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14 「以案說法」批捕盜竊農民家畜嫌犯 助力脫貧攻堅工作

【以案說法】

批捕盜竊農民家畜嫌犯

助力脫貧攻堅工作

「以案说法」批捕盗窃农民家畜嫌犯 助力脱贫攻坚工作

“小人如今在此,只做得些偷雞摸狗的勾當。”這是出自《水滸傳》的一句話。近日,鳳縣人民檢察院就啟動扶貧領域快捕機制辦理了這樣一起 “偷雞摸狗”的盜竊案件,犯罪嫌疑人張某夥同王某(因病被監視居住)以侵害農民財產安全為目的,先後多次盜竊鳳州鎮蒼坪村、桑園村農民家畜,鳳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快速批捕了犯罪嫌疑人張某。

案情回顧

「以案说法」批捕盗窃农民家畜嫌犯 助力脱贫攻坚工作

犯罪嫌疑人張某無固定工作,亦沒有穩定收入,自身好逸惡勞便幹起了“偷雞摸狗”的勾當,2015年因盜竊罪被兩當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1個月。刑滿釋放不久又重拾惡習,於2018年1月31日至2018年3月9日期間,夥同王某租車先後4次潛入鳳縣蒼坪村、桑園村共盜竊農民院中雞24只,鵝2只。辦案檢察官在走訪、深入調查瞭解到被盜農民多是家庭貧困,以養殖家畜為業,家中雞、鵝被盜切斷了家中主要收入來源。

法律鏈接

「以案说法」批捕盗窃农民家畜嫌犯 助力脱贫攻坚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檢察官寄語

「以案说法」批捕盗窃农民家畜嫌犯 助力脱贫攻坚工作

“勿以惡小而為之”,或許有人覺得“偷雞摸狗”並非大事,其實 “偷雞摸狗”並非小事,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張某盜竊成習,多次盜竊農民用於產業發展的家畜,侵犯了農民財產權益,自己也身陷囹圄。檢察官提醒大家在潔身自好、保管好自身財物的同時,也要踴躍參與到懲治扶貧領域犯罪工作中來,積極檢舉、揭發在發展生產脫貧、易地搬遷脫貧、生態補償脫貧等兜底工作中的違法犯罪行為,主動向司法機關提供發生在扶貧資金分配、項目申報、審核審批、發放管理等環節的違法犯罪線索,共同助力打贏脫貧攻堅戰。

「以案说法」批捕盗窃农民家畜嫌犯 助力脱贫攻坚工作

鳳縣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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