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治中國的大背景下,地鐵運營企業和安檢機構是否依法安檢?安檢方式是否合規?安檢是否也需要進行供給側改革?乘客如何配合安檢?這些都是行業從業人員和乘客關心的問題。針對這些問題,我們精心梳理出了各城市地鐵安檢的相關法律法規條文,希望大家閱讀後能夠找到問題的答案。
1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辦法(原建設部第140號令)
實施時間:2005年8月1日
安檢相關規定:
第十三條 禁止乘客攜帶易燃、易爆、有毒和放射性、腐蝕性的危險品乘車。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可以對乘客攜帶的物品進行安全檢查,對攜帶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品的乘客,應當責令出站;拒不出站的,移送公安部門依法處理。
2
---北京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條例
實施時間:2015年5月1日
安檢相關規定:
第四十二條 進入軌道交通車站的乘車人員應當接受並配合安全檢查。
不接受安全檢查的,安全檢查人員應當拒絕其進站乘車;拒不接受安全檢查並強行進入車站或者擾亂安全檢查現場秩序的,安全檢查人員應當制止並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發現非法攜帶法律、法規規定的違禁物品的,安全檢查人員應當按照規定處置並及時報告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3
---上海市軌道交通管理條例
實施時間:2014年1月1日
安檢相關規定:
第三十二條 禁止乘客攜帶易燃、易爆、有毒、有放射性、有腐蝕性以及其他有可能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危險物品進站、乘車。危險物品目錄和樣式由市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公告,由軌道交通企業在車站內予以張貼。
軌道交通企業應當按照有關標準和操作規範,設置安全檢查設施,並有權對乘客攜帶的物品進行安全檢查,乘客應當予以配合。對安全檢查中發現的攜帶危險物品的人員,軌道交通企業應當拒絕其進站、乘車;不聽勸阻,堅持攜帶危險物品進站的,軌道交通企業應當立即按照規定採取安全措施,並及時報告公安部門依法處理。
4
---天津市軌道交通管理規定
實施時間:2015年2月1日
安檢相關規定:
第十八條 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是軌道交通運營安全工作的責任主體,有權對乘客及其攜帶的物品進行安全檢查,乘客應當予以配合。
公安機關對軌道交通安全檢查工作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督,制定軌道交通安全檢查操作規範,並依法處理安全檢查中發現的違法犯罪行為。
5
---重慶市軌道交通條例
實施時間:2011年6月1日
安檢相關規定:
第三十二條 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設置安全檢查設施,對乘客攜帶的物品進行安全檢查。對拒絕接受安全檢查或者攜帶危害軌道交通安全的危險品的乘客,有權阻止其進站或者責令其出站;對強行進站或者擾亂安全檢查現場秩序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在車站明示公安機關規定發佈的禁止攜帶物品目錄。
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從事安全檢查的人員應當統一著裝、佩戴工作證件。
6
---廣州市城市軌道交通管理條例
實施時間:2008年1月1日
安檢相關規定:
第三十二條 禁止攜帶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品進入城市軌道交通設施。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以方便乘客瞭解的方式在車站明示常見危險品的目錄。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可以對乘客攜帶的物品進行運輸安全檢查。
7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城市軌道交通乘客運輸安全檢查的通告
實施時間:2016年5月18日
安檢相關規定:
一、嚴禁乘客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器具、易燃易爆以及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等可能影響公共安全的物品進入軌道交通車站(物品目錄見附件)。
二、城市軌道交通營運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安全檢查人員和相應設備,對進入的乘客、物品和交通工具進行安全檢查。安全檢查人員應當統一著裝並佩戴安全檢查標誌。乘坐本市軌道交通的乘客應當自覺維護安全檢查秩序,接受和配合安全檢查,服從安全檢查人員管理。對拒絕接受安全檢查或者堅持攜帶危害公共安全物品的乘客,安全檢查人員有權禁止其進站乘車或者報請公安機關處理。
8
---深圳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辦法
實施時間:2015年9月1日
安檢相關規定:
第三十二條 運營單位可以對乘客及其攜帶的物品進行安全檢查。乘客應當接受、配合安全檢查;不接受安全檢查的,運營單位應當拒絕其進站乘車或者責令其出站。
乘客強行進入城市軌道交通車站或者拒不出站、擾亂安全檢查現場秩序的,運營單位應當進行勸阻和制止;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運營單位應當配合公安機關做好治安、反恐工作,確保乘客乘車安全。
9
---武漢市軌道交通管理條例
實施時間:2012年12月28日
安檢相關規定:
第五十二條 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設置安檢設施,可以對乘客及攜帶的物品進行安全檢查,乘客應當接受檢查。拒絕檢查的,不得進站;強行進站的,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10
---武漢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管理辦法
實施時間:2015年6月10日
安檢相關規定:
第十七條 運營單位應當配置安全檢查設施、設備,選擇有安檢資質的單位實施安全檢查。安檢單位應當對軌道交通進站、乘車人員及其攜帶物品實施安全檢查。公安機關對安全檢查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乘客應當自覺接受安全檢查。不接受安全檢查的,安全檢查人員應當拒絕其進站、乘車;拒不接受安全檢查強行進入車站、乘車或者擾亂安全檢查現場秩序的,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安檢人員實施安全檢查時,應當佩帶安全檢查證;未佩帶安全檢查證實施檢查的,乘客有權拒絕檢查。
禁止攜帶對軌道交通運營安全有威脅的物品進入軌道交通運營區域。具體危險物品目錄和樣式,由運營單位按照公安機關和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機構的規定,在車站內通過張貼、陳列等方式予以公告。
11
---南京市軌道交通條例
安檢相關規定:實施時間:2014年7月1日
第四十五條 禁止攜帶易燃、易爆、有毒和有放射性、腐蝕性以及其他可能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危險物品進站、乘車。禁止攜帶的物品目錄由市公安、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公告,並由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在車站顯著位置公示。
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設置必要的安全檢查設施,有權按照有關標準和操作規範,對乘客及其攜帶的物品進行安全檢查,乘客應當予以配合。拒絕接受安全檢查或者在安全檢查中被發現攜帶危險物品的乘客,不得進站、乘車;已經進站的,軌道交通經營單位責令其出站;拒不出站的,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立即採取安全措施,並報告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應當對軌道交通安全檢查工作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督,並依法處理安全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
12
---瀋陽市公安局關於嚴禁攜帶易燃易爆等物品乘坐地鐵的通告
實施時間:2015年7月1日
安檢相關規定:
嚴禁攜帶易燃性、爆炸性、毒害性、腐蝕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管制器具等物品進入地鐵交通設施。在乘坐地鐵時,應主動配合接受安全檢查。工作人員發現乘客攜帶易燃易爆物品的,應當予以勸阻,拒不聽從勸阻或拒不配合安全檢查的,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工作人員有權阻止其進站乘車。
13
---長春市軌道交通管理條例
實施時間:2015年7月1日
安檢相關規定:
第三十一條 禁止攜帶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及危害他人安全和健康的危險物品進站、乘車。
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可以對乘客攜帶的物品進行安全檢查,對攜帶危險品的乘客,應當責令出站;拒不出站的,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14
---大連市軌道交通條例
實施時間:2015年8月1日
安檢相關規定:
第四十六條 禁止攜帶槍械彈藥、管制刀具以及易燃、易爆、有毒和有放射性、腐蝕性的危險品等影響公共安全的物品進站、乘車。禁止攜帶的物品目錄由市公安機關組織制定,並由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在車站顯著位置公示。
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有權對乘客攜帶的物品進行安全檢查,對攜帶影響公共安全物品的乘客應當拒絕其進站、乘車;拒不服從管理的,報告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15
---成都市城市軌道交通管理條例
實施時間:2017年6月1日
安檢相關規定:
第五十七條 地鐵、輕軌運營單位應當依法對進站乘客及物品進行安全檢查。安全檢查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佩戴工作證件;
(二)文明禮貌,尊重受檢查人,保護受檢查人的隱私;
(三)使用符合國家標準並經檢測合格的設施設備,執行安全檢查操作規程;
(四)不得損壞受檢查人攜帶的物品。
乘客拒絕接受安全檢查的,工作人員有權拒絕其進站乘車。
地鐵、輕軌運營單位在實施安全檢查中發現涉嫌違法犯罪人員或者違法攜帶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的,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16
---西安市城市軌道交通條例
實施時間:2011年9月1日
安檢相關規定:
第四十三條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加強治安和消防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
禁止攜帶易燃、易爆、有毒和放射性、腐蝕性的危險品及其他違禁品進站、乘車。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可以進行安全檢查,乘客應當予以配合。
17
---哈爾濱市城市軌道交通管理辦法
實施時間:2013年9月1日
安檢相關規定:
未規定乘客安檢。
但2015年8月1日起全線安檢(為加強維護地鐵站內治安秩序,按照哈爾濱市人民政府決定,依據《黑龍江省安全生產條例》、《哈爾濱市城市軌道交通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從7月20日起,哈爾濱地鐵1號線哈南站、哈達站、理工大學站、和興路站、工程大學站共5座車站開展了安檢工作的試運行,並採取公告和多種宣傳方式,對地鐵乘客開展安全出行提示,試運行期間共收繳各類違禁品500餘件。從8月1日起,地鐵1號線全線18座車站全部啟動“逢包必檢、逢液必查、逢疑必問”的安檢模式,每站設安檢設施兩組(博物館站設三組),配備安檢人員429名,對乘坐地鐵的乘客及隨身攜帶的物品實施常態化安全檢查。)
18
---蘇州市軌道交通條例
實施時間:2016年6月1日
安檢相關規定:
第三十八條 地鐵、輕軌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檢查制度,對乘客攜帶的物品進行安全檢查。乘客應當接受並配合安全檢查,拒不配合安全檢查,或者攜帶禁止、限制攜帶物品的,地鐵、輕軌經營單位有權拒絕其進站、乘車;強行進站、乘車或者擾亂安全檢查現場秩序的,安全檢查人員應當制止並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有軌電車經營單位在對乘客攜帶的物品進行安全檢查時,發現禁止或者限制攜帶的物品的,有權拒絕其進站、乘車。
19
---鄭州市軌道交通條例
實施時間:2016年1月1日
安檢相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 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軌道交通安全檢查規範設置安全檢查設施,對乘客攜帶的物品實施安全檢查,乘客應當予以配合。
乘客拒絕接受安全檢查或者在安全檢查中發現攜帶本條例第三十條禁止攜帶的物品的,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有權阻止其進站或者責令其出站;對強行進站、拒不出站等擾亂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20
---昆明市城市軌道交通管理條例
實施時間:2011年12月1日
安檢相關規定:
第三十一條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經營單位應當在車站內明示公安部門規定發佈的禁止攜帶物品的目錄,並對乘客攜帶的物品進行運輸安全檢查,對拒絕接受運輸安全檢查或攜帶危險品及違禁物品的乘客,責令其出站;對強行進站或者擾亂運輸安全檢查現場秩序的,由公安部門依法處理。
21
---杭州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辦法
實施時間:2016年1月1日
安檢相關規定:
第三十八條 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城市軌道交通安全檢查規範對進入城市軌道交通車站人員攜帶的物品實施必要的安全檢查。城市軌道交通安全檢查規範由市公安機關指導運營單位制定。市公安機關應當對運營單位的安全檢查工作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督。
進入城市軌道交通車站的人員應當接受、配合安全檢查。對拒不配合檢查或攜帶禁止攜帶物品進站的乘客,運營單位應當拒絕其進站或責令其出站;對強行進站或拒不出站、擾亂公共秩序的人員,運營單位報告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22
---佛山市城市軌道交通管理辦法
實施時間:2013年8月1日
安檢相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 乘客乘坐城市軌道交通,應當遵守城市軌道交通乘坐守則。對違反乘坐守則的,運營單位可以拒絕其進站、乘車。乘客拒不接受的、對運營造成較大影響的,經營單位可以移送公安部門處理。
城市軌道交通乘坐守則由市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制定並公佈。
23
---長沙市軌道交通管理條例
實施時間:2013年5月1日
安檢相關規定:
第三十八條 對進入軌道交通車站乘客攜帶的物品,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進行必要的安全檢查,對拒絕接受安全檢查或者攜帶危害軌道交通安全的物品的乘客,有權阻止其進站或者責令其出站。對強行進站或者擾亂安全檢查秩序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24
---寧波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條例
實施時間:2017年3月1日
安檢相關規定:
第三十六條 乘客進站乘車應當接受並配合安全檢查。對拒絕接受安全檢查的乘客,運營單位有權阻止其進站乘車;拒不接受安全檢查並強行進入車站或者擾亂安全檢查現場秩序的,運營單位應當立即按照規定採取安全措施,並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應當對軌道交通安全檢查工作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督,並依法處理安全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
25
---無錫市軌道交通條例
實施時間:2014年1月1日
安檢相關規定:
第三十二條 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在車站顯著位置公示禁止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器具以及易燃、易爆、有毒和有放射性、腐蝕性的危險品目錄。
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有權對乘客攜帶物品進行安全檢查,對攜帶危險品的乘客應當拒絕其進站、乘車;拒不服從管理的,報告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26
---南昌市軌道交通條例
實施時間:2016年1月1日
安檢相關規定:
第三十五條 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配備安全檢查設施,對進入車站乘客攜帶的物品進行安全檢查,對拒絕接受安全檢查或者攜帶危害軌道交通安全的物品的乘客,有權阻止其進站或者責令其出站。對強行進站或者擾亂安全檢查秩序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27
---蘭州市城市軌道交通管理辦法
實施時間:2017年2月1日
安檢相關規定:
第三十四條 市公安機關負責軌道交通安全檢查的監督管理,會同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安全檢查設備和監控設備設置標準、人員配備標準、檢查分類分級標準及操作規範,並對城市軌道交通安全檢查工作落實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標準和操作規範,設置必要的安全檢查設施,配備符合標準的安全檢查人員,對乘客及其攜帶的物品進行安全檢查。
進入軌道交通車站的乘客應當接受並配合安全檢查。不接受安全檢查的,安全檢查人員應當拒絕其進站乘車;拒不接受安全檢查並強行進入車站或者擾亂安全檢查現場秩序的,安全檢查人員應當制止並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28
---青島市軌道交通條例
實施時間:2015年9月1日
安檢相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 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有權對進站、乘車人員攜帶的物品進行安全檢查,對攜帶本條例第二十五條所列物品的人員應當拒絕其進站、乘車;對經勸阻無效、強行進站或者滯留現場擾亂秩序的,報告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29
---淮安市現代有軌電車交通運營管理辦法
實施時間:2015年12月1日
安檢相關規定:
第九條 乘客乘坐有軌電車,應當遵守乘車規則,講究環境衛生,愛護公共設施,維護公共秩序。
運營單位可以對乘客攜帶的物品進行安全檢查;拒不接受安全檢查或者攜帶危險品的,運營單位有權拒絕其進站、乘車;強行進站、乘車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30
---福州市軌道交通條例
實施時間:2017年1月1日
安檢相關規定:
第三十二條 乘客乘車應當接受、配合安全檢查,遵守乘客守則和公共秩序,服從和配合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工作人員管理,愛護軌道交通設施,維護公共環境衛生。
31
---福州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辦法
實施時間:2016年6月18日
安檢相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 乘客應當接受、配合安全檢查。拒不接受檢查或者在安全檢查中發現禁止攜帶物品的,安全檢查人員應當拒絕其進站乘車或者責令其出站;強行進站、拒不出站或者擾亂安全檢查現場秩序的,安全檢查人員應當進行勸阻和制止,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理。
32
---東莞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辦法
實施時間:2016年3月1日
安檢相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 市公安機關負責城市軌道交通安全檢查的監督管理,指導安檢單位制定安全檢查設備、檢查人員等配備標準及操作規範。安檢單位依法對乘客攜帶的物品進行安全檢查,對攜帶危害公共安全危險品的乘客,應責令出站;拒不出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33
---東莞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管理規範
實施時間:2016年8月12日
安檢相關規定:
第十八條 市公安機關應當公佈禁止攜帶物品的名錄,指導安檢單位制定安全檢查設備、檢查人員等配備標準及操作規範,並與安檢單位建立警企聯動機制。
安檢單位依法對乘客攜帶的物品進行安全檢查,對攜帶危害公共安全危險品的乘客,應責令出站;拒不出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34
---南寧市城市軌道交通管理條例
實施時間:2016年2月1日
安檢相關規定:
第三十一條 市公安機關應當會同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運營單位制定城市軌道交通安全檢查設施設備和監控設施設備設置標準、人員配備標準、檢查分類分級標準及操作規範。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標準和操作規範,配備安全檢查人員和安全檢查設施設備,對乘客及其攜帶物品進行安全檢查。
進站乘客應當接受安全檢查。不接受安全檢查的,安全檢查人員應當拒絕其進站;拒不接受安全檢查並強行進站或者擾亂現場秩序的,應當制止並報告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35
---合肥市城市軌道交通管理辦法
實施時間:2017年1月1日
安檢相關規定:
第三十九條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設置安檢區並預留候檢(緩衝)區,對乘客攜帶的物品進行必要的安全檢查。
乘客應當接受、配合安全檢查;拒不接受、配合的,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拒絕其進站乘車或者責令其出站。乘客強行進站或者拒不出站的,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可以採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規定行為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配合公安機關做好治安、反恐工作,確保乘客乘車安全。
36
---石家莊市軌道交通管理條例
實施時間:2017年6月1日
安檢相關規定:
第五十一條 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有權對乘客攜帶的物品進行安全檢查,對攜帶影響公共安全物品的乘客應當拒絕其進站、乘車;拒不服從管理的,報告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閱讀更多 軌道迷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