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企業主的信用卡用於日常經營後無力還款,算惡意透支嗎?

峩是一個矛盾體


這個問題有普遍性,我是一名創業者,選擇回答。

企業主的信用卡用於日常經營後無力還款,算惡意透支嗎?肯定回答,不算。

一,什麼是惡意透支?

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二,什麼是非法佔有?

非法佔有是指行為人實施犯罪行為時客觀上對財物的實際非法控制狀態和主觀上企圖通過危害行為達到對財物實際非法控制的目的而不是要求行為人對財物的永久控制。

三,日常經營

對於企業主用於日常經營後無力還款的,不屬於非法佔有,只是債務關係,所以,不存在惡意透支。

我是實體經濟守望者,關注我,有更多創業知識與你分享!


實體經濟守望者


呼籲:取消信用卡“惡意透支”屬詐騙條款💣💣求關注:成立反“信用卡透支為詐騙”聯盟💣

刑法第196條第(四)規定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就屬於詐騙。本人對此條款不太認同。本人認為作為法律應本著平等原則,這條款明顯不公平,法律不能只是為資本家服務的,而應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服務的。本人有以下幾點:

一、\t該條上所謂的“非法佔有”,什麼是非法佔有,銀行說你非法佔有就是非法佔有。誰用信用卡都是想還款的,都是由於種種原因而一時還不上。

二、\t銀行信用卡的發放就應該對具體人員來發放,有償還能力的你可以發放,無償還能力的不應發放,現在的信用卡全民皆發,包括在校學生,試問在校學生是花費時代,沒有收益,哪有能力償還他們的信用卡消費。銀行卻不管這麼多,只想佔有市場份額。他們信用卡還不起,就讓其家長來償還,家長不償還就要告其詐騙,這憑什麼?

三、\t準確的說:銀行發放信用卡就等同於向該卡持有人借款。該卡持有人由於某種原因一時還不上信用卡或生意失敗還不上信用卡,不等於該信用卡持有人為詐騙。銀行可以上徵信,也可以去法院起訴查封其財產,但不應該屬於詐騙。

四、\t若不取消這款惡意透支即詐騙,建議銀行在信用卡上特別標註:使用信用卡可能導致犯罪(注:信用卡消費後,經發卡行二次以上催還而還不了的屬詐騙行為。)

五、現在所謂的套路貸多數是由於信用卡工作人員崔債和介紹過去而造成的,現在公安打擊非法套路貸,本人認為要從根源整治就是取消信用卡透支還不上為詐騙這一條款!

六、在國外,包括中國香港,根本沒有所謂的信用卡惡意透支詐騙罪的說法,這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人權不公平。

同意請點贊,求關注,成立反信用卡透支為詐騙聯盟!!!


藍茜爾掌門期貨阻擊手


無力還款。但是還是儘量要做到不要逾期了。逾期的話徵信就會出現問題。還是通過資金週轉一下。


搞笑之小視頻


根據最新司法解釋不算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