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13 外國人犯了罪,古代人是怎麼處理的?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的綜合國力迅速提升,對外交流也日益密切。這給中國帶來重大發展機遇的同時,也帶來一些新的挑戰,涉外法律問題就是其中之一。其實在中國古代,同樣面臨著涉外法律問題,主要是外國人犯罪問題。中國有著悠久的法律文明史,在處理涉外案件方面積累甚多。既有成文法的規定,也有司法案例;既有寶貴經驗,也有深刻教訓。這是古人留下的一份寶藏,值得後人深思。

外國人犯了罪,古代人是怎麼處理的?

盛唐氣象背後的立法隱憂

說起中國的涉外法律,唐朝至關重要。唐朝在中國法制史上首屈一指,中華法系在唐朝奠基,《唐律疏議》是中國古代最優秀的法典,也是我國目前保存最早、最為完整的成文法典。唐朝留給後人的印象總是磅礴大氣,一片盛世景象。的確,唐朝是中國古代最為開放的時代之一,它同數十個國家有著密切的經濟、文化交流。當時,首都長安是舉世聞名的國際化大都市,洛陽、揚州等城市也是一片繁華,全國各地聚集了數以萬計的外國商人、留學生。如此眾多的外國人居住在唐朝,難免有一些人違法犯罪,這就需要法律加以規制。

外國人在中國犯罪,最重要的就是法律適用問題。唐代立法者考慮到了這一問題,在《唐律疏議》中,就設置了專門條款來解決這一問題,即著名的“化外人相犯”條。該條法律規定:“諸化外人,同類相犯者,各依本俗法;異類相犯者,以法律論。”在“疏議”部分,立法者對這一條文又作了進一步解釋:“‘化外人’,謂藩夷之國,別立君長者,各有風俗,製法不同。其有同類自相犯者,須問本國之制,依其俗法斷之。異類相犯者,若高麗之與百濟相犯之類,皆以國家法律,論定刑名。”

簡單說來,這條法律規定,如果是同一個國家人在唐朝發生互相侵犯,那麼就依照該國法律審判。如果是不同國家人之間在唐朝相互侵犯,那麼就依照唐律來審判。長期以來,人們對唐律的這條規定大為讚賞,認為這一規定將國際法中的屬人主義和屬地主義相互結合,是唐代法律兼容開放的重要表現,充分顯示了唐人的磅礴氣魄,不愧盛唐的美譽。但是也應該看到,這條法律的規定實際並不高明。它以犧牲唐朝的司法主權為代價,縱然換取了一些所謂的美譽,但有些太不值得。此外,這條法律也不具有可操作性。當時,與唐朝有著較為密切聯繫的國家至少有數十個。這條法律如果要認真實施,那麼必須讓唐朝從中央到各地都有熟悉這些國家法律的人才,這在今天都無法做到,唐朝更不可能做到。立法一旦失去可操作性,便喪失其主要價值。因此,唐律中的這條規定可謂“理想很豐滿,現實很骨感”,留下了許多隱患。

喜憂參半的司法實踐

立法存在隱憂,必然會影響司法實踐。那麼,唐朝對於外國人在唐朝犯罪的案件是怎樣處理的呢?根據歷史記載,有些案件的確依照唐律來處理。

比如開元年間,位於我國東北的少數民族政權黑水靺鞨國,其國王武藝想派其弟門藝領兵攻打唐朝。門藝曾長期在唐朝做質子,認為唐朝實力強大,不應與唐朝發生戰爭,屢諫國王武藝不從。武藝認為門藝有二心,想派人誅殺門藝。門藝懼怕被殺,因此隻身逃到唐朝。唐玄宗開元二十年(732),黑水靺鞨國王武藝秘密派遣人員到洛陽,收買唐朝刺客,在洛陽城的天津橋南來刺殺門藝。門藝激烈反抗,大難不死。天津橋是唐朝洛陽城內的一座橋,是洛陽的交通要道,十分繁華。這起發生在東都洛陽的涉外刑事案件受到了唐玄宗李隆基的重視,他親自下令河南府官員督辦此案。最終官府將刺客緝拿歸案並處死。從處罰結果看,這符合唐律的相關規定。

不過,在有些外國人犯罪的案件中,唐朝的處理則讓人感到非常失望。比如,當時盤踞在北方草原的回紇政權與唐朝交往頻繁。有些回紇人在唐朝首都長安進行暴力犯罪,唐朝統治者卻沒有對他們依法治罪。唐代宗大曆六年(771)正月,回紇人公然在長安的大街上擄掠人口。唐朝官員制止住了這些暴徒,搶回了被擄走的人口。這些回紇人居然出動了三百名騎兵進犯金光門、朱雀門,導致皇宮震動。唐代宗非但不追究他們的刑事責任,反而派出中使劉清潭撫慰回紇人。到了第二年七月,回紇人在長安的大街上施暴,還把長安令邵說驅逐,並搶了他的馬,唐朝官府亦對此不聞不問。大曆九年,回紇人在長安大街上白晝殺人。唐朝官府將罪犯擒拿住了,唐代宗卻下令將其釋放,仍不追究其刑事責任。到了大曆十年九月,這些回紇人更是無法無天,他們在長安東市殺人,被東市百姓捉住,關在萬年縣大牢。回紇首領赤心聽說後,公然闖入監獄劫囚,並砍傷了獄卒。

在《唐律疏議》中,專門有“劫囚”條款,凡劫囚者,要被流放三千里。如果劫囚傷及他人或者所劫囚犯為死囚,劫囚者就要被處死。如此惡劣的外國人犯罪案件,發生在首善之區的唐都長安,唐代宗知道後仍未追究其刑事責任,令人十分氣憤。當然,唐代宗這樣做,有其一定的歷史背景。這些案件發生之時,恰逢唐朝著名的安史之亂結束後不久。安史之亂給唐朝帶來了毀滅性災難,朝廷歷盡八年才勉強平息了叛亂,但國力卻逐漸衰退。在平叛過程中,唐朝更是藉助了回紇兵力。所以,才導致回紇人在唐朝如此張揚跋扈。然而,即便是有這樣的歷史背景,也不能為當時唐朝政府的軟弱無能遮羞。縱然當時唐朝有求於回紇,甚至面臨著回紇的軍事壓力,但是唐朝畢竟仍是東方大國,而這只是一般的涉外治安案件,並不是兩國之間的重大利益糾紛。連這等刑事案件都沒有勇氣去維護自己臣民的利益,而是懦弱退縮。到頭來只能讓對手輕視,使對手更肆無忌憚地侵犯唐朝權益。此時,這一問題已經由單純的法律問題上升到了政治問題,法制的腐朽已經逐漸侵蝕到了唐朝國家政權的穩定。後來的歷史事實也證明了這一點,此後的唐朝中央政府再也沒有重振雄威,而是愈發讓其他外族政權和本國地方割據勢力蔑視,最終走向敗亡。

“苟在吾境,當用吾法”

到了宋朝,有關外國人犯罪的處理則較之唐朝有了一些改觀。儘管宋朝在“化外人相犯”的規定上仍然沿襲唐律,但欣慰的是,在宋朝涉外犯罪中,維護宋朝司法主權的案件逐漸增多,一些有識之士公開對於法典中有關“化外人有犯”的規定提出質疑。

宋朝的廣州有蕃坊,外國人都聚居在那裡。蕃坊設置藩長一人,負責管理蕃坊的公事。外國人一旦犯罪,就交由宋朝司法機關審理。確認罪名後,如果只是徒罪以下,就將罪犯送到蕃坊由藩長按照其本國法律執行刑罰。如果犯罪的量刑達到徒刑以上,則由廣州官府決斷。相對於唐宋法典中的規定,這種處理外國人犯罪的方式已經比較進步了,很大程度上考慮到了維護國家的司法主權。

不過,這種規定仍然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中國的司法主權,宋朝的一些有識之士對此逐漸有了深刻認識。有個外國人在廣州殺死了自己的奴隸,廣州市舶司官員根據法律的規定,只是將犯罪者送到藩長那裡處以杖刑。時任廣州知州的王渙之聽了以後,認為這樣做嚴重損害了宋朝司法主權,堅持將犯罪者按照宋朝法律進行了處罰。在本案中,外國人殺死自己的奴隸,完全符合法典中“同類相犯”的規定,市舶司官員將犯罪者送到藩長處處罰似無不妥。但是王渙之卻果斷維護國家司法主權,這表明宋朝的官員已經從司法實踐上對國家法典中的規定提出質疑,以維護國家司法主權為首要目的。

無獨有偶。宋朝官員汪大猷擔任泉州知州時,也遇到了外國人犯罪問題。依照當時的習慣法,如果傷害程度不高,沒有對他人造成嚴重的人身傷害,都按照外國習慣法用牛來交贖金贖罪。汪大猷卻不認同這種看法,他說:“安有中國用島夷俗者?苟在吾境,當用吾法!”汪大猷同樣選擇用宋朝法律對犯罪人進行審判。此時,宋朝的官吏已經公開表示對法典涉外法律適用規定的不滿,並且在行動上堅決維護中國的司法主權。宋朝大臣張溫之也主張涉外犯罪適用宋朝法律,他的見解更為高明。他說:“外國人之間犯罪交給其酋長自行審理,但有些外國的法律用刑十分殘酷,還是統一採用本朝法律為佳。”的確,古代中國的法律較之當時世界上的許多國家,其立法水平要高出不少,用刑也文明得多,張溫之的這一理由顯然很有道理。

正因為自唐律樹立的處理涉外犯罪法律適用的原則在司法實踐中存在許多問題,所以到了明清兩朝,立法者對“化外人相犯”的規定作出了重大調整。《大明律》和《大清律例》都在“名例”篇明文規定,外國人犯罪一律適用中國法律。至此,中國終於正式確立了屬地主義原則。但是也必須說明,即便是在明清時期,這種屬地主義原則的落實也仍然存在很大問題。鴉片戰爭以後,《南京條約》等一系列不平等條約確立了西方各國在華的領事裁判權,中國的司法主權徹底淪喪。中國人民歷盡百餘年奮鬥,直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中國的司法主權才在真正意義上回到中國人民手中。

歷史告訴我們,涉外法律問題,事關國家興衰。維護國家的司法主權是法律人義不容辭的責任,在越來越開放的當代中國,法律人更應該以史為鑑,完成自己的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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