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農村土地,承包期內,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地嗎?

向眾傳媒


農村土地承包期內,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地嗎?這個問題其實不難回答。正常情況下,發包方無權收回農戶承包地。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發包方不得收回農民承包地。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條規定了發包方的義務,第一條就是“維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解除承包合同”;該法第十二條也規定,“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第三十五條規定,“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單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數服從多數強迫承包方放棄或者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以劃分“口糧田”和“責任田”等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標承包,不得將承包地收回抵頂欠款。”

特別是當前各地土地確權大力推行的政策背景下,農民承包權利更應該得到進一步的強化和保護。農民與集體之間有承包經營合同,受民法總則保護;農民有地方政府頒發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同時也登記進入了土地確權登記薄,受《物權法》和地方政府行為保護。

當然,也還是存在可以收回承包地的情形。以前,承包法規定,“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但按照當前各項政策要求和2017年新修訂的農村土地承包法草案,“維護進城務工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權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是否保留土地承包經營權,由農民選擇而不代替農民選擇。

承包方全家遷入城鎮落戶,納入城鎮住房和社會保障體系,喪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支持引導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轉讓土地承包權益。”

但有一種情形,可能要面臨被收回的境地。2017年農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規定,承包方連續兩年以上棄耕拋荒承包地的,發包方可以收取一定的費用,用於土地耕作,連續三年以上棄耕拋荒承包地的,發包方可以依法定程序收回承包地,重新發包。這意味著,今後棄耕拋荒時間長的,可能面臨收回。

如果不是因為棄耕拋荒而被收回,可以向鄉鎮政府或縣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提起仲裁,要求發包方及時返還承包地。


農人愛農地


土地是發展之基,更是民生之本。對於農民來講,更是基本的生產資料,主要的收入來源,重要的生活保障。土地承包問題,更是牽扯到家家戶戶的實際利益。

作為一名土地工作人員,我願就這一土地承包權問題和大家作個討論交流,更多生活息息相關的土地政策法規,請關注我的頭條號“土地觀察員”,也希望在評論中發表你的觀點和看法。

首先作個回答,承包期內,發包方一般情況下是不能將承包地收回的,但也不是絕對的,也有幾種可以收回的情況,我們逐一分析。

先說發包方不能在承包期內隨意收回土地的情況。農民自身雖然沒有土地的所有權,但承包權國家是嚴格保護,為此專門制定出臺了《土地承包法》,明確提出“國家依法保護農村土地承包關係的長期穩定”。

第九條提出,國家保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第十條發包方的義務中明確,維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變更、解除承包合同。

《土地承包法》專門用一個章節,強調土地承包經營的保護問題。第二十六條提出:“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第二十七條明確:“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調整土地。”

但這也不是絕對的,雖然在承包期內,有些情況還是可以調整和收回的,比如說以下3種情況。

第一種,農戶全家遷入設區的城市,並且都轉為非農業戶口,村裡面是可以將土地收回的。

第二種,承包方一個戶口簿上的人口全部去世,因為承包是以戶為單位的,土地又不可以作為財產繼承,也是可以將其土地收回集體重新分配的。

第三種,土地2年以年棄耕、撂荒的,這個《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經營法》都有明確規定,村集體是可以收回發包給其他人耕種的。

你對此有什麼樣的觀點和看法,歡迎在評論中與大家交流,也期待你的點贊鼓勵!

(國土人說土地、話三農。解析土地政策法規,追蹤最新三農動態,解疑土地矛盾糾紛,維護農民土地權益。敬請關注“土地觀察員”,歡迎私信交流!)


土地觀察員


大家都知道農村的土地有著承包期限,一般來說農民承包集體組織的土地的時間是30年,按照之前的《土地承包法》規定,農村耕地承包期限是30年,草地承包期限是30-50年,林地承包期限是30-70年,而如今隨著新的農村土地改革開展,農村土地承包關係要保持長久不變。

尤其是現在土地確權工作的開展,土地成為了農民的固有資產,任何人都不得強迫徵收農民的土地,必須要按照農民自願有償為原則,進行土地轉包、出租、股份合作等形式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變動,同時為農民帶來更多的財產性收入,如此一來農民的土地將會得到相應的保障。

不過土地確權並不意味著農民的土地不會被收回,在土地承包期內,出現了這幾種情況的農民土地依然會被農村集體組織收回,根據《土地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出現了一下情況農村集體組織經過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之後,可以收回農民的土地使用權:

1、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等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如今隨著農村的不斷髮展,許多農村都在開始新農村、城鎮化建設,這樣一來就必然會涉及到土地的佔用,而在規劃內的農民土地將會被收回,當然也會給予相應的補償。

2、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農民;《土地管理法》中明確規定了農村土地的用途,耕地只能夠用於農業生產,不得修建廠房等等,如果違法改變耕地用途、長期拋荒土地、主觀影響導致土地地力下降、土地遭到嚴重汙染等等,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方的土地。

3、扶貧搬遷導致停用的土地;隨著現在扶貧力度的加大,對於許多偏遠山區的農民採用了異地搬遷扶貧的方式,為這些農民在新的地方修建居住地,而原有的土地則停止使用了,這些土地將會被集體收回。


三農八卦


農村土地,承包內發包方能不能收回土地要分情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農民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第十五條規定:國有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土地承包經營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約定。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上述條款規定了承包方對土地的承包受法律保護,只要是按合同,符合法規要求使用土地,發包方是無權收回土地的。同時,土地法也規定了發包方可以收回土地的條款。第六十五條 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

  (一)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如果符合上述條款的任何一條,發包方是可以收回土地的。


首都農業人


如土地長期拋荒或家庭自然閉戶,或違法改變耕地用途,或主觀亂作為,導致耕地地力嚴重下降,又不能及時客觀地恢復地力等,發包方可收回承包方的土地。另行依法依規處理。反之,無權收回。


識貨2


農村土地承包期內,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土地的,根據我們《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五條,以下幾種情形可以收回:

1 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2 農戶全家遷入市區轉為非農業戶口。


做農業的麻瓜


農村土地承包法明確規定,發包方不得收回農民承地,維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解除承包合同”,只要作為承包方農戶還健在,無論發生什麼樣,發包方都不能收回承包地。



如果承包方日死亡或者農戶已經不存在,還有拋荒棄耕超過兩年,又通過非法途徑流轉土地給他人從事耕種的,這些情況發包方都有權可收回承包地。


歡迎關注“農家小梁”讓你更瞭解農村的點點滴滴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