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8 發票知識:模糊不清的發票稅收風險,是硬性要求還是內部自控?

發票知識:模糊不清的發票稅收風險,是硬性要求還是內部自控?

什麼樣的發票是不合規的,作為會計人你完全清楚了嗎?發票的開票人、複核人、收款人三人必須填寫完整嗎?不填寫是否屬於成分缺失?可以填寫同一人嗎?開票人可以填寫管理員嗎?這樣的發票影響抵扣嗎?

1.開票人必須填寫嗎?

關於這個問題,在國務院令第587號文第二十二條:

“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欄目如實開具”

的規定。

那麼規定的欄目究竟指代的是哪些欄目?是否包含收款人、複核人、開票人呢?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7號文第四條提到了“發票的基本內容包括開票人”。

發票知識:模糊不清的發票稅收風險,是硬性要求還是內部自控?

2.複核人和收款人必須填寫嗎?

雖然未在法規中明確找到”複核人“必須要填寫的觀點,但是北京國稅、上海稅務、河南國稅、廣東國稅、蘭州國稅局、汕尾國地稅、萊州國稅、阜陽國稅等先後轉載的一篇題為《這樣的發票能入帳嗎?如何計算增值稅?請您仔細看!》的文章中確有體現,此文確認了”複核人與開票人不可為同一人,且三項必填“的觀點,既然官方轉載,那麼姑且默認它贊同。

發票知識:模糊不清的發票稅收風險,是硬性要求還是內部自控?

此處同時確認了多地稅局認同“開票人必須填寫”的觀點!

3.開票人必須填寫真實姓名全名嗎?可以填寫“王”或者“管理員”嗎?

大連國稅二稽告字[2016 ]第19號中提到

“開票人未填寫或者只寫王未寫全名,項目內容欄沒有完整的填寫商品的規格、型號和數量、單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屬於未按照規定開具發票的行為。”

發票知識:模糊不清的發票稅收風險,是硬性要求還是內部自控?

那開票人可以填寫管理員嗎?稅法中沒有明確要求,但是填寫真實姓名更符合《發票管理辦法》中如實填寫的要求!

綜上:

發票知識:模糊不清的發票稅收風險,是硬性要求還是內部自控?

一、發票開票人欄必須填寫!

二、北京、上海、河南、廣東等地的稅局官方認同“複核人、收款人和開票人三者都必須填寫、且複核人和開票人不能為同一人”的觀點。

三、稅法沒有規定此三人不能為一人。

所以發票的合規性問題,各地稅局對政策的解釋口徑會有一定的執行差異。同樣是開票人、複核人、收款人的問題,有些地方這樣處理,有些地方又是那樣處理。且對於開票人與複核人相同的發票各地的監管鬆緊度也有很大差異。建議大家諮詢當地稅局確認本地具體執行要求,或者按照最嚴格的方式要求自己:收到發票時,仔細檢查,若收到複核人和開票人為同一人的發票或者開票人、複核人、收款人有缺失的發票,不必太過緊張,可先向稅局專管員諮詢,若當地從嚴要求,記得及時退回重開。自己單位開具發票時,將開票人、複核人、收款人三者填寫完整,開票人與複核人為不同人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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