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2 文水警方依法查處一起襲警案件

近日,文水縣公安局依法查處一起襲警案件,切實維護民警正當執法權益,努力營造良好的執法環境。

5月14日22時許,文水縣公安局南莊派出所民警處警過程中依法對一起打架鬥毆事件的當事人馬某及在場證人進行調查取證時,馬某無故辱罵、推搡、踢打民警,並撕扯處警民警的警服致使衣釦脫落,嚴重阻礙了民警的正常執法活動。當日,文水縣公安局刑偵大隊在查明案件事實後,依法對犯罪嫌疑人馬某以涉嫌妨害公務罪予以刑事拘留。

目前,案件仍在進一步偵辦中。

文水縣公安局提示法律尊嚴不容挑戰,執法權威不容褻瀆。對惡意襲警辱警、暴力抗法等違法犯罪行為,公安機關將堅決予以打擊、絕不手軟!

法律鏈接: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妨害公務罪】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 【尋釁滋事罪】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鬥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

公然侮辱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

對公然侮辱他人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衝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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