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6 銷售劣藥、魷魚甲醛不合格……蚌埠1家大藥房、1家衛生院、1家海鮮店被處罰

銷售劣藥、魷魚甲醛不合格……蚌埠1家大藥房、1家衛生院、1家海鮮店被處罰

據市政府信息公開網,

近日,市食品藥品監管局發佈了

最新一期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

1家大藥房、1家衛生院

及1家海鮮店被處罰

销售劣药、鱿鱼甲醛不合格……蚌埠1家大药房、1家卫生院、1家海鲜店被处罚
销售劣药、鱿鱼甲醛不合格……蚌埠1家大药房、1家卫生院、1家海鲜店被处罚销售劣药、鱿鱼甲醛不合格……蚌埠1家大药房、1家卫生院、1家海鲜店被处罚

一起來看看主管部門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行政處罰決定書-蚌食藥監藥罰〔2018〕24號

當事人:蚌埠市九龍大藥房有限公司荊山路店

地址:蚌埠市阿爾卡迪亞藍天城28號樓1單元1層101號

營業執照或其他資質證明:《營業執照》

違法事實:

我局收到合肥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安徽九州通醫藥有限公司銷售藥品線索移送函》,顯示福建省泉州羅裳山製藥廠生產的劣藥複方枇杷止咳顆粒(批准文號:Z35020104,批號:160101)經安徽九州通醫藥有限公司銷往你單位。2018年5月16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你單位進行現場核查,發現你單位於2016年8月25日從安徽九州通醫藥有限公司購進過上述劣藥,現已售完。

經查,你單位共購進上述劣藥5盒,購進價格為3.8元/盒,銷售價格為12元/盒,貨值金額為60.00元,現已售完,違法所得為41.00元。同時,針對你單位銷售劣藥的行為,我局向你單位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你單位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我局決定對你單位給予以下行政處罰:沒收違法所得肆拾壹元整(41.00元)。

行政處罰決定書-蚌食藥監械罰〔2017〕67號

當事人:五河縣城關鎮衛生院

地 址:蚌埠市五河縣城關鎮中興路37號

郵 編:233300

違法事實:

我局於2017年5月23日對你單位進行現場檢查,在你單位二樓口腔科內操作檯上查見固定義齒2組,每組均用抬頭為《精冠義齒製作中心訂單》的單據包裹,無其他標識。你單位現場不能提供上述產品的購進票據等材料。執法人員依法對上述產品予以扣押。

經查,上述義齒為固定式金屬義齒,依據醫療器械分類目錄,應按照第二類醫療器械管理,該產品通過業務員送貨上門,無醫療器械註冊證,為未依法註冊的醫療器械,貨值200元,無違法所得。

本局決定對你(單位)給予以下行政處罰:1、沒收未依法註冊的醫療器械;2、並處罰款貳萬元整(20000.00)。

行政處罰決定書-蚌食藥監食罰〔2016〕46號

當事人:李**(李*海鮮)

地址:蚌埠市龍子湖區肉聯廠水產區5排5號1204號

違法事實:

2016年1月13日,我局對你經營的魷魚進行抽檢,經檢驗,甲醛指標不符合《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和易濫用的食品添加劑名單》標準要求。

經審查,你經營的海鮮店共採購甲醛不合格批次的魷魚10公斤,我局抽檢購買樣品1.5公斤,其餘產品已全部銷售,銷售價格12元/公斤,涉案貨值金額120元,違法所得120元。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的規定,應予以處罰,鑑於你違法經營的魷魚貨值金額較小,予以從輕處罰。

我局決定對你給予:1、沒收違法所得壹佰貳拾元整(120元);2、並處罰款壹拾貳萬元整(120000.00元)。罰沒合計壹拾貳萬零壹佰貳拾元整(120120.00元)。

(注:由於文件較長,這裡僅節選主要部分,詳情可在蚌埠市政府信息公開網查看)

處罰才能震懾!

根據處罰決定書,

如不服上述處罰決定,

可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雖然暫時不是最終結果,

但還是要為守護蚌埠市民食藥安全的

市食藥監局點個大大的贊!

徵集:

蚌埠市民們,你們在生活中有沒有發現身邊有哪些不文明現象?隨手拍下來了嗎?如果你有關於城市不文明現象的圖片、視頻、線索、文章等等都可以在蚌埠發佈後臺留言,向我們反映!等你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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