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5 時隔20年,深圳再啟“房改” 住房制度重大調整,徵求深圳人意見

2018年6月5日,深圳正式對外發布《關於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併舉的住房供應與保障體系的意見(徵求意見稿)》, 明確表示深圳將針對不同收入水平的居民和專業人才等各類群體,著力構建多層次、差異化、全覆蓋的住房供應與保障體系。

時隔20年,深圳再啟“房改” 住房制度重大調整,徵求深圳人意見

計劃將住房分為市場商品住房、政策性支持住房、公共租賃住房三大類

市場商品住房—— 將佔住房供應總量的40%左右,做到有能力的市民通過市場商品房來解決住房需求。

政策性支持住房—— 佔住房供應總量的40%左右,包括人才住房和安居型商品房,佔比均為20%。其中人才住房重點面向符合條件的各類人才供應,可租可售,建築面積以小於90平方米為主,租售價為市場價的60%左右;安居型商品房則重點面向符合收入財產限額標準等條件的本市戶籍居民供應,可租可售、以售為主,建築面積以小於70平方米為主,租售價為市場價的50%左右。

公共租賃住房—— 佔住房供應總量其餘的20%左右,重點面向符合條件的戶籍中低收入居民、為社會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相關行業人員、先進製造業職工等群體供應。其建築面積以30-60平方米為主,租金為市場價的30%左右,特困人員及低保、低保邊緣家庭租金為公共租賃住房租金的10%。

新政內容

安居型商品房或將新增財產限額門檻、並採用輪候、抽籤、搖號等方式確定租售對象。

人才安居房或可在一定年限內實行封閉流轉。

2018年起新增居住用地中人才房、安居房、公租房用地比例不低於60%。

熱門問題

問1:深圳已有安居房政策,新政策出臺後,原來的政策辦法還繼續實施嗎?

答1:《意見》出臺後,將同步修訂《深圳市人才安居辦法》《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設和管理暫行辦法》,制訂《深圳市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管理辦法》,屆時各類住房的申請分配規則按新出臺的規定執行。在上述三個辦法出臺之前已經取得輪候備案回執的合格申請家庭,按照“老人老辦法”的原則,繼續適用原來的政策。

問2:市民購買了商品房後,還能否購買人才住房或安居型商品房?

答:如果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在本市購買了市場商品住房(包括在本市擁有任何形式住房),或者在本市享受過購房優惠政策、在申請受理日之前一定年限內在本市轉讓過自有住房等,均不可以申請購買人才住房或安居型商品房。

問3:要是先申請安居房,再買房還受影響嗎?

答3:不允許。出售的人才住房和出售的安居型商品房,實行一定年限內封閉流轉制度。市民購買了上述兩種住房後,在封閉流轉期間,如另行購買市場商品住房,應當面向其他符合申購條件的對象轉讓,或由政府按規定回購。

問4:人才怎麼界定?

答4:根據《關於完善人才住房制度的若干措施》(深發〔2016〕13號,以下簡稱13號文):

1.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學歷(含教育部認可的境外高等院校畢業的歸國留學人員);

2.屬於符合深圳產業發展需要的技師(國家職業資格二級及以上);

3.列入深圳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發佈的緊缺專業人才目錄,且與本市用人單位簽訂聘用合同或服務協議的各類人才。

以上都屬於人才的範疇,都可納入深圳市人才住房政策適用範圍。

在通常意義上講,一類是高層次人才,另一類是量多面廣的基礎性人才。符合上述條件的,都稱作人才,都可以按規定租購人才住房。

問5:買到的人才住房和安居型商品房在市場流通有什麼限制嗎?

答5:① 《意見》提出,出售的人才住房和安居型商品房在一定年限內實行封閉流轉。封閉流轉期間,因另購市場商品住房等法定事由或自身原因需要轉讓的,可面向其他符合申購條件的對象轉讓,或由政府按規定回購。

②《意見》同時提出,購房人自購房之日起累計在深繳納社保滿15年,或者年滿60週歲且購房滿10年,符合深圳市人才安居辦法、安居型商品房建設和管理辦法等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向政府繳納一定比例增值收益後取得完全產權,然後與普通商品房一樣可以到市場上進行交易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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