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規範調整部分住房公積金業務的通知
各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職工:
按照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第三屆第一次會議精神要求,我中心自2018年5月1日起,對部分住房公積金業務規範調整如下:
1、調整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借款人夫妻雙方建立住房公積金的,貸款最高額度由80萬元調整為70萬元;單方建立住房公積金的,貸款最高額度由50萬元調整為40萬元。
2、調整公積金貸款首付比例。借款人以家庭為單位,首次申請辦理公積金貸款,應當提供不少於房屋總價20%的首付款發票,貸款最高額度為房屋總價的80%;第二次申請辦理公積金貸款,應當提供不少於房屋總價30%的首付款發票,貸款最高額度為房屋總價的70%。
3、規範公積金貸款次數及時間間隔。對同一借款人不得發放三次及以上公積金貸款;借款人第二次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應在第一次貸款還清之日起5年後。
4、調整開發企業按揭貸款樓盤准入條件。一是中心在簽訂樓盤按揭貸款協議時,將樓盤主體封頂列為審批條件,尚未封頂的樓盤不得發放公積金貸款;二是對於土地性質為“商業用地”的開發項目,停止辦理公積金提取和貸款業務。
5、本通知未盡事宜,按原有規定執行。
特此通知
呼和浩特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18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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