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9 權威發佈|浙江建立虛假訴訟失信人名單,納入失信人信息平臺!

權威發佈|浙江建立虛假訴訟失信人名單,納入失信人信息平臺!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印發

《關於建立虛假訴訟失信人名單制度的意見》的通知


本省各級人民法院、寧波海事法院,本院各部門:

現將《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建立虛假訴訟失信人名單制度的意見》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如遇到新情況、新問題,請及時報告我院。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5日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

建立虛假訴訟失信人名單制度的意見

為進一步規制虛假訴訟行為,構建防範和打擊虛假訴訟長效機制,促進誠信訴訟,助推信用浙江建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防範和制裁虛假訴訟的指導意見》《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復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結合我省法院工作實際,建立虛假訴訟失信人名單制度。

第一條 建立虛假訴訟失信人名單信息庫。虛假訴訟失信人名單,一般包括自2019年1月1日以來在審判執行過程中存在虛假訴訟行為的人員。名單對象包括全省法院採取拘留、罰款等民事強制措施予以處理的人員,司法行政機關予以行政處罰的人員,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名單範圍包含當事人、證人、訴訟代理人、鑑定人員、公證人員、案外人等涉案人員。名單數據由各中級法院統一收集、重點管理。具體信息應當包括:

(一)存在虛假訴訟行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統一社 會信用代碼(或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

(二)存在虛假訴訟行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別、住址、身份 證號碼;

(三)認定存在虛假訴訟行為生效裁判的法院名稱及其機構代碼、案件的案號及裁判時間;

(四)訴訟參與人虛假訴訟的具體情形;

(五)法院認為應當記載的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 隱私的其他事項。

第二條 建立虛假訴訟失信人名單公開發布機制。虛假訴訟失信人信息應在“信用中國(浙江)”網站上公佈。各地法院還可以通過法院外網、官方微信、官方微博、訴訟服務中心等公眾平臺發佈。

第三條 建立虛假訴訟失信人名單的異議和撤出機制。虛假訴訟失信人名單由各基層法院審管辦(研究室)負責管理。相關人員對名單公佈情況有異議的,可向當地法院書面提出,法院在收到異議的七日內予以答覆。名單人員在公佈後五年內沒有虛假訴訟等不誠信訴訟行為的,可以撤出名單。

第四條 建立虛假訴訟失信人名單數據及時報送機制。基層法院經辦法官應在認定虛假訴訟行為的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將訴訟參與人虛假訴訟行為相關信息及材料及時報送負責部門,負責部門應在五個工作日將虛假訴訟失信人有關信息報送各中級法院負責部門。各中級法院負責部門應在每月6日前將所在地區的虛假訴訟失信人名單按月統一報送至省高院研究室。

第五條 建立虛假訴訟失信人名單自動預警機制。將信息庫嵌入審判、執行管理系統,在“立、審、執”環節自動識別虛假訴訟人員信息,對承辦人進行自動提示、自動預警,促使承辦人對相關案件進行重點審查。

第六條 做好與省公共信用信息平臺的數據對接工作。省高院加強與信用浙江建設領導小組的溝通聯繫,每月及時將虛假訴訟失信人信息報送省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同時還可以將虛假訴訟失信人信息,向政府相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及行業協會等通報,供相關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政府採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對虛假訴訟行為人予以信用懲戒。

第七條 做好虛假訴訟失信人名單以案釋法工作。通過定期召開新聞發佈會、開展法律宣傳、公開發布典型案例、組織開展警示 教育活動等形式,積極引導訴訟誠信,努力營造“查處一案,影響 一片”的法治氛圍。

第八條 本意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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