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02 蘭州市人社局出臺規定 疫情防控期間職工停工不停薪

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近日下發《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間勞動關係相關工作的通知》,要求妥善處理好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保障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秩序,促進勞動關係和諧穩定。通知要求保障職工停工停產期間待遇,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停工停產的,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最長三十日)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

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並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對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人及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經隔離、醫學觀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攜帶者後,隔離、醫學觀察期間的工資待遇由所屬企業按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支付。

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待崗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鼓勵受疫情影響的企業採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產經營。受疫情影響的企業可以按照《甘肅省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試行)》第八條之規定申請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制度,按照生產經營需要,實行輪崗調休。

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停工停產的,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最長三十日)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職工生活費,生活費發放至企業復工、復產或者解除、終止勞動關係。

對於因疫情未及時返回企業復工的職工,經與職工協商一致,企業應當優先考慮安排職工帶薪年休假。其中,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職工在帶薪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

受疫情影響的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根據《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關於失業保險支持企業穩定就業崗位的通知》(甘人社通〔2019〕167號),對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參保企業,可返還其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50%;對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堅持不裁員少裁員的參保企業,返還標準按6個月的全省月人均失業保險金和上年末失業保險參保職工人數確定。

加強對受疫情影響企業的勞動用工情況的動態監控,對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及本《通知》規定的行為及時糾正,加大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力度,充分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對因受疫情影響導致難以按法定時限辦結的舉報投訴案件,可相應順延辦理期限。引導受疫情影響的當事人通過電話投訴、在線視頻投訴等非接觸即時溝通方式,異地化解糾紛,減少當事人往返和聚集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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