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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有多少人和小編一樣,小時候以為“無期徒刑”等同於“終身監禁”,即把犯人關一輩子?直到有一天才從書上了解到——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人,如果在獄中變現良好可減為有期徒刑,甚至在一定條件下可以假釋。
看來小時候的我們都太天真了。
看來學法不能只理解字面意思。
法律概念何其多。除了“無期徒刑”,還有很多常常被大眾誤解、混淆的法律概念,下面就跟著黃小明來學習探討吧!
jia
假
shi
釋
乍一看這個詞,jiǎ釋?jià釋?難不成還給犯人放假?其實,假(jiǎ)釋是指提前釋放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如果犯人在獄中遵守監規,願意接受教育和改造,確有悔改表現,則可提前釋放。但這並不意味著所有犯人都適用假釋。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且屬於拘役和累犯和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故意傷害罪除外)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罪犯蘇某,因犯販賣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於2015年2月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青島中院經審理查明認為,蘇某在服刑期間雖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但販賣毒品11次,容留他人吸毒2次,為涉毒慣犯,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險性較大,有再犯罪的危險。因此,依法裁定對罪犯蘇某不予假釋。
si
死
huan
緩
“死緩”一詞對我們來說並不陌生,其全稱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那麼其含義是不是“兩年後才執行死刑”呢?實際上,死緩體現的是我國“少殺慎殺”的政策,其含義是——對於應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宣告緩期2年執行。
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有三種處理結果:
1
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2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
2
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2年期滿以後,減為25年有期徒刑。
3
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對於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考驗期重計。
quan
權
li
利
VS
力
yi
益
先來做一道選擇題:
消費者要有維護自己合法的意識,有選擇心儀商品的,而店主沒有強制消費的。
A.權力 權益 權利
C.權益 權利 權力
B.權力 權利 權益
D.權利 權力 權益
點擊空白處查看答案
C
“權益”比較容易理解,側重的是利益。“權利”和“權力”讀音相同,且字面意思相近,到底該怎麼區分呢?從概念上講,“權利”是法律概念,一般指法律賦予人實現利益的一種權力;“權力”是政治概念,一般指有權支配他人的強制之力。
我們再來看一個表格便能更好地區別二者:
權利
權力
英文
right
power
行使主體
一般主體
主要是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處分方式
可放棄和轉讓(如放棄選舉權)
不可放棄和轉讓
zheng
正
dang
當
fang
防
wei
衛
VS
jin
緊
ji
急
bi
避
xian
險
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經常出現在公務員考試中,這可難倒了不少非法學考生。其實,二者有很大區別,我們同樣通過表格來學習它們的不同之處:
正當防衛
緊急避險
起因
他人的不法侵害
除了他人的不法侵害,還包括自然災害、動物襲擊等危險
主體
無限制
不適用於職務上有特定責任的人,如軍人、消防員
對象
不法侵害者
第三者的權益
限度
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
不能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
情
景
模
擬
A牽著狗在街上溜達,遇到曾經發生口角的B,A教唆狗上前咬B。B情急之下拿起石頭砸傷了A,B立馬逃走。B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還是緊急避險?
點擊空白處查看答案
B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A有意識地教唆狗去咬B,B沒有超過必要限度地砸傷A屬於正當防衛。
盧梭曾說:“法律既不是銘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銘刻在銅表上,而是銘刻在公民的內心裡。”雖然法律不是每個人的必修課,但總有一個理由讓你學法,比如大學學習法學專業,公務員考試中的法律題目,對法律的好奇和探索之心等等。願社會在法律光芒的照耀下、全民學法的氛圍中越來越平安,越來越和諧。
來源丨黃埔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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