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雲南小夥身陷傳銷被禁20天,勒死監工後報警,是正當防衛嗎?

愛茹故


又是一起令民眾窒息的案件,我想問問指控張某故意殺人的檢方,你們真的懂法嗎?你們對的起納稅人的錢嗎?給你們發這麼多工資,你們就這點嬰幼兒一般的學識?

在對張某提出故意殺人指控前,請你們仔細瞭解一下張某當時身受的處境:第一,被傳銷組織非法拘禁20多天,不知道什麼時候才能獲救;第二,在這期間,傳銷組織人員多次對張某實施毆打行為;第三,張某在勒死王某前,王某曾對張某實施有可能致死的傷害行為,例如長時間掐張某脖子;第四,張某在勒死王某之前,曾建議兩人一起鬆手和解,王某堅決不同意,很明顯張某鬆手以後王某決定不會輕饒張某,我們完全有理由懷疑王某有殺死張某的動機。所以,張某不僅不應該被指控故意殺人,連防衛過當其實都算不上。

再者,張某勒死王某並不是有預謀的傷害行為,從法律的主觀角度來講並沒有主觀的殺人故意,再加上殺人工具只是臨時起意用的衣服上的一個小部件,並不符合判定故意殺人罪的所需要素。從現行法律來看,死者王某的行為應該認定為《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中的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被告人張某的行為應認為是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不管是張某反殺傳銷組織人員王某案,還是白衣哥反殺寶馬花臂男案,受到大眾關注和議論的最關鍵點在於我國現行法律對於正當防衛的界定真的有待商榷,不要因法理無情或者缺陷而害了一個又一個的老實人!


奇葩財經說


如果所見報道為實,那絕對應該是正當防衛。被國家定性為非法的傳銷組織,具有黑社會的性質,一旦陷入,很難脫身,不僅財產受損,而且人身自由甚至生命都會受到嚴重危脅。從公開的報道看,人員被摧殘至死,或被逼跳樓的也大有人在。傳銷組織的殘忍性和非人性大家都心知肚明,也是傳銷組織不得人心的重要原因。從描述的情況看,張某已被拘禁20多天,又受到王某的語言威脅,並直接動手掐張某的脖子,無論是當吋或事後都存在著:實實在在的生命威脅,,形成了不是你死就是我活的局面。張某在巨大的生命危險和恐懼中,用羽絨服帽簷帶子勒死了正在掐自己脖子的王某,應該是正當防衛。看不出有任何故意殺人的動機和意圖。估計稍有心慈手軟,死的就可能是張某。在公安那裡,又增加了一宗失蹤案。

一般人在黑暗勢力面前,怎樣自衛和防衛都不過分。因為它不是民事糾紛,也不是平常意義上的打架鬥毆。是生死決擇,也是一種特殊防衛。我們不能刻求受到生命威脅的弱者,在反抗鬥爭時保持絕對的清醒,理智,先想到法律責任,因而處處受限,任人宰割。因為惡人歹徒,往往都是心狠手辣的。如果判張某故意殺人罪,於情於理都說不通。最多也是防衛過當,而且這個過當其實並無不當。當然法律是不講人情的。但民心所向,不正是法學家們制定法律的基礎嗎?


弈海蒼龍


若仍拘泥於過去陳舊的司法理念,死扣正當防衛的定義,必定認定其防衛過當。但司法實踐應結合新形勢新情況與時俱進。新形勢與新情況是什麼?那就是傳銷組織通過暴力手段毆打恐嚇非法拘禁他人,系慣常而且幾乎是唯一的手段,因誤入傳銷而被傷害致死甚至故意殺害的案件頻發,僅年輕大學生被傳銷組織傷害致死就接二連三地發生多起。昨天死去的那些孩子不是你們家的,但誰能保證今天和明天呢?!被傳銷組織無期限地拘禁會是何等絕望,以及因絕望心裡會是何等恐懼啊?被判無期徒刑尚有望減為有期徒刑,至少家人也知道出了何事。被傳銷組織非法拘禁的絕望與恐怖在於永遠不知刑期!同時家人也

在承受親人不知死活的煎熬!傳銷己成社會毒瘤!因此,法律理應賦予身陷傳銷組織非法拘禁受害人擁有針對非法拘禁者採取任何手段達到逃離目的之權利,認定正當防衛無罪釋放。正義豈能向邪惡讓步?在與邪惡作鬥爭時豈能對正義束手束腳?唯有如此,正義得以宏揚,邪惡必受震懾,民心必然大快!反之,若認定防衛過當判擔刑責,帶給社會的只有滿滿的負能量。崑山反殺案已成與時俱進更新司法理念審視正當防衛之典型,

本案如何判決,難道不已是天理高懸昭然若揭之事嗎?


用戶3048027663761


限制人身自由不是犯罪嗎?不聽控制就施行各種毆打虐待不是故意傷害嗎?強迫受害者欺騙親朋匯錢到傳銷組織供傳銷頭目、組織私存胡花不構造搶劫?倘若上述這三種在傳銷組織中發生的行為不構成犯罪,那麼其他地方發生的相同的行為也不應定為犯罪!倘若是犯罪,受害者為了脫困,為了不再繼續被傷害,那麼他的行為就絕對是正當防衛——不管其行為造成什麼樣的結果!


人間真愛樂悠悠


雲南小夥身陷傳銷被禁20天,勒死監工後報警,是正當防衛嗎?

本人認為:首先要界定傳銷監禁雲南小夥是合法監禁,還是非法監禁。

如果是合法監禁,那麼勒死監工就是故意殺人。

如果是非法監禁,那麼就是正當防衛。一個合法你被非法拘禁二十多天,整天讓你給親戚朋友要錢,且限制你的一切活動,連拉屎都受控制,強行收走你的證件,跑一次抓回一次,有打又罵,你不瘋才怪,只有國家宣判雲南小夥為正當防衛,才能使傳銷組織無生存的土壤!


民間中醫祖傳秘方聯盟


是,絕對是。傳銷組織嚴密,利用組織結構嚴密監控被新騙入人員,稍有不慎行動即被組織發現,即刻被組織“處理“。人身自由生命財產均被剝奪。若要出逃,首先就是制服監視者。勤死是最佳制服方法,所以我認為,勒死監工是正當防衛。


康殿俊


小夥勒死傳銷組織成員的行為屬於故意殺人罪。不過是傳銷組織成員非法拘禁在先,也是由於他們的非法拘禁才引發本案,因此在定罪量刑時會依法對兇手減輕刑事處罰量刑可能在10年以內有期徒刑。另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0條規定只有在被害人的生命安全受到緊迫威脅的時候才可以進行正當防衛。很顯然傳銷組織非法拘禁被騙小夥是為了從他身上騙到更多的錢或者讓他發展下線,只是限制了他的人身自由並沒有對他的生命安全構成威脅,這樣的話就不存在正當防衛。如果傳銷組織成員被抓了他只是犯非法拘禁罪和詐騙罪。


狩獵者148107029


雲南“保山案”發生於浙江“崑山案”之前,檢方指控“故意殺人罪”雖說量刑過重,但比照當時的既有案例來看,也是在法理之中。今天再反觀此案,感覺實屬冤枉。根據在“今日頭條”學到的點滴法律知識,認為此案應屬於無限正當防衛。【無限正當防衛】:根據《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無限正當防衛,是指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仍然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A光明使者A


一個人被綁架,綁匪限制他的人身自由。這個人為了重獲自由,和綁架他的人發生了衝突,並且成功反殺了綁匪逃了出來,本來這是一個值得表揚並且很勵志的真實故事。意外的是檢方說他有罪。這裡試問檢方:是不是等這個人被綁匪弄死或者弄殘了,他才沒罪?他有沒有追求合法自由的權利?


跳房子10


是應該是,如果他不認識那個侍衛的話,他跑的時候,那個時候也是上海灘的一刀,把他氣死了。那又怎麼辦呢?那就算誰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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