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06 婚前買房丈夫出資1000元 離婚時要求分一半所有權

婚前購房婚後加上配偶名字,能否在離婚時再反悔?新婚丈夫象徵性地“出資”1000元,就成為了房產的共同所有人,能否享有房產的一半所有權?要知這些問題的答案,請看這個案例。

彭女士與前夫育有3名子女。十多年前,前夫死於一場交通事故,留下了一筆死亡賠償金。2003年10月經人介紹,彭女士認識了現任丈夫譚先生。兩人經過相處,覺得還不錯,遂打算共同生活。

次年,彭女士用前夫交通意外事故的死亡賠償金在梅州市城區購置了一套商品房,並開始與譚先生同居。購房時,譚先生出資1000元。2010年底,同居多時的兩人領取了結婚證,婚後雙方並未生育子女。

彭女士為了讓譚先生盡心共同撫養她與前夫生育的3個小孩,並在親戚的勸說之下,結婚1個月後在房產證上加了譚先生的名字。

但是由於兩人感情基礎薄弱,生活環境和習慣均不同,在共同生活中矛盾時有發生,導致兩人感情逐漸破裂。彭女士心灰意冷,決定與譚先生分開。

為此,彭女士向梅州市豐順縣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她提出現居住的房屋是她用前夫的死亡賠償金購置的,譚先生只出了1000元,請求法院判令該房屋歸彭女士個人所有,其他財產依法分割。

譚先生應訴後表示同意離婚,但不同意彭女士提出的房屋分割方案。他表示,現住的房子他也有出資購買,而且房產證上有他的名字,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他應得一半,是不可能放棄的。

對此,彭女士表示,購房款是前夫用命換來的,從情感上自己無論如何也無法接受房產要分割一半給譚先生的事實。

婚前買房丈夫出資1000元 離婚時要求分一半所有權

▲廖木興/圖

經法官調解,彭女士同意給雙方一個重修感情的機會,撤回了起訴,並表示非常後悔在房產證上加了譚先生的名字。

儘管最後該案以彭女士撤訴告終,但主審該案的法官表示,婚後如在房產證上加了配偶的名字,則視為贈與,尤其是像房產這種需要辦理登記手續的大宗財產,加名行為相當於辦理了贈與登記手續。在這種情況下,不可能因為個人情感變化或者意志而發生轉移,除非能證明贈與非真實意願。

另外,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房產證上加了名,辦理了登記手續,這時財產權利已經發生轉移。因此彭女士想撤銷這筆贈與也不行了,除非對方自願返還贈與財產。

來源:新快報記者 黃瓊 通訊員 洪燕 陳會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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