犯罪嫌疑人一般進看守所就戴了戒具。對死刑犯,看守所是嚴加管理,對自覺遵守監規的,儘量滿足死刑犯的合理要求。對故意搞事的死刑犯,就會送進禁閉室,嚴加看管,加戴戒具,限制手腳的活動範圍。日常洗漱,洗衣洗澡都不能。多數死刑犯還是遵守監規,希望平穩度過最後的日子。

臨近執行的死刑犯,看守所一般提前一兩天才接到通知,有的地方,提前將即將執行的死刑犯單獨關押。有的地方提前幾個小時,才安排吃最後的一餐,寫遺書等事項。


多多聊事


殺人犯從被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到執行死刑前都是被關押在看守所內,並且一直會戴著手銬腳鐐。

殺人犯殺人以後,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一般會對其採取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這個時候他還未經審判,在法律上還是無罪之身,自然是像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樣被羈押在看守所內。

雖然殺人犯罪行極其嚴重,從一開始就會給他們戴上手銬腳鐐,但是一般不會單獨關押,而是和其他犯人關在一起睡大通鋪。只不過因為他帶著手銬腳鐐行動不便,會給他稍微寬一點的空間。當然,對於那些惡貫滿盈的窮兇極惡之徒,通常來說人身危險性較高,他們就會被單獨關押。


當法院正式判處殺人犯死刑立即執行、最高院經死刑複核也同意死刑後,該死刑犯也是繼續關押在看守所內,只不過這時候就要對他單獨關押了。因為馬上就要執行死刑了,也沒有必要特意移送到監獄了。

當然,一般不會提前告訴死刑犯具體哪天執行死刑,提前告訴會讓他人生的最後階段惶惶不可終日,也算是盡人道主義了。只不過當他被單獨關押時他就知道自己時日無多,只是不知道具體哪天而已。


冰焰


死刑犯在被執行死刑之前,都是在看守所度過餘生。

如果你是故意殺人罪被送進看守所,在進看守所的時候,都會被戴上腳鐐。然後和普通的犯人同吃同睡,只不過戴腳鐐的犯人會被照顧一點,如果是通鋪,睡的位置會寬敞一點。

如果是其他罪的犯人,進入看守所的時候,不會戴腳鐐,如果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在當天就會被戴上腳鐐,然後也是和上面一樣,也是同吃同睡,睡的位置相對照顧點,其餘的沒什麼區別。


死刑犯在被執行之前,都是和普通犯人呆在一起,可能有些看守所會對即將要執行的死刑犯單獨關押,但是根據我的經驗,大多都是和看守所普通犯罪嫌疑人待在一起。

畢竟死刑犯是不知道自己什麼時候執行的,只是知道快了,而普通犯人更不會知道。

死刑犯,殺人犯其實沒什麼了不起的,在看守所太多了,大多都老實的很,死刑犯又怎樣?殺人犯又怎樣?還沒執行之前就要老老實實的待著,否則看守所管教又大把的方法讓你“懂得做人”,社會上的人可能覺得殺人犯很稀奇很兇殘,但是看守所這類的人太多了。


看守所資深體驗工程師


一般來說,殺人後有可能判處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自然會羈押在當地看守所。

一個人殺了人,當地公安機關自然會偵查破案。破案後,犯罪嫌疑人會被依法逮捕,在當地看守所羈押。然後公安機關繼續查證,待偵查終結後,會連同案卷、有關物證等,移送檢察機關預審起訴,檢察機關預審複核無誤後,會以故意殺人罪向人民法院起訴,並連同案卷材料、有關證據移送法院。人民法院接到移送的案件後,則會按照刑訴法的規定,審閱案卷,核對證人證據、口供,組成合議庭,依法公開審理等程序辦理。最後根據犯罪事實,定罪量刑,依法判處。並經過一審、二審,並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才會被執行死刑。這個過程,有時一年多二年,有時案情複雜,時間會更長。不管時間長短,犯罪嫌疑人都會被羈押在當地看守所,直至執行死刑。當然,如果被告最後沒有被判死刑,而是判了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則要送到監獄,進行勞動改造。那時,被告也就要離開看守所,到他該去的地方一監獄。


李梅6613


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掌握了足夠證據,將涉嫌命案的犯罪嫌疑人抓捕後。第一時間將其關押在看守所。

涉嫌殺人的嫌疑人有幾種關押方式:一,公安機關偵查階段,有完全足夠的人證,物證和嫌疑人的口供。當殺人嫌疑犯送入看守所後,將在駐所檢察官的監督之下,給嫌疑人“砸上腳鐐”並戴“長距手銬”後,才送入監舍。二,殺人嫌疑人不會單獨關押,而是關押在“各項綜合表現比較好的監室”。這裡“號長”,也就是“安全員”必須各方面都信得過才能按排“死刑犯”。因為,死刑犯知道自己在不久的將來就會“上路”。隨時有“自尋死路”的準備,看守所必須保證殺人犯接受“人民法院”的審判。如果在看守所殺人犯有什麼意外,所長,指導員及值班警員就會受到處罰。因此,殺人犯在看守所是“特別保護對象”!就是多了一副腳鐐和手銬,其它各方面都比普通嫌疑人要優待很多。比如,打飯自己不去,因為戴鐐不方便,有專人替打,且比他人份量要多,保證吃飽。只要老老實實接受審查起訴和審判,看守所就“大功一件”。看守所就是要保證這類人,能夠安全順利的接到最終判決書,就OK啦!

三,也有一種殺人犯,公安機關有足夠證據證明,他就是“殺人嫌疑人”。可是缺乏有力的物證和口供,是不能戴鐐的,只有中院下判後“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殺人犯接判後,方可“砸鐐”。但是,看守警員會“暗中”指派可靠之人,幾乎24小時進行監視,以防萬一出啥事。

當殺人犯被中院判決死刑後,一般都會將其轉移號室。按排在人少且刑期短,表現好的號室裡等待最終“上路”的那一天。


何由之


我不請自來。

公安機關在掌握某個人有涉嫌殺人且還在偵查階段或犯罪事實清楚的情況下都會被羈押在看守所。



殺人犯在羈押期間會戴上腳鐐手鍊,跟普通關押的嫌疑人一樣關在一起,為什麼呢,殺人犯跟普通罪犯心裡上還是有區別的,不能單獨關押,必須讓其他犯罪比較輕的罪犯24小時看護,避免殺人犯在思想和行為上做出過激的行為,一旦發現情緒有波動馬上要報告警察。



死刑犯會在看守所等待警察偵查完畢後,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等法院判下來,罪大惡極被立即執行的罪犯驗明正身之後會五花大綁拉去槍斃,沒有判死刑的如果不服判決需要上訴的,在上訴期還是呆在看守所,當法院做出最終判決就押解到指定監獄服刑。

關注我一下吧,謝謝。


洋洋生活日誌丶


看守所!

過去“那個年頭”不光是押在看守所,宣判死刑後不老實還押上“死人床”,同監犯人看管。


驍勇34


過去殺人犯死刑前會在監獄裡單獨關押,還有刑警隊專門關押死刑犯的房間,在地方縣城裡只好在部隊裡找間房子。


我的一位朋友那時候正好是關押死刑犯的執勤,臨死刑前的晚上,那小子吃了頓好飯,不是想吃什麼就有什麼,只不過比平常好一些,酒也不能喝,防止喝了酒亂罵亂唱。他先是發呆了很長時間,然後找我的朋友聊天,主要是他說,執勤人員是不敢亂說話的。

他犯的是年輕人的那種罪,同時欺騙了六個女孩,擱現在不是什麼大罪,在那時就是死罪,他從頭到尾炫耀他的本事和玩弄經過,完了來句“這輩子值了!”,也是對自己結局的無奈辨述吧!



黃蜂二師兄


我們這以前是關在看守所,行刑的前一天晚上同一監舍的獄友都會湊錢託獄警給買點好點的煙、酒、菜……有時候錢不夠只要差的不多獄警也會幫墊上點,然後那一晚那個監舍就不熄燈了獄友們陪著死刑犯喝喝酒聊聊天,第二天早上武警一喊號沒有幾個死刑犯不癱了的然後武警給架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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