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13 【以案釋法】在法庭上說謊,後果很嚴重!


【以案釋法】在法庭上說謊,後果很嚴重!


【以案釋法】在法庭上說謊,後果很嚴重!

人民法院報訊 在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原告王某在法院多次明確告知不得作虛假陳述的情形下,對案件的關鍵事實仍堅持作虛假陳述,並提供已經作廢的賬目作為證據,試圖混淆事實。近日,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原告王某開出了10萬元誠信“罰單”,讓他為自己在法庭上的說謊付出了代價。

  2013年7月,王某借給張某夫婦200萬元,張某夫婦出具了借條。后王某以張某夫婦未能還款為由,向如東縣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返還借款本息。訴訟中,張某夫婦提供與王某簽訂的《租賃經營還款合同》一份,陳述多年以來二人將登記在自己名下的某賓館租給王某,該賓館的經營收益已經足以抵銷借款及利息。但王某則辯稱,該合同處理的是雙方之間的一筆400萬元債務,與本案無關。

  因王某堅持認為合同中所涉400萬元債務是一筆獨立的債務,如東法院要求其對債權債務關係進行舉證。隨後,王某舉證了張某夫婦出具的多張欠條及銀行轉賬流水等證據。後經張某夫婦質證,法院認定上述證據系以往借款中已經結清並作廢的賬目。

  如東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向張某夫婦出借200萬元屬實,但張某夫婦提供的《租賃經營還款合同》可說明,雙方已協商用賓館經營收益來抵銷借款本息。王某堅持主張合同是張某夫婦用來償還其他債務,並提供在以往交易中已經結清並作廢的賬目作為證據,存在虛假訴訟嫌疑。

  隨著法庭深入的調查以及張某夫婦的進一步舉證,法院認定王某存在虛增債務金額,以達到長期霸佔經營張某夫婦名下所有的該賓館、侵佔對方財產目的犯罪嫌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佈的《關於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的相關規定,遂裁定駁回王某起訴,移送公安機關偵查。

  王某不服該裁定,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其在上訴狀及二審庭審中承認,因心情緊張及法律意識淡薄,其就借款及賓館租賃問題在法庭上沒有如實陳述,該合同所涉400萬元債務的確不存在,並認可賓館經營收益抵扣案涉借款本息的事實。

  南通中院經審理認為,當事人的陳述屬於證據類型之一,在一審法院要求王某本人到庭,並明確告知不得作虛假陳述,如經查實存在妨礙民事訴訟的不誠信訴訟行為,將依法進行民事制裁的情形下,王某仍然對相關事實未作如實陳述。王某的虛假陳述行為違背訴訟誠實信用原則,嚴重浪費司法資源、妨害司法秩序,依法應予懲戒。經院長決定,遂對王某罰款10萬元。

  王某不服,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被江蘇高院駁回申請後,王某主動繳納了全部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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