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增值稅發票虛開轉出還會負刑事責任嗎?

鋼鐵俠194314444


不一定負刑事責任。回答這個問題需要明白題主問的是什麼。題主的原題是增值稅發票虛開轉出還會負刑事責任嗎?增值稅發票虛開大家應該有所瞭解,那麼“轉出”是什麼意思呢?

這裡的“轉出”其實是稅法上的概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小規模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按照銷售額乘以徵收率來計算應納稅額(即大家常說的稅款),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一般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按照當期銷項稅額抵扣當期進項稅額後的餘額為應納稅額。納稅人購進的貨物、勞務、服務,如果屬於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項目,或者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即增值稅專用發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如果納稅人已經抵扣了呢?就需要做進項稅額轉出。

結合題目,我們就能看出這個問題其實是:甲(開票方)給乙(受票方)虛開了增值稅專用發票,乙(受票方)使用取得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了進項稅額,後又做了進項稅額轉出。最後乙(受票方)問,我已經做了進項稅額轉出,還會負刑事責任嗎?

答案是不一定。

一、從乙(受票方)來看:

1.善意取得。假如甲(開票方)和乙(受票方)存在真實的交易,甲(開票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名稱、印章、貨物數量、金額及稅額等全部內容與交易實際相符,乙(受票方)不知道甲(開票方)提供的專用發票是以非法手段獲得的,那麼乙(受票方)構成善意取得,是不以虛開或偷稅處理的。但是按照稅法相關規定,稅務機關會依法要求乙(受票方)將已經抵扣的進項稅額轉出,可能會加收滯納金。當然如果乙(受票方)重新從甲(開票方)取得了合法有效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是可以繼續抵扣進項稅額的。

2.非善意取得。假如乙(受票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取得的是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然後向稅務機關申報抵扣稅款的,屬於偷稅(稅法概念上的偷稅,刑法上已經修改為逃避繳納稅款罪),稅務機關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處以偷稅數額五倍以下的罰款。如果構成刑事犯罪的,稅務機關會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二、從甲(開票方)來看:

甲(開票方)對外虛開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果甲(開票方)沒有就虛開的金額申報並繳納增值稅的,應按照其虛開的金額補繳增值稅;如果甲(開票方)已經就虛開的金額申報並繳納了增值稅,不再按照其虛開的金額補繳增值稅。但不論甲(開票方)是否補繳了增值稅,對其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稅務機關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給予處罰。如果構成刑事犯罪的,稅務機關會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下面附上相關政策依據,供參考。

以上回答如有不妥之處,請大家不吝指教,如果大家感興趣,也可以和我交流哦。


遠行


這種情況是構成犯罪的,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國家一直對虛開增值稅發票的行為嚴厲打擊,因為這種行為無疑會對國家的稅收制度造成破壞,使得國家的稅收收入大規模減少,最終威脅的是國民經濟的穩步發展。

虛開增值稅發票的主要目的一般是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或者直接為了偷稅漏稅。那麼,虛開增值稅發票的具體行為包括哪些呢?對此法律有明文規定,包括為自己虛開、為他人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和介紹為他人虛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05條第3款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是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行為之一的。

如題所述,虛開增值稅發票然後再轉讓給他人,這種行為模式比較類似於為他人虛開。但是,在客觀行為上符合為他人虛開,還要審查一下行為人的主觀狀態,如果行為人在主觀上就是想為他人虛開,然後實施了這一行為,無疑符合該罪的構成要件;如果行為人本來是想為自己虛開,但開出以後因為害怕法律制裁就放棄使用,而是轉讓他人以求脫罪,這種情形相對複雜,需要仔細分析。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是具體危險犯,當那些發票被虛開出來,就會對國家的稅收體系造成破壞,因此,儘管轉讓給了他人,但在本質上危害行為已經構成,危害後果也已經發生,犯罪行為已經構成既遂。因此,就算已經轉讓給了他人,也無法改變構成犯罪的事實。至於轉讓給了他人這一行為如何定性,一般會被認定為不可罰的事後行為,因為該行為從始至終只侵犯了一個法益,不能重複評價。

在這裡,我還是奉勸大家千萬不要輕易動起虛開增值稅發票的念頭,因為在司法實踐中該罪的起刑點特別低,只要虛開數額達到10000或者致使國家稅收損失達5000元,就達到了立案追訴的標準。

司法解釋  第六十一條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虛開的稅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或者致使國家稅款被騙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冰焰


個人理解,應是對已取得了進項增值稅專用發票,並抵減了應納稅額,後發現該專票為虛開,按要求做進項稅轉出。至於附不附帶刑事責任,看稅務機關如何認定:

一是善意取得的,企業提供相關的合同,商品明細,付款憑證,入出庫單,貨運物流等,證明業務的真實發生,但專票是否為虛開企業不知情;

二是惡意取得的,企業根本無法證實業務的真實性,或者乾脆是從不法分子手裡買的進項專票,這些不但要做進項稅轉出,還要面臨0.5到5倍稅款的處罰,金額大的,將移交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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