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如果法律規定犯拐賣兒童罪者沒有其它刑罰,一律死刑,你覺得如何?

福布斯擂瘋


拐賣兒童案件一直以來都是廣大父母的心頭之恨,人販子喪盡天良地把別人家孩子拐走,或是賣給別人、或是折斷手腳送到街上乞討、或是直接摘取器官到黑市販賣……被拐走的孩子無論是哪種下場,都會讓他和他的父母親人悲痛欲絕,更會讓整個家庭支離破碎、分崩離析。




因此,拐賣兒童案件是人神共憤的嚴重罪行,是危害極大的社會毒瘤,法律必須對其展現出深惡痛絕的嚴厲姿態!

目前拐賣兒童案件如此猖獗,一方面是因為法律的處罰力度不夠,人販子的違法成本太低;另一方面是具有巨大的買方市場,對收買者的處罰也不夠嚴厲。因此,要想全面打擊拐賣兒童案件,就應當首先解決這兩個問題。

拐賣兒童罪

目前拐賣兒童罪的基本刑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得不說處罰力度實在太低,根本起不到震懾人販子的作用。試想,一個人販子隨便拐賣幾個兒童就能賺十幾萬甚至幾十萬,落網以後卻只被判個五年有期徒刑,服刑期間再減一下刑,兩三年就能出獄了。因此,拐賣兒童的違法成本遠遠小於違法收益,怎能起到震懾人販子的法律效果?



雖然拐賣兒童罪的最高刑是死刑,但其適用條件非常苛刻,必須具備法定的八種情節並且達到特別嚴重的程度才會判處人販子死刑。正因為如此,人販子才會有恃無恐,抱著反正罪不至死的心態為非作歹。

因此,只有加大拐賣兒童罪的處罰力度,才能有效遏制人販子的違法意圖。

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

收買兒童的法定刑就更低了,只是不痛不癢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更為甚者,他們還有一條“避風港規則”,一旦案發只要乖乖把收買的兒童放了就幾乎不用受到處罰,這在無形當中鼓勵了他們肆無忌憚地收買兒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41條第6款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收買兒童和拐賣兒童的社會危害性不相上下,但處罰力度上卻有著天壤之別,我認為這是極不合理的。況且“沒有買沒就沒有殺害”,只有徹底打擊收買兒童的犯罪行為,才能最大程度地禁絕拐賣兒童案件的發生。因此,我建議加重對收買行為的處罰,至少讓收買行為和拐賣行為的刑罰相當。

綜上所述,我是支持對人販子和收買者判處死刑的。


冰焰


我覺得拐賣兒童的應該受重罰,無期而且不能減刑是最好的結果了,至於買方,我覺得應該要輕一點吧,畢竟他們也不知道這個孩子是哪裡來的啊。我知道這樣說,可能會有人罵我,但我先說一種情況,大家看看這種情況應該怎麼辦。

之前有個新聞是這樣說的,有一個賭徒,為了還賭債,完後把自己親生閨女給送人了,其實就是賣了,畢竟人家給他錢了,完後他把錢浪費完了,又去報警,要要回孩子,大家覺得這個案件中誰最應該判的時間長?賣是你賣的,把人家錢花完了,又想要回女兒了,天呢,我真的沒見過如此厚顏無恥之人。所以,我想說的是,有些買方可能是不知情的。

這和拐賣兒童也有些區別,畢竟拐賣是拐別人的小孩,這個是賣自己的女兒,但作為買方,人家的初衷只是想要個孩子,他們也許是被賣方騙了呢?我也不是可憐他們,但他們的量刑應該要比人販子要輕些,如果人販子死刑,那買方判個十來年也就夠了。

反正我就覺得拐賣兒童是罪大惡極的,這種人最好不要出來。


小幸福的萌萌雷


很多人說,如果處死人販子,就會讓人販子腦子裡有個觀念——魚死網破,狗急跳牆。所以在關鍵時刻就會殺掉孩子。為了保護孩子的生命,所以,必須“窮寇莫追”。


說這種話和有這種想法的人,真的是聖母婊。


他們不殺掉孩子,孩子就會好了嗎?那些把孩子弄殘,然後去要飯,或者騙保的,生理上嚴重摧殘一個生命,即便是生理上沒有摧殘,孩子心理上的扭曲,自我定位的迷失,也更加難以彌補。


所以,人販子這個行業,是喪盡天良的,是天殺的,人人得而誅之。在國外一些國家,拐賣兒童以及對其造成傷害的,可以判20年以上,無期,直至死刑。


在尊重法律的程度上,法律並不是用惡懲治惡的,而是用制度和規矩來達到威懾,規訓和懲罰效果。並不是弄死就一定能起到這個效果,對待毒販,基本上一律是死刑,但是每年還是有那麼多人前仆後繼,在巨大的利益面前,總會有人鋌而走險,不是一個死就能威懾到的,不但威懾不到,還會逼迫他們變本加厲,喪心病狂。這就好比病毒和免疫系統之間的關係。在沒法徹底消滅一個病毒之前,免疫系統和它戰爭多激烈,帶來的炎症就有多嚴重。


那麼,對待人販子,治本的根源在哪裡呢?


這是個經濟問題。

有人需要,有市場需求,所以就有供給,而當利潤大到一定程度,就會有人鋌而走險。


所以,第一,打擊的應該是需求。買小孩的人該去坐牢。你明明可以領養,為什麼非要去非法購買,是不是腦殘?

同時這方面也說明我們對棄嬰領養這一塊的宣傳推廣以及流程簡化工作還需要加強。



第二,執法成本和犯罪成本的協調。

拐賣兒童的犯罪成本真的是太低了,在大街上一抱就走。但是執法成本太高了,海底撈針,跋山涉水。讓成本極高的執法體系去面對沒有成本的犯罪者,何等艱難。所以人販子抓住,一律應該是強迫勞動創造價值,直接補貼執法者。然而複雜的官僚行政體系是不可能允許這種情況出現的。


最後,治不如梳。人是社會的人,是複雜的,往往人販子是一個團伙,而這個團伙又是某種經濟活動共同體,比如一個鄉,一個村,好幾戶人家。加入全部弄死,就會又帶來新的問題——誰來養他們的家小,這會給社會帶來另外的負擔。為什麼人會形成一個團伙去冒險犯罪,因為他們沒有正經的工作,沒有穩定的收入來源。假如說這些人輕鬆賺錢能夠讓自己滿足,那麼為什麼要冒殺頭的危險去犯罪?而這個問題,就是個尖銳,深刻而敏感的問題了。



對人販子,弄死太輕了,應該奴役起來,讓他們勞動到老,償還到老。


HannibalLecter


嚴刑重典,長治久安。


伊曼卡


販毒之所以重刑,是因為其危害讓人家破人亡。但吸毒的人有相當一部分是自願的。試問有幾個孩子和家人願意被拐?被拐孩子的家庭會不會一樣家破人亡?如此一對比,人販子和毒販哪個更加罪大惡極?我們給販毒的予以重刑,為何不重判人販子?


逆遙


懲罰都是後話,從根源做起,像身份證一樣建立DNA數據庫,然後就是讓村級幹部核查責任制,村裡多了個小孩能不知道,領養的話還有領養證呢


這是什麼梗


搶殺是最政確的,殺了人販,沒人幹敢


君臨天下116124991


這個不同意。

拐賣需要按照造成的後果量刑,傷害兒童的的需要重罰甚至死刑。

最重要的其實應該是買方死刑。所謂沒有買賣就沒有傷害。

最後需要規範收養的法規,別見利忘義。


斜眼看世界30127091


如果是這樣真是太好了,那些唉千萬的就應該對他們立即送刑,不管有什麼怨什麼恨到閻王那裡述。


專治腳癢腳臭腳脫皮


拐賣兒童的抓到後一律交給被拐賣孩子的家人去處理,至於怎麼處理法律不得干涉,另外法律必須制裁拐賣孩子的人直系三代以內不準考學,提幹,所有財產都當做賠償給受害人,國家所有的福利待遇都不準享有,以此類推,傷害的孩子越多,他家受懲罰的代數越多,可以是直系三代,四代,五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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