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遭惡意搶注有哪些好的應對策略
首先我們看看,有關商標惡意搶注,《商標法》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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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法定期限屆滿,當事人對商標局做出的駁回申請決定、不予註冊決定不申請複審或者對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的複審決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駁回申請決定、不予註冊決定或者複審決定生效。
經審查異議不成立而准予註冊的商標,商標註冊申請人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時間自初步審定公告三個月期滿之日起計算。自該商標公告期滿之日起至准予註冊決定做出前,對他人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誌的行為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該使用人的惡意給商標註冊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
第四十五條 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自商標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對惡意註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
第四十七條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宣告無效的註冊商標,由商標局予以公告,該註冊商標專用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決定或者裁定,對宣告無效前人民法院做出並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做出並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處理決定以及已經履行的商標轉讓或者使用許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標註冊人的惡意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
第六十三條 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市場上仍然存在不少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惡意攀附他人商標聲譽、搶注知名度較高商標、侵犯他人在先權利、佔有公共資源、反覆搶注等商標惡意搶注行為。面對商標惡意註冊行為日趨規模化、專業化的形勢,商標局通過優化審查分文流程,對典型惡意申請類型及相關案例進行梳理、彙總。在審查環節,對認定具有明顯的主觀惡意的商標申請從嚴審查,主動予以駁回。在市場經濟環境下,註冊商標是企業的核心資源之一,具有排他性、獨佔性、唯一性等特點。企業為了經營所需,自行創立、設計、註冊、登記商標,主要是用於區別經營者的品牌或服務的標記,讓消費者能夠清楚辨識。現代企業非常重視商標權益,往往會投入大量資源去塑造品牌形象、維護商標權益,通過市場競爭獲得消費者認可,進而得到品牌溢價收益。然而,有些企業看到知名商標的商業價值,不去學習如何塑造自己的商標,卻想走“惡意搶注商標”的捷徑,試圖魚目混珠,擾亂消費者的認知,從而獲取更大的利益。諸如此類的“惡意搶注商標”行為,均給正牌商標的持有人以及相關明星帶來了困擾,亦侵犯了他們的合法權益,同時也矇騙了不明真相的消費者,導致無法辨識哪個才是正牌商標,以致花了冤枉錢還不知道。因此,無論是為了清理商標註冊領域的亂象,還是維護正牌商標持有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消費者利益,都有必要對“惡意搶注商標”行為進行嚴厲打擊。那麼,對於企業,或者商標權利人來講,應如何防止商標被搶注?商標惡意搶注行為如何認定?商標被搶注後又該怎麼辦?這些問題無疑是非常有必要搞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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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業如何防止搶注商標?
(一)要強化商標先行意識
之所以發生被搶注的現象,企業商家維權意識淡漠當屬第一主因。一方面大多數企業尚未形成一套完整的知識產權保護戰略,基本沒有自我品牌市場的“監測預警”系統。 秉承“自願註冊原則”和“申請在先原則”,企業應對已經在他國進行交易的商標及時“補過”、儘快註冊,對即要打入他國市場的商標提前、及 時註冊。在商標專用權註冊取得制國家,只要經營主體商標權利意識強烈,在使用商標之前或使用同時就申請商標註冊,就不會發生搶先註冊商標的事件。
(二)適當構築防禦性註冊
根據“一類商品一件商標一份申請”原則,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標可在與該商標類似或非類似商品類別上分別進行防禦註冊,以免受職業商標炒家的侵害。以“娃哈哈”商標為例,娃哈哈集團除在自己經營的主要產品類別上註冊“娃哈哈”商標外,還將“娃哈哈”商標在其它多個類別上註冊。同時,還將易與“娃哈哈”混淆的“哈娃哈”“哈哈娃”等商標分別進行了註冊。
(三)加強市場監測根據
《商標法》第三十條,對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3 個月內,任何人均可提出異議。企業應密切關注國家工商總局頒佈的《商標公告》,如發現相同或近似商標,及時向國家工商總局提出異議;應委託法律服務機構或商標代理組織進行市場追蹤監測,及時反饋侵權信息。其實很多商標能註冊成功和權利人不及時提出異議有關。
(四)申請撤銷根據
《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如前述)。即權利人認為已經註冊的商標侵犯自己的權利,可在核準註冊之日起5年內向商評委申請撤銷。
二、商標惡意搶注行為如何認定?
惡意是認定惡意搶注和適用法律規定的共同要件。惡意的判定主要考慮但不限於下列因素:
(一)申請人因與被申請人存在代理或者代表、貿易、合作、地緣(地域)或者其它關係明知或者應知被申請人的商標。
(二)被申請人因申請享有在先權利的商號、作品、外觀設計、姓名、肖像等具有知名度或者其它因素明知或者應知他人在先權利的存在。
(三)申請人主張被申請人構成惡意搶注其商標行為的,需要考慮申請人商標的獨創性。
(四)被申請人因作為公共資源的旅遊景區名稱、產地名稱具有知名度而明知或者應知該名稱的存在。
(五)爭議商標註冊後,被申請人以牟取不正當利益為目的,妨礙他人正當使用,向他人索要高額轉讓費、許可使用費、侵權賠償金,或者進行誤導公眾的宣傳,造成市場混亂。
三、商標被搶注後該怎麼辦?
(一)對尚未獲準註冊的商標,可以提出異議
申請商標應當先由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進行初步審查,通過審查的進入公告期,公告時間為3個月。在這3個月內,符合條件的主體可以提出商標異議。那些被搶注商標的創業公司可以在這3個月的時間裡,向商標局提出商標異議。
(二)已經獲得註冊的商標,可以申請無效宣告
如果被搶注的商標已經過了3個月的公告期獲得核准註冊了,此時創業公司可以依據《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請求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商標法》對無效宣告申請有5年的時間限制,即如果某件商標獲得註冊時間超過5年,就不能以被搶注為由申請無效宣告了(馳名商標不受此時間限制)。對商評委的裁決,如果有任何一方不服,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本文根據多出書本和網頁記載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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