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9 低齡未成年犯罪處置上海出新規 專家:從制度層面解決難題

未來網北京9月19日電(記者 梁希理)近年來,青少年違法犯罪存在低齡化發展的趨勢。然而,在這些青少年違法犯罪事件中,有一些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因未達刑事責任年齡,最終無需承擔刑事責任。近日,上海嘉定區檢察院聯合多部門就此推出分級保護處分制度,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皮藝軍對未來網記者表示,“少年司法是驅動全部司法改革的破冰船。當前犯罪分級在刑法中沒有實行,但在未成年人犯罪處理中可以試行。”

今年3月30日,湖北孝感市一13歲女生張某在等電梯時,遭同為13歲的男生黃某用剪刀挾持,實施搶劫,並被其用剪刀刺傷頸部多處。6月27日,湖北孝感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通報稱,但因犯罪嫌疑人在案發時未滿14歲,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尚不夠刑事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對案件予以撤銷。

6月8日,上海嘉定區發生一起校園欺凌事件,數名未成年人對一名14歲的中學生實施毆打。據悉,目前三名犯罪嫌疑人已審查起訴,而另外三人因未滿16週歲被送往未成年人社會觀護基地學校進行相關行為矯治。然而,正是這未滿16週歲的三人才是此案的糾集者和主要毆打者。

今年4月,內蒙古赤峰3位少年瘋狂盜竊34起,涉案總價值近3萬元,但因均未滿16週歲,當地公安局僅對嫌疑人予以訓誡,並責令家長積極退賠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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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龄未成年犯罪处置上海出新规 专家:从制度层面解决难题

記者瞭解到,近日,上海嘉定區人民檢察院與多部門共同會籤《嘉定區未成年人保護處分制度工作協議》,推出全區統一的未成年人保護處分制度。

未成年人保護處分制度,一般是指對於實施了嚴重不良行為或觸犯法律的行為,但因年齡或情節等法定原因,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未成年人,由公安司法機關和相關職能部門、社會組織等依法進行社會化幫教和必要的強制性矯治,預防再犯。

上海嘉定檢察院檢察一部業務員主任、未成年人案件檢察官辦公室主任檢察官王春麗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保護處分制度,其實是在一放了之和判處刑罰之外的一種對涉罪未成年人的處理方式。”

她指出,這些因未達刑事責任年齡而免於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往往是早就存在不良行為或者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

實施不良行為、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或者實施了犯罪行為但因未達刑事責任年齡的法定原因沒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未成年人,對於這些“特殊”人群又應該如何處理?

《嘉定區未成年人保護處分制度工作協議》中,根據保護處分工作不同的適用對象,建立保護處分分級干預體系,採取多元化保護處分措施。

例如,對於有不良行為的在校學生人數較多的情況,集中開展法治教育並針對特定學生開展保護處分;對於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需送新春學校進行矯治和接受教育的,由其監護人或原所在學校提出申請,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後,送新春學校開展行為矯治;對於有犯罪行為但未達刑事責任年齡而不予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由少年警務中心和未檢辦共同開展保護處分。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青少年犯罪與少年司法研究中心主任皮藝軍向記者表示,嘉定區制訂的這份《協議》,解決了14歲以下未成年人犯有嚴重罪錯而無法處置的現實難題。

皮藝軍認為,少年司法是驅動全部司法改革的破冰船。當前犯罪分級在刑法中沒有實行,但在未成年人犯罪處理中可以試行。“社會對於少年司法改革有更大的期待和容忍度,少年犯罪的社區矯正就更易於被社區成員所接受。非政府的社會組織的介入既是重要力量,也是這一事業發展的基本方向。”

他還強調,分級保護處分的原理應當擴展到學校,即對未成年人早期越軌行為,採取“零容忍”態度。依靠學校自身的資源,以規治校,對以校園欺凌為代表的各類輕微越軌行為在校內進行分級處置,“這類試點既易於施行,又易於見效,還可以成為未成年人越軌行為保護處分總系統中的基礎部分和子系統。”

可以看到,《協議》中的保護處分制度也更多立足於“保護”,並強調了觀護幫教工作的專業性。

《協議》規定,檢察機關對有嚴重不良行為情節嚴重的未成年人或未達刑事責任年齡人決定保護處分的,可以實施社會觀護幫教。幫教工作可以交由社工、心理專家等專業社會力量承擔或協助進行,也可以聯合新春學校等專業機構制定個性化幫教方案,提高教育矯正及幫教工作的針對性和專業性。

記者瞭解到,在去年8月26日於上海召開的未成年人保護處分制度研討會上,有與會代表曾就觀護幫教工作的專業性發表看法:發展以社工為主的社會力量是保護處分的核心。青少年問題涉及教育學、心理學、醫學、社會學等多種學科,只有專業的幫助才能對症,這需要更加專業的人員加入。社工不僅可以提供基本的情況調查和普適性的服務,也能夠與其他機構進行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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