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9 顧客在商場滑倒,商場是否應承擔責任?

顧客在商場不慎踩水滑倒,且造成骨折,這種情況下,受害人應該自認倒黴嗎?還是說,商場應承擔本次意外造成的損失?

上週三早上,王婆婆如同往日帶著孫

顧客在商場滑倒,商場是否應承擔責任?

子去離家最近的遊樂場玩耍。誰知剛進商場,王婆婆就被門口的一灘水漬滑倒。經醫生診斷,王婆婆這一摔倒造成了股骨頸骨折。目前,已花去醫療費接近2萬元。

王婆婆的兒子認為,商場作為經營者,未保障地面乾燥,未盡到保障顧客人身安全義務,此次意外事故的損失應由商場全額承擔。而商場方面表示,王婆婆系自己摔倒的,責任應自己承擔。

問:商場是否具有保障顧客人身安全的義務?此次事故中,商場作為經營方,是否應承擔事故賠償責任?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7條第1款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同時,該法第11條規定,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由此可知,商場作為經營者,不僅具有保障顧客人身安全的義務,還有保障顧客財產安全的義務。若顧客在商場遭到人身損害或者財產損失,依法可以向商場主張賠償。

另外,我國《侵權責任法》第37條的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者或者群體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商場作為公共場所,應盡到安全保障消費者的義務,比如在有水漬的地方放置明顯的警示牌。王婆婆因商場未盡到保障義務而造成人身損害,商場理應承擔侵權責任。同時,王婆婆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在商場等公共場所活動時,也應注意自己的人身安全,因此根據公平原則,王婆婆也應當承擔此次意外的部分責任。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