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4 用人單位哄騙辦理離職,能索取賠償嗎?

網友諮詢:用人單位不按照勞動法解除勞動合同,哄騙辦理了離職,膽拒不支付經濟補償。可向勞動監察或勞動仲裁部門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哪些方面的賠償或補償等?

用人單位哄騙辦理離職,能索取賠償嗎?

江蘇兆錦律師事務所的張強律師做出了詳細解答:

不知道你說的哄騙具體是怎麼騙的?如果哄騙你之後,你是主動提交了離職申請,那你就主張不了任何賠償。

如果你本人沒有提交離職申請,單位也沒有與你協商一致,而是單位單方面違法解除合同的,你可以主張2n或2n+1的賠償;如果你沒有提離職申請,但是與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合同,可以主張n或n+1的經濟補償金。n是你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單位恢復勞動關係或支付經濟補償,但是要求單位支付補償的前提條件是,你能夠有證據證明單位存在哄騙行為(法律術語稱為“欺詐”行為)可以要求變更或撤銷。法律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般來說勞動者很難舉證單位存在欺詐的行為,若您有相關證據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用人單位哄騙辦理離職,能索取賠償嗎?

張強律師補充:

首先要有證據證明你是被哄騙辦理離職,如果沒有確鑿證據你是得不到補償的,證據的蒐集可以從日常微信聊天,語音錄音,書面通知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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