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廣東金融學院一教授公交上猝死,家屬認為屬於工傷,你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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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5年出生的劉老師生前是廣東金融學院金融系財政教研室主任、副教授。其妻子尚女士稱,2017年3月8日早上6點多,劉老師吃完早飯後出門上班。但很快她便從電話裡得知噩耗,劉老師突然去世。原來,劉老師出門後上了534路公交,7點20分左右,劉老師在公交上突然暈倒,後經120急救人員確認已死亡。

料理完後世,家屬和學校決定為其申請認定工傷。家屬出具的證據顯示,劉老師的同事反映,事發前一天下午,劉老師在系裡開完會,會後和同事討論科研及教學工作,並批改學生論文,直至晚上八點半左右離開。尚女士則稱,劉老師回家後,曾跟她提及胸口悶,但休息之後又緩解了。直到凌晨兩點左右,她起床上廁所,看到丈夫還在批改學生論文。

蓋有廣東金融學院印章的證明文件顯示,劉老師是教學骨幹,承擔教研室的管理工作和教學工作。高校教師特殊的工作性質決定了高校教師的工作時間和工作地點具有一定的不確定性,工作時間無法簡單用上下班時間來決定,工作地點也並不侷限於課堂及學校校園內,出事之前,劉老師正忙於教學及科研工作,包括指導學生畢業論文、準備科研課題的調研等。

廣州市天河區人社局認為,劉老師當日乘坐的公交併非上班合理路線,事發時也不屬於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不予認定為工傷。家屬不服,於是訴至法院。

家屬稱,劉老師去學校上班一般是乘坐39路、30路公交或者校車,對於劉老師當日為何會乘坐534路公交不得而知。但據當時受家屬委託處理事件的一名律師反映,在民警交接遺物時,在劉老師的手機中發現一條未發出的微信“我先去醫院,原定早上輔導論文回校後再處理”,監控還顯示,劉老師在車上還在用手機處理事務。

尚女士起訴請求撤銷天河區人社局原決定書,並依法重新作出工傷認定決定。該案昨日上午開庭,天河區人社局缺席庭審。天河區人社局此前提交的答辯狀認為,劉老師當日乘坐公交併不停靠廣東金融學院及其附近站點,並非其上班的合理路線,也沒有證據顯示劉老師在車上處理與工作有關的事宜,其在公交上猝死不屬於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的情形。依法不應認定為工傷。

尚女士代理人認為,作為高校教師,劉老師的工作時間和工作地點具有一定的不確定性,工作時間無法簡單地用上下班時間來決定,工作地點也並不侷限於課堂及學校校園內。2017年,劉老師帶了十幾名畢業生,在課堂之外同樣有繁重的工作。

代理人認為,劉老師是由於長期累計的勞累,使其在事發前一日已出現發病症狀,持續不適,直到第二天才嚴重發病死亡,整個發病過程具有連續性。其為了單位的利益,將工作帶回家、帶在路上隨時處理,佔用個人時間繼續工作,屬於《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事發時處於“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之情形,應當視同工傷情形。該案還有待進一步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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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件事情發生在廣東金融學院的劉教授身上,平時工作任務重,帶畢業生 。

其妻子稱,劉教授昨日下班,又感到胸悶,有不舒服的情況。坐公交車時,又通過手機跟單位同事聯繫,處理相應工作事務。

可是早上乘坐公交車上班的過程中,突發疾病猝死。其單位和妻子認為應當認定為工傷。

但是,廣州天河區勞動部門認為,這不屬於工作時間,工作地點,也不屬於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不予認定工傷。

其實,勞動部門對於作出工傷死亡的認定,還是十分慎重的,畢竟涉及到近百萬的工傷賠償待遇,2018年的賠償標準是727920元。而且還會涉及到以後的遺屬待遇。

雖然,家屬提出了上訴。法院應該會怎麼判呢?

我們應該怎樣認定工傷呢?

工傷情況主要有六大情形,還有三大類情況可以認定為視同工傷。

六大情形主要包括: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

工作前後收尾預備受到傷害。

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內因受履行職責,受到暴力傷害。

職業病。

因公外出,受到傷害或者下落不明。

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責任交通事故。

劉教授所發的不屬於工傷認定的六大情形之一。

而是通常的三大類情形,分別包括: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48小時內搶救無效死亡。

搶險救災,維護國家利益。

因軍隊服役傷殘,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在單位舊傷復發。

目前劉教授的家屬是想按照視同工傷的第一款認定工傷。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48小時內搶救無效死亡的。

所以,家屬和學校一直強調,其工作緊,任務重,長期積勞成疾。工作時間不定,工作崗位不定。在任何地點,任何時間都可能屬於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

其實這種理由是不成立的。我們法律是相當嚴肅的一件事情,不是說一件事情的可能性就當成現實性。

學校和家屬,如果想證明在公交車上屬於工作時間,工作地點的話,那麼得需要拿出長期或者經常性在這個時間、這個地點從事工作的證據。

如果能夠獲取到多天的視頻,劉教授都這個時間在公交車上辦公的證據材料,那麼還是比較有利的。

但目前僅僅靠猜測和推斷,勝訴的概率非常小。

雖然最終結果要靠法院判定,但是這種情況真的視同工傷認定很難。


暖心人社


我覺得遇到人命關天的事,社保部門也慎重起來了。如果說僅僅是受傷,我想社保部門也不會“為難”了。我的建議是:1、學校出具頭天晚上加班證明;2、加班回家後,劉老師感覺不適,其愛人證言;3、未發出的信息;4、能證明劉老師於公交車上都在工作的證據。劉老師為國家培養人才鞠躬盡瘁,我們不能讓英雄流血,家屬又在流淚!


179835136


我覺得在處理類似不幸事件時,如果上法院,必須重證據,按法律條款處理,不上法庭由學校按勞動保護及有關社保政策處理,據我所知在單位處理這類問題,根據實情,有一定的靈活性,看了簡要過程和老師的工作狀況介紹,我認為不論走那條線處理,既按政策辦,但又儘量人性化一些從優處理,即不一定認定為工傷,但參照工傷待迂從優處理,這樣比較妥當!


小貓鬍子103240101


情歸情,理歸理,法歸法。教授在公交上猝死,可能不能算工傷。大家都知道,公交上不可能辦公,這是基本常理。路途不能視為工作場所,那麼現在僅剩下一個連接點,就是病因與工作有沒有聯繫。如果有,沒問題,沒有則不可能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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