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05 距離殘保金審核倒計時28天 北京的聽力障礙患者可以申請的

2018年的一半已經過完了,如小常的朋友圈裡皆是仰天長嘆——噫籲兮,嗚呼哀哉,時光如流水,太快啦!但也有另一種聲音與之抗衡——噫籲兮,嗚呼哀哉,就要徵繳殘保金了,又一大筆錢要沒啦!看著朋友圈的感嘆,面對時光,如小常無能為力,但是面對殘保金,如小常卻可以幫忙解決啊!

這不,如小常用了兩天時間整理了有關殘保金知識,先從理論助力各位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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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申報審核事項

1.需申報審核的單位:

2017年1-12月份已安排殘疾人(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人員或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的人員)就業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

2.申報審核的時間:

2018年8月1日至9月15日。

3.申報審核的內容:

2017年度本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

4.申報審核的方式:

方式一:通過“北京市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網上申報系統”申報。

方式二:到地稅登記地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現場申報。

所安排就業的殘疾人存在以下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須現場申報該殘疾人的就業情況

(一)與用人單位首次簽訂勞動合同(服務協議)、續簽勞動合同(服務協議)或變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期限的;機關、事業單位首次申報的在編人員;

(二) 用人單位實際向其支付的月工資低於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或延期向其支付工資且延期不超過30天的;

(三)在存在上下級隸屬關係的單位就業的;

(四)非北京戶籍的。

5.申報審核的材料:

用人單位現場申報時,應提交下列材料(複印件須加蓋用人單位公章):

(一)《北京市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表》;

(二)所申報殘疾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北京市殘疾人服務一卡通》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複印件;

(三)與殘疾人首次簽訂勞動合同(服務協議)、續簽勞動合同(服務協議)或變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期限的,應提供勞動合同(服務協議)的原件及複印件;機關、事業單位首次申報的在編人員,應提供主管人事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材料;

(四)實際支付殘疾人的月工資低於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應提供該殘疾人病假、事假考勤記錄或本單位停工、停業等相關證明材料;延期支付殘疾人工資且延期不超過30天的,應提供本單位生產經營困難的證明材料;

(五)存在上下級隸屬關係的單位,應提供上下級隸屬關係的證明材料;

(六)所申報殘疾人為非本市戶籍的,還應提供下列材料:

1. 該殘疾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原件;

2. 該殘疾人的《北京市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崗位說明書》;

3. 上年含該殘疾人的《北京市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單位職工繳費信息)》。

6.計入單位安置殘疾人就業的人數的認定條件:

(一)將殘疾人錄用為機關、事業單位在編人員,或依法與勞動年齡內(男:滿16週歲不滿60週歲,女:滿16週歲不滿50週歲)殘疾人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

(二)依法支付殘疾人工資(不低於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 — 2017.01.01-2017.08.31期間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是1890元/月,2017.09.01-2017.12.31期間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是2000元/月);

(三)依法為殘疾人在本市按月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

7.申報審核的結果查看:

第一種情況:網上申報系統申報的用人單位。

在申報完成後3個工作日後,再次登陸系統查看審核結果。對審核結果無異議的,確認後打印《北京市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審核確定書》(見圖1),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在規定時間持存在異議殘疾人的相關材料進行現場申報。

第二種情況:在地稅登記所在地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現場申報的用人單位。

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將在申報後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確定,並出具《北京市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審核確定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第四章第三十三條規定:國家實行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制度。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併為其選擇適當的工種和崗位。達不到規定比例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保障殘疾人就業義務。國家鼓勵用人單位超過規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

《殘疾人就業條例》第八條和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併為其提供適當的工種、崗位。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比例的,應當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財稅〔2015〕72號)第二章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比例不得低於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1.5%。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規定。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比例的,應當繳納保障金。

《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2011年修訂本)第四章第三十一條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等各類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履行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義務,按照不少於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7%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向所在區、縣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申報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達不到規定比例的用人單位,應當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京財稅〔2017〕778號)第二章第六條規定: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少於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7%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上述規定比例的,應當繳納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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