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22 “墊資施工”工程款本金及利息如何處理


“墊資施工”工程款本金及利息如何處理

墊資施工的糾紛往往發生在兩個方面,一是墊資的本金如何處理,二墊資的利息如何處理。


【墊資施工的含義】

所謂的墊資施工(國際上稱為帶資承包)實質上就是指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發包人不需向承包人先行支付工程款(預付款和進度款),而由承包人自行負擔工程施工期間的資金,待工程施工到一定階段或全部完工後,由發包方再支付墊付的工程款。

在國際上帶資承包模式其實相當普遍,例如:BOT承包模式通常適用於政府公共工程,是政府吸引非官方資本加入基礎設施建造的一種融資、建造、特許經營的項目實施模式,現已發展成為國際慣例。

“墊資施工”工程款本金及利息如何處理


【墊資施工的表現形式】

其一、全額墊資施工,主要是指在工程建設過程中發包人不向承包人支付任何工程價款,而要等待工程項目建設完畢經竣工驗收合格後,方按照約定支付工程價款;

其二、利用工程進度款的不足額支付,造成部分墊資施工,比如在合同中約定為“承包人報送的月進度報表經發包人確認後,於次月支付確認工作量的70%”,這樣實際上造成承包人在工程建設過程中,對已經完成工作量的30%要形成部分墊資;

其三、要求承包人向發包人支付保證金作為工程項目啟動資金,保證金在施工過程中根據工程進度返還,造成部分墊資施工;

其四、約定按照形象進度付款,比如約定基礎完成開始支付進度款,或結構封頂付至工程價款的一定比例等等。

【法院對墊資施工糾紛處理思路】

在墊資合同或建設工程合同的墊資條款中,對墊資本金及利息由明確約定的,如發生糾紛,按照約定處理;

如僅對墊資本金有約定,對墊資利息沒有約定,承包人請求墊資利息的不予支持;

雖然有墊資行為,但是沒有對墊資進行約定,則發生糾紛後,已經發生的糾紛按照一般工程欠款處理。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六條 :“當事人對墊資和墊資利息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按照約定返還墊資及其利息的,應予支持,但是約定的利息計算標準高於中國人民銀行發佈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當事人對墊資沒有約定的,按照工程欠款處理。

當事人對墊資利息沒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墊資施工”工程款本金及利息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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