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因打架致人輕傷二級,被刑事拘留在看守所27天了,會不會批捕?

螺絲我去


被批捕的可能性極大。

公安機關的刑事拘留的時間為30天,具體規定是一般案件刑事拘留為3天,但是案件複雜情況可以延長1-4天,也就是可以延長到7天,但是一旦屬於結夥作案、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的情形的,可以延長至30日,這就是公安機關刑事拘留的最長時間。

公安機關經調查認為需要報請檢察院批准逮捕的,在刑事拘留的30天之內將的犯罪嫌疑人的調查卷宗報至同級檢察院,檢察院必須在7日內作出是否批捕或者不批捕的決定,也就是留給檢察院決定是否批捕的時間為7天,所以在批捕決定沒有做出來之前,犯罪嫌疑人最長可以在看守所呆37天。

題主說出來的這類案件,屬於故意傷害的案件,如果在刑事拘留期間,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沒有達成和解,而且還沒有不符合逮捕而需要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的情形,那麼檢察院一般會做出批捕的決定,因為這類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需要調查的事情不會太多,而且傷情鑑定清晰明確。

所以就是結論了,和解不成,無法取得被害人諒解,沒有法定的可以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情形,應該正常進行逮捕手續。

最後說一句現在是和諧社會,就不要亂打架了,贏了坐牢,輸了住院,既沒了金錢也沒有自由,何苦呢?


我是本文的作者大東北的小豆包,感謝您的閱讀,歡迎評論和關注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