啊小賤啊
這樣的事情,是有現實的案例的。
案例事件
小楊陪同單位的小領導,到當地的賓館招待客人。
招待過後,領導出去結賬,與賓館的工作人員發生不愉快,但也不了了之。可是,本來以為事件就此結束,小楊一行人正準備離開時,一群人把小楊他們圍住了。隨即,小楊和領導遭到了遭到了毆打。
當時實施毆打的責任人,在事發後早就不見蹤影了。為此,小楊直接起訴了賓館,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
賓館方面表示,衝突毆打不是由賓館實施的,無需承擔責任。
法律分析
毫無疑問,毆打的實施者,需要承擔責任。但是問題在於,因為現場混亂,在毆打過後,已經找不到實施的人員。那麼在這起事件中,賓館方有賠償的責任嗎?
小楊一行人,在賓館用餐時,雙方形成了消費合同關係。賓館作為餐飲經營者,有義務保障就餐人員的人身安全。事實上,賓館工作人員及保安在毆打事件發生時,未採取有效措施制止,導致小楊等受傷。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因第三人侵權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範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因此,法院判決賓館方承擔小楊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