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武漢H女士突破“封鎖”入京!她將面臨哪些法律責任?

武漢H女士突破“封鎖”入京!她將面臨哪些法律責任?


導讀

近日,湖北省武漢市女子監獄的一名刑滿釋放人員H女士突破重重“封鎖”,於22日由家人駕車從武漢接至北京市東城區某社區。然而這位女士早在18日就已經出現間歇性發熱等症狀。相關部門已經聯合組成調查組。

H女士瞞報病情,不顧管控離開武漢進京,她這一行為需要承擔哪些法律後果?疫情期間又有哪些法律問題需要我們注意呢?


民事責任


此次事件涉及到的武漢女子監獄如果在此前有過確診病例,那麼相關單位應當採取應急隔離措施,而涉事人也是相關情況的知情人。


根據我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對已經發生甲類傳染病病例的場所或者該場所內的特定區域的人員,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實施隔離措施,並同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


《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H女士的這一行為使自己處於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巨大風險之中。


行政及刑事責任


國務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五十一條:

在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中,有關單位和個人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報告職責,隱瞞、緩報或者謊報,阻礙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拒絕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指定的專業技術機構進入突發事件現場,或者不配合調查、採樣、技術分析和檢驗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三百三十條:

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甲類傳染病的範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即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次事件中,H女士和她的家人是否存在故意隱瞞發熱等症狀從而離開武漢的行為仍需要進一步調查。


但H女士在明知自身已出現間斷性發熱等新冠肺炎病毒感染疑似症狀,並且此時武漢市已處在嚴格管控的情況下,仍執意選擇離開武漢進京。這一行為在主觀角度上屬於故意為之,並且在客觀上也造成了“有傳播嚴重危險”這一十分危險的情況。也就是說她極有可能涉嫌觸犯《刑法》中規定的“妨害傳染病防治罪”這一罪名。


本案中十分重要的一點,即駕車帶H女士離開武漢返京的家屬如果已經知道H女士出現發熱症狀,或者採取隱瞞事實、編造虛假情況的行為從而從武漢市離開,那麼他們同樣會面臨法律制裁。


武漢H女士突破“封鎖”入京!她將面臨哪些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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