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15 江蘇天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無錫時代盛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執行監督案

關鍵詞 執行/執行監督/和解協議/遲延履行/履行完畢

裁判要點

在履行和解協議的過程中,申請執行人因被執行人遲延履行申請恢復執行的同時,又繼續接受並積極配合被執行人的後續履行,直至和解協議全部履行完畢的,屬於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和解協議已經履行完畢不再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情形。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

基本案情

江蘇天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宇公司)與無錫時代盛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時代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無錫中院)於2015年3月3日作出(2014)錫民初字第00103號民事判決,時代公司應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支付天宇公司工程款14454411.83元以及相應的違約金。時代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江蘇高院)二審維持原判。因時代公司未履行義務,天宇公司向無錫中院申請強制執行。

在執行過程中,天宇公司與時代公司於2015年12月1日簽訂《執行和解協議》,約定:一、時代公司同意以其名下三套房產(雲港佳園53-106、107、108商鋪,非本案涉及房產)就本案所涉金額抵全部債權;二、時代公司在15個工作日內,協助天宇公司將抵債房產辦理到天宇公司名下或該公司指定人員名下,並將三套商鋪的租賃合同關係的出租人變更為天宇公司名下或該公司指定人員名下;三、本案目前涉案拍賣房產中止15個工作日拍賣(已經成交的除外)。待上述事項履行完畢後,涉案房產將不再拍賣,如未按上述協議處理完畢,申請人可以重新申請拍賣;四、如果上述協議履行完畢,本案目前執行階段執行已到位的財產,返還時代公司指定賬戶;五、本協議履行完畢後,雙方再無其他經濟糾葛。

和解協議簽訂後,2015年12月21日(和解協議約定的最後一個工作日),時代公司分別與天宇公司簽訂兩份商品房買賣合同,與李思奇簽訂一份商品房買賣合同,並完成三套房產的網籤手續。2015年12月25日,天宇公司向時代公司出具兩份轉賬證明,載明:茲有本公司購買碩放雲港佳園53-108、53-106、53-107商鋪,購房款衝抵本公司在空港一號承建工程中所欠工程餘款,金額以法院最終裁決為準。2015年12月30日,時代公司、天宇公司在無錫中院主持下,就和解協議履行情況及查封房產解封問題進行溝通。無錫中院同意對查封的39套房產中的30套予以解封,並於2016年1月5日向無錫市不動產登記中心新區分中心送達協助解除通知書,解除了對時代公司30套房產的查封。因上述三套商鋪此前已由時代公司於2014年6月出租給江蘇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分行(以下簡稱江蘇銀行)。2016年1月,時代公司(甲方)、天宇公司(乙方)、李思奇(丙方)簽訂了一份《補充協議》,明確自該補充協議簽訂之日起時代公司完全退出原《房屋租賃合同》,天宇公司與李思奇應依照原《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的條款,直接向江蘇銀行主張租金。同時三方確認,2015年12月31日前房屋租金已付清,租金收款單位為時代公司。2016年1月26日,時代公司向江蘇銀行發函告知。租賃關係變更後,天宇公司和李思奇已實際收取自2016年1月1日起的租金。2016年1月14日,天宇公司弓奎林接收三套商鋪初始登記證和土地分割證。2016年2月25日,時代公司就上述三套商鋪向天宇公司、李思奇開具共計三張《銷售不動產統一發票(電子)》,三張發票金額總計11999999元。發票開具後,天宇公司以時代公司違約為由拒收,時代公司遂郵寄至無錫中院,請求無錫中院轉交。無錫中院於2016年4月1日將發票轉交給天宇公司,天宇公司接受。2016年11月,天宇公司、李思奇辦理了三套商鋪的所有權登記手續,李思奇又將其名下的商鋪轉讓給案外人羅某明、陳某。經查,登記在天宇公司名下的兩套商鋪於2016年12月2日被甘肅省蘭州市七里河區人民法院查封,並被該院其他案件輪候查封。

2016年1月27日及2016年3月1日,天宇公司兩次向無錫中院提交書面申請,以時代公司違反和解協議,未辦妥房產證及租賃合同變更事宜為由,請求恢復本案執行,對時代公司名下已被查封的9套房產進行拍賣,扣減三張發票載明的11999999元之後,繼續清償生效判決確定的債權數額。2016年4月1日,無錫中院通知天宇公司、時代公司:時代公司未能按照雙方和解協議履行,由於之前查封的財產中已經解封30套,故對於剩餘9套房產繼續進行拍賣,對於和解協議中三套房產價值按照雙方合同及發票確定金額,可直接按照已經執行到位金額認定,從應當執行總金額中扣除。同日即2016年4月1日,無錫中院在淘寶網上發佈拍賣公告,對查封的被執行人的9套房產進行拍賣。時代公司向無錫中院提出異議,請求撤銷對時代公司財產的拍賣,按照雙方和解協議確認本執行案件執行完畢。

裁判結果

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6年7月27日作出(2016)蘇02執異26號執行裁定:駁回無錫時代盛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異議申請。無錫時代盛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不服,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7年9月4日作出(2016)蘇執復160號執行裁定:一、撤銷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蘇02執異26號執行裁定。二、撤銷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6年4月1日作出的對剩餘9套房產繼續拍賣且按合同及發票確定金額扣減執行標的的通知。三、撤銷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6年4月1日發佈的對被執行人無錫時代盛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所有的雲港佳園39-1203、21-1203、11-202、17-102、17-202、36-1402、36-1403、36-1404、37-1401室九套房產的拍賣。江蘇天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不服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複議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最高人民法院於2018年12月29日作出(2018)最高法執監34號執行裁定:駁回申訴人江蘇天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申訴。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六十七條的規定,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執行中雙方自願達成的和解協議,對方當事人申請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當恢復執行,但和解協議已履行的部分應當扣除。和解協議已經履行完畢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復執行。本案中,按照和解協議,時代公司違反了關於協助辦理抵債房產轉移登記等義務的時間約定。天宇公司在時代公司完成全部協助義務之前曾先後兩次向人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但綜合而言,本案仍宜認定和解協議已經履行完畢,不應恢復執行。

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和解協議簽訂於2015年12月1日,約定15個工作日即完成抵債房產的所有權轉移登記並將三套商鋪租賃合同關係中的出租人變更為天宇公司或其指定人,這本身具有一定的難度,天宇公司應該有所預知。第二,在約定期限的最後一日即2015年12月21日,時代公司分別與天宇公司及其指定人李思奇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並完成三套抵債房產的網籤手續。從實際效果看,天宇公司取得該抵債房產已經有了較充分的保障。而且時代公司又於2016年1月與天宇公司及其指定人李思奇簽訂《補充協議》,就抵債房產變更租賃合同關係及時代公司退出租賃合同關係作出約定;並於2016年1月26日向江蘇銀行發函,告知租賃標的出售的事實並函請江蘇銀行儘快與新的買受人辦理出租人變更手續。租賃關係變更後,天宇公司和李思奇已實際收取自2016年1月1日起的租金。同時,2016年1月14日,時代公司交付了三套商鋪的初始登記證和土地分割證。由此可見,在較短時間內時代公司又先後履行了變更抵債房產租賃關係、轉移抵債房產收益權、交付初始登記證和土地分割證等義務,即時代公司一直在積極地履行義務。第三,對於時代公司上述一系列積極履行義務的行為,天宇公司在明知該履行已經超過約定期限的情況下仍一一予以接受,並且還積極配合時代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請解封已被查封的財產。天宇公司的上述行為已充分反映其認可超期履行,並在繼續履行和解協議上與時代公司形成較強的信賴關係,在沒有新的明確約定的情況下,應當允許時代公司在合理期限內完成全部義務的履行。第四,在時代公司履行完一系列主要義務,並於1月26日函告抵債房產的承租方該房產產權變更情況,使得天宇公司及其指定人能實際取得租金收益後,天宇公司在1月27日即首次提出恢復執行,並在時代公司開出發票後拒收,有違誠信。第五,天宇公司並沒有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本案中的遲延履行行為會導致簽訂和解協議的目的落空,嚴重損害其利益。相反從天宇公司積極接受履行且未及時申請恢復執行的情況看,遲延履行並未導致和解協議簽訂的目的落空。第六,在時代公司因天宇公司拒收發票而將發票郵寄法院請予轉交時,其全部協助義務即應認為已履行完畢,此時法院尚未實際恢復執行,此後再恢復執行亦不適當。綜上,本案宜認定和解協議已經履行完畢,不予恢復執行。

(生效裁判審判人員:黃金龍、薛貴忠、熊勁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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