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17 攀枝花男子醉酒騎電動自行車 涉嫌醉駕被罰50元

4月17日,攀枝花交警在執法中查獲一名醉酒後騎電動自行車的駕駛人,依法對其做出罰款50元的處罰。可能很多人會問:騎電動自行車還有“醉駕”一說?

男子醉酒騎電動自行車 涉醉駕被罰50元

2018年4月17日早高峰,渡口橋南一男子駕駛電動自行車搖搖晃晃地從渡口商城路段向渡口橋南行駛,執勤民警發現該車行駛軌跡異常,便將車攔下進行檢查,還沒等駕駛員將車停穩便撲鼻而來一股濃烈的酒味,民警經過詢問得知駕駛員因為早上騎車冷,便喝了二兩白酒,經過酒精測試儀測評,該駕駛員酒精含量為128.6mg/100ml,民警依法對其處以罰款50元的處罰。

攀枝花男子醉酒騎電動自行車 涉嫌醉駕被罰50元

攀枝花男子醉酒騎電動自行車 涉嫌醉駕被罰50元

讓“醉駕非機動車違法”成為全民常識

  “醉駕非機動車違法”,還要遭罰款?在不少人眼中,酒駕違法,單指酒後駕駛機動車違法,現實中我們常常可以看到這樣的場景,一些人喝得滿面紅光,不顧自己和他人的安全,騎著自行車或電動自行車上路。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不得醉酒駕駛。第七十三條規定,在道路上駕馭畜力車應當年滿16週歲,並不得醉酒駕馭。

醉駕危險大,因此,《刑法修正案(八)》將醉駕入刑,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醉駕非機動車同樣很危險,其不可控的慣性力量,絕不亞於“高空墜蘋果”的破壞力,可讓醉駕者和他人時刻處於危險中。醉駕非機動車,理應要被依法嚴厲追責。

“醉駕入刑”經過數年的法律實施,已經深入人心,嚴懲酒駕醉駕效果顯著,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已成為人們普遍遵循的規矩。今天,我們同樣應該大力宣傳“醉駕非機動車違法”的法治觀念,讓“醉駕非機動車違法”成為全民常識。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 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駕駛自行車、三輪車必須年滿12週歲;

(二)駕駛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必須年滿16週歲;

(三)不得醉酒駕駛;

(四)轉彎前應當減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車時不得妨礙被超越的車輛行駛;

(五)不得牽引、攀扶車輛或者被其他車輛牽引,不得雙手離把或者手中持物;

(六)不得扶身並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競駛;

(七)不得在道路上騎獨輪自行車或者2人以上騎行的自行車;

(八)非下肢殘疾的人不得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

(九)自行車、三輪車不得加裝動力裝置;

(十)不得在道路上學習駕駛非機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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