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15 縣級政府土管部門對土地違法行為有監督檢查職責

案例前言

縣級政府土管部門對土地違法行為有監督檢查職責

近一二十年,由於城鎮化大規模推進,我國進入了徵地拆遷高峰期,也進入了各種矛盾的爆發期。在這場聲勢浩大的利益對決、博弈中,法的啟蒙,如春風細雨,播撒在每一個維權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衛著大多數維權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這個風雨兼程的時代,四處征戰,只為被拆遷人維權。歷經十年,盛廷律所這艘航母軍團,依然時刻護航。十年,作為徵地拆遷行業內的黃埔軍校,我們不吝於培養精英,積累了深厚經驗,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給最需要的人,帶來庇護。也希望,能與各界大拿進行誠懇、廣泛的經驗交流。

為此,我們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庫精選案例之一百一十四,以下進入正文部分。

縣級政府土管部門對土地違法行為有監督檢查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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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政府土管部門對土地違法行為有監督檢查職責

——土地管理部門對群眾舉報的土地違法案件應受理,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立案查處,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告知舉報人。

標籤:土地管理部門|土地違法|監督檢查

案情簡介:金某認為“北宿鎮西沙村"三棟回遷樓"項目”在未取得農用地轉用手續及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的情況下進行建設,是一種違法行為,嚴重侵害了其合法權益,於2013年9月27日以郵寄方式向鄒城市國土局申請對該項目的土地違法行為進行查處並予以書面答覆,鄒城市國土局收到後未作任何答覆,違法行為仍在繼續。金某故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鄒城市國土局對違法佔地不予查處的行為違法,並責令其履行法定職責。

法院認為: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被告作為縣級政府土管部門,具有對土地違法行為的監督檢查職責。《土地違法案件查處辦法》(國家土地管理局(1995)第3號)第十三條、十五條、十六條規定,土地管理部門對群眾舉報的土地違法案件應當受理,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及時立案查處;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告知舉報人。在本案中,原告遞交土地違法查處申請書,被告於2013年9月29日收到申請後,已超過60日仍沒有履行土地舉報案件受理、審查職責,原告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提起訴訟,依法應予支持,判決責令被告60日內履行相關法定職責。

實務要點:縣級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對土地違法行為有監督檢查職責。土地管理部門對群眾舉報的土地違法案件應當受理,並審查是否屬於自己管轄、是否符合立案條件。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及時立案查處;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告知舉報人。

案例索引:鄒城市人民法院(2014)鄒行初字第4號“金某友與鄒城市國土資源局不履行土地違法查處職責一案”,見《金某友與鄒城市國土資源局不履行土地違法查處職責一審行政判決書》(審判長鬍元東,審判員孔凡靜,審判員孫西華),載《中國裁判文書網》(2014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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