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12 江蘇揚中:1.18億元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被指實際金額17億

□本社記者 馬付才

  近日,江蘇省揚中市人民法院判決了一起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刑事案件,數罪併罰判處陳某帆有期徒刑六年九個月,同案犯,陳某帆前妻張某有期徒刑兩年。

  而根據偵辦單位揚中市公安局的“情況說明”和會計師查賬及銀行流水顯示,兩人相關的銀行賬號和卡號447個,發生資金往來的單位和個人有1500多人,資金借貸總額達17億元。反映人據此指稱該案似涉重罪輕判。

檢察院的指控

  揚中市人民檢察院對陳某帆和張某的起訴決定書顯示:

  2014年5月至2015年1月,陳某帆、張某以高息為誘餌,以購買砂石為由向戴某共計借款人民幣4205萬元。除直接歸還戴某的欠款439餘萬元外,陳某帆於2014年7月至12月分別購買保時捷轎車兩輛、奔馳車1輛,花費人民幣243餘萬元;購買別墅兩套,花費人民幣618萬元。歸還多人債務1050萬元,歸還農商銀行、小貸公司貸款252萬元。以上共計2163餘萬元,至今,陳某帆尚欠戴某5895萬元未能歸還。

  該起訴書指出,陳某帆和張某夫婦以月息2分至4分等高息為誘餌,通過自己或者僱傭的員工高某、李某以及郭某華、曹某、張某鑑等銀行工作人員,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資金。吸收來的資金一部分用於購買豪車和別墅揮霍,一部分用於拆東牆補西牆借新還舊。截至2015年4月,陳某帆和張某共向曹某、戴某等29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人民幣1.18餘億元,用於向張某軍等多人發放高利息借款。

  因此,揚中市檢察院認為,陳某帆和張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明知自己沒有償還能力,仍以高息為誘餌,向他人舉債,用於歸還個人債務及揮霍,數額特別巨大,應以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等罪名進行起訴。

  其中,對張某的起訴顯示,張某、陳某帆全款購買一套價值318萬元的別墅時,先向中國工商銀行揚中支行申請住房貸款170萬元,並由開發商提供擔保。該套房產辦理了房產證和土地使用證後,張某又以該房產、地產為江蘇某工程有限公司,向揚中市農商銀行貸款219萬元提供抵押。因陳某帆未能按期償還揚中市農商銀行貸款,該別墅已被揚中市法院拍賣,截至開發商報案時,尚有163餘萬元沒有償還。張某在簽訂貸款合同過程中,隱瞞真相,重複提供抵押物,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巨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定,應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等。

  但在張某一案法院開庭時,揚中市檢察院變更了對其起訴決定書,撤回對其合同詐騙罪的指控。

公安局的情況說明

  反映人戴某稱,其實,揚中市檢察院對陳某帆和張某起訴時,公安部門對該案並沒有徹底查清,多名同案犯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並且,對其涉案的資金流向、贓款去向均沒有查清。

  戴某的說法在偵辦單位揚中市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隊的一份情況說明中,得到了印證。這份2019年1月31日的情況說明是這樣表述的:

  揚中市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隊辦理的陳某帆涉嫌非法拘禁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於2017年1月25日移送起訴至揚中市檢察院。2018年1月2日,揚中市法院以有遺漏的重要犯罪事實為由,裁定陳某帆案件中止審理。張某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詐騙案,於2017年10月17日移送起訴至揚中市檢察院,後被揚中市法院裁定延期審理。

  在法院裁定對上述兩嫌疑人案件中止審理的同時,揚中市公安局抽調專門人員,成立專案組,對陳某帆、張某案件進一步偵查,辦案人員重新調取了所有涉案人員的銀行卡交易流水及相關公司的賬目、調查了相關單位及人員。犯罪嫌疑人陳某帆拒不交代、零口供,其目前除銀行部分債務外,向社會人員的借款已基本還清,但欠戴某5895萬元。

  經進一步偵查發現:1、陳某帆、張某團伙發生資金往來的個人有1500多人,資金借貸總額達17餘億元,目前仍有發生往來,但無銀行流水明細的陳某帆團伙賬號78個。2、經對陳某帆、張某等人持有的銀行卡流水分析,除前期查證屬實的,認定為詐騙金額之外的,仍有備註為消費的金額1000多萬元。經對陳某帆、張某及其控制的陳某的銀行卡中備註為消費的款項進行調查,查明實為轉賬體現的涉及金額300餘萬元,該金額涉嫌詐騙;2014年5月9日以來,陳某帆所持有的銀行卡取現的金額合計達977萬元,在購物、還債都不需要體現的情況下,其仍然大量取現,涉嫌詐騙。

判決被指遺漏罪名

  公訴機關認為,陳某帆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明知自己沒有償還能力,仍以高息為誘餌,向他人舉債用於歸還個人債務及揮霍,數額特別巨大,應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但揚中市法院在判決中,僅以非法拘禁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處置查封財產罪,數罪併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九個月。

  更讓受害人質疑的是對同案犯張某的指控和判決。

  揚中市檢察院指控稱,張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合同時隱瞞真相,重複提供抵押物,騙取當事人財物數額巨大,應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其刑責。但揚中市法院審理張某一案過程中,揚中市檢察院又變更起訴決定書,將對張某合同詐騙的指控撤回。雖然會計師查明張某有上百張銀行卡,但僅查詢了8張,張某本人的銀行流水總計達2.33億。

  針對此案,記者到揚中市瞭解核實。揚中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檢察院和法院的相關人員接受了記者的採訪。

  揚中市公安局偵辦此案的負責人告訴記者,該案至今仍在偵查中,專案組還沒有撤。揚中市檢察院則對為何撤回對張某合同詐騙罪的指控避而不答。揚中市法院的工作人員告訴記者,該案判決後,陳某帆和張某都提出了上訴,因此無法接受記者的採訪。

  這起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有著涉案人員眾多、身份複雜、週期長,甚至有些案件資金流向不清、案中有案、民刑交織、個人公司交織等特點。

  對此案件走向,本社記者將繼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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