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4 案件聚焦:旅遊出行需注意哪些“小細節”?上海法院三大案例溫馨提示

案件聚焦:旅遊出行需注意哪些“小細節”?上海法院三大案例溫馨提示

中秋和國慶假期將至,不少市民已經開始籌劃外出旅遊。根據2017年國家旅遊局的數據統計,2017年10月1日至10月7日期間國內旅遊人數達6.63億人次,同比增長11.96%,由此可以預見2018的“十一”黃金週旅遊市場的火熱程度。

但在愉快籌備旅行計劃的過程中也要記得提前確認旅行的各個環節,對旅行過程中可能遇到突發事件做好預案,避免不必要的麻煩。那下面就通過了解上海法院的相關案例來複習一下籌備旅行時的注意事項吧!

提前確認手續辦理情況

孟先生和張小姐為了紀念結婚五週年,在某知名旅行社預定了“伊朗10天12晚探秘深度遊”項目。接著,夫妻倆在網上籤訂了《團隊出境旅遊合同》並全額付款,約定行程時間為11月17日至26日,雙人旅行費用共2萬餘元。按照出境旅遊的要求,兩人填寫了中國公民赴伊朗旅遊個人資料表,並將相關材料提交給旅行社委託辦理出國簽證。考慮到自己準備的材料齊全,又是團體旅遊籤,張小姐認為兩人的簽證肯定能通過,便按計劃準備出行。然而在約定出發的17號上午,旅行社突然發來通知稱張小姐簽證被拒,無法按時出行。兩夫妻在遺憾之餘找到旅行社協商退還團費,卻遭到旅行社拒絕。經協商無果,夫妻倆將旅行社訴至法院。

法庭上,張小姐認為旅行社在出發當天才告知自己無法出行,造成夫妻倆無法提前解決同行問題,也無法更改行程或與伊朗領事館聯繫溝通以解決問題,所以旅行社應當退還全部費用並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旅行公司辯稱,自己在張小姐被拒籤的問題上沒有任何過錯,且旅行社也是當天才得知簽證出現問題的,並沒有違約。而孟先生明明可以一人出行卻自願放棄,所以夫妻兩人要求旅行社退還孟先生的旅遊費用沒有依據。

上海市徐彙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徐匯法院)經審理認為,因旅行社遲延申請簽證導致張小姐在得知被拒籤後,沒有時間去爭取解決問題或調整旅行計劃,因此旅行社應對合同無法履行後張小姐所產生的損失承擔責任。而就旅行社稱孟先生可以單獨出行但自願放棄一事,法院認為孟先生和張小姐是夫妻關係,共同出行是兩人報團旅遊的主要目的之一,因此旅行社拒絕退還他的旅遊費用於理不合。

對於已經發生的申請簽證費用,法院認為由於雙方都無法證明張小姐的簽證未順利出籤是對方的過錯,考慮到出國簽證辦理本身就具有一定的不確定性,故法院認為已經產生的簽證費用應當由孟先生夫妻倆承擔,同理旅行社也無需承擔旅行費用20%的違約金。

最終,上海徐匯法院判決旅行社退還孟先生夫妻兩人除簽證費外的全部團費。

儘管旅行社對於兩人最終未能成行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但兩人的出行計劃未能實現卻也成為無法改變的事實。因此在旅行計劃中,如果有涉及到旅行社代辦手續事項的,在出行前應當及時跟進與確認,防止此類情況的出現。

細心確認出發時間

家住廣州的郭先生,通過某旅行網的APP訂購了一家三口從廣州到蒙特利爾的往返機票,出發日期為2016年8月24日00時05分。8月24日晚上7時許,郭先生一家來到機場辦理登機手續,卻被告知航班已經起飛,工作人員告知郭先生,他們應該在23日晚上來辦理登機手續才對。無奈之下,郭先生只能另買機票。

回國後,郭先生訴至法院要求該旅行網所屬商務公司賠償另購機票、住宿、餐飲等損失4.6萬餘元。郭先生認為,由於航班起飛時間特殊,他將8月24日00時05分理解為8月24日晚上到機場辦理登機手續符合中國人的習慣,預訂機票時被告並未對這一容易產生誤解的時點作特別提醒,出發前也沒有發送登機提醒,被告沒有盡到提醒和告知義務,導致他們誤機。郭先生特別指出,預訂機票時,他同時訂購了WIFI產品,8月23日他收到短信:“明天是您的出發日……”。郭先生認為,這條短信也對他造成誤導,使他更加確認應該在24日晚上出發。因此,被告應該承擔由此產生的損失。

被告公司不同意郭先生的訴訟請求,認為原告誤機完全是自身對出發時間的誤解造成的,他們已經完成了機票預訂服務,沒有違約行為,而且在原告預訂機票時已經明確告知了航班起飛時間、到達時間以及改簽政策,已經盡到了相應的告知義務,不存在過錯。

對此,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長寧法院)審理認為原告郭先生選擇航班、出發時間之後預訂了機票,應當明知飛機的起飛時間,並提前到達機場辦理登機手續,這是一般的生活常識,也是他對自己的決策應當負有的注意義務。但郭先生實際是晚了一天才去機場,並認為這符合一般中國人的理解,這顯然與生活常識是相違背的。

對被告一方來講,他的服務對象是不特定的多數人,因此被告負有的告知義務,應當在考慮它交易成本的基礎上以一般標準來確定,如果把一個本應由一般個體對自身決策負有的注意義務,也當作相關信息的提示義務強加給被告,這對被告是不公平的,同時也不利於交易的便捷化。因此,原告郭先生認為被告對他負有特別提醒義務,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相關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小長假出行人數多,車票數量緊張,多數人為了出行需要會選擇提前購票。但由於購票到出發的時間跨度較大,記憶可能出現錯誤,因此在出發前應當細心確認列車車次、出發時間、出發車站等信息,從而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通過旅行社購票需謹慎

2016年1月,田先生和沈女士向上海長寧法院起訴,稱2015年6月下旬,兩人在某知名旅遊網站上預訂了兩張單價710元的上海至瀋陽的機票,出發當天,因錯過登機時間,無法搭乘預訂航班,隨即在機場服務檯辦理退票手續,航空公司工作人員告訴他們,每張機票需扣除退票費174元,剩餘票款476元將在兩週內退還給訂票人。然而,在與訂票的某知名旅遊網站的客服聯繫時,卻被告知根據網站預訂頁面載明的“退改規則”,每張機票僅可退還95元。航空公司和旅遊網站的退票款相差那麼大,田先生和沈女士感到無法理解和不能接受。於是,兩人向上海長寧法院起訴,要求實際提供機票預訂服務的某國際旅行社退還機票款952元,賠償公證費2000元。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涉案兩張機票的退票款是否適用訂票網站載明的“套餐退訂費”。

對此,法院從三個方面闡述了判案理由:

第一,公共航空旅客運輸的收費項目及運價,並非單純的企業市場行為,而應受航空主管部門的管理。國家民用航空局規定,公共航空客票應由依法設立的銷售主體、按照相應的售票規範、執行透明的價格制度進行銷售。本案中,實際購買機票的某商務諮詢公司並無代銷機票的資質,被告旅行社對此並未進行審核,所售機票價格也與航空公司規定的價格不符,因此,被告具有明顯過錯。

第二,涉案“旅行套餐產品”在某知名旅遊網站機票板塊進行銷售,其中的“接送機券”的使用存在諸多限制,且其在套餐中的價格系被告自行設定。無論從該套餐產品各個項目價格及其內部關係,還是一般消費者的締約目的來看,雙方交易的主要內容及核心目的均是機票,因此,機票行業的管理規範應作為被告的經營準則。

第三,被告雖然在訂票網站頁面明確載明瞭“旅行套餐產品”的退改規則,但這是被告單方面制定、提供的合同格式條款。被告並未以任何方式告知原告,其所收取的退票費比例不同於甚至遠遠超出航空公司的規定比例,不能因此視為原告自願放棄了航空公司的退票標準。而且,該退改規則排除了消費者依法獲得退票款的權利,加重了消費者負擔,對消費者一方顯失公平。因此,該條款應認定為無效。因此上海長寧法院當庭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旅行社退還原告田先生和沈女士952元,駁回兩原告的其餘訴訟請求。

目前網上有很多平臺提供車票服務,在這類平臺中存在一些旅行社以旅遊套餐的形式將車票與其他服務捆綁進行銷售。在購買這類車票時,應當事先閱讀合同相關條款,著重瞭解與退換票相關的款項,有疑問及時與客服進行溝通,從而避免不必要的爭議。而如果遇到了與本案類似的情況也不必驚慌,積極使用法律武器方可維護自己應得權益。

來源|上海市徐彙區人民法院、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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